《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文以2017年度上海地区法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裁判文书作为分析依据,以被告人作为分析对象,首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主体、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和刑罚等方面进行统计分析;其次,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和刑罚之间进行相关分析;然后,以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作为自变量,以刑罚作为因变量,进行回归分析,以探索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和刑罚之间的数量关系;最后,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审理提出若干建议。 一 数据收集与整理 本文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北大法宝等数据库,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危害税收征管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由进行检索,在此基础上,抽样筛选出案号为2017年度的上海地区部分裁判文书,一共86份(收集日期截止到2018年6月底)。本文以被告人作为研究对象,对犯罪主体、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和刑罚等进行研究。在86份裁判文书中,共有167名被告人。 本文将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将犯罪事实分为虚开税额和虚开份数等方面,将量刑情节分为自首、坦白和认罪悔罪等,将刑罚分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和缓刑等。 二 频率分析 (一)关于犯罪主体和辩护人的频率分析 1、被告人类型
从《频率表1》可知,法人被告人占比34.7%,自然人被告人占比65.3%,主要是因为一份裁判文书中,至少有一名自然人被告人,但部分裁判文书中,没有法人被告人。 2、辩护人
从《频率表2》可知,由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被告人占比24.6%,由非律师辩护(包括辩护人不是律师以及无辩护人的情况)的被告人占比75.4%,后者显著高于前者。 (二)关于犯罪事实的频率分析 1、虚开行为 虚开行为有四种,分别是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和介绍他人虚开。
从《频率表3》可知,介绍他人虚开的占比8.4%,为他人虚开的占比9.0%,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占比82.6%。未发现为自己虚开的案例。 2、虚开税额
从《统计表1》可知,虚开税额平均值为40.6059万元,极小值为1.16万元,极大值为609.31万元。 3、虚开份数
从《统计表2》可知,虚开份数平均值为75.11份,极小值为1份,极大值为2459份。 4、虚开费率
虚开费率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故,大多数裁判文书也未披露虚开费率。从《统计表3》可知,虚开费用平均值为5.33%,极小值为3.00%,极大值为8.75%。 (三)关于量刑情节的频率分析 1、虚开程度
从《频率表4》可知,认定虚开税额巨大的占比3.0%,认定虚开税额较大的占比13.8%,未认定虚开程度的占比83.2%, 2、自首
从《频率表5》可知,在被告人中,自首的占比77.1%,没有自首的占比22.9%。 3、坦白
从《频率表6》可知,在被告人中,坦白的占比25.7%,没有坦白的占比74.3%。 4、认罪悔罪
从《频率表7》可知,在被告人中,认罪悔罪的占比36.7%,没有认罪悔罪的占比63.3%。 (四)关于刑罚的频率分析 1、刑罚
从《频率表8》可知,被处以拘役的占比16.2%,单处罚金的占比34.7%,被处以有期徒刑的占比49.1%。 2、拘役期限
从《统计表4》可知,有27人被处以拘役,拘役期限平均值为4.15个月,极小值为1.00个月,极大值为6.00个月。 3、有期徒刑期限
从《统计表5》可知,有82人被处以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期限平均值为20.82个月,极小值为6.00个月,极大值为138.00个月。 4、缓刑
从《频率表9》可知,在109名自然人被告人中,适用缓刑的自然人被告人占比93.6%,未适用缓刑的占比6.4%。 5、缓刑期限
从《统计表6》可知,共有102名自然人被告人适用缓刑。缓刑期限平均值为16.58个月,极小值为2.00个月,极大值为60.00个月。 6、罚金
从《统计表7》可知,共有102名被告人被处以罚金,罚金平均值为6.73万元,极小值为0.50万元,极大值为40.00万元。 三 主要交叉分析 (一)犯罪事实与刑罚交叉分析 1、虚开行为与自由刑的交叉分析
从《交叉表1》可知,介绍他人虚开的,处以有期徒刑的占比64.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处以有期徒刑的占比73.8%;为他人虚开的,处以有期徒刑的占比100.00%。
对虚开行为和自由刑的相关性进行卡方检验。从上表可知,Sig=0.100﹥0.05,说明虚开行为与自由刑不显著相关。 2、虚开行为与缓刑的交叉分析
从《交叉表2》可知,介绍他人虚开的,适用缓刑的占比78.6%;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适用缓刑的占比97.6%;为他人虚开的,适用缓刑的占比81.8%。
对虚开行为和缓刑的相关性进行卡方检验。从上表可知,Sig=0.007﹤0.05,说明虚开行为与缓刑显著相关。故,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适用缓刑占比更高。 3、虚开程度与自由刑的交叉分析
从《交叉表3》可知,虚开税额较大的,被处以有期徒刑的占比100.0%;虚开税额巨大的,被处以有期徒刑的占比100.0%。
对虚开程度和自由刑的相关性进行卡方检验。从上表可知,Sig=0.023﹤0.05,说明虚开程度与自由刑显著相关。 4、虚开程度与缓刑的交叉分析
从《交叉表4》可知,虚开税额较大的,适用缓刑的占比93.8%;虚开税额巨大的,适用缓刑的占比0.0%。
对虚开程度和缓刑的相关性进行卡方检验。从上表可知,Sig=0.000﹤0.05,说明虚开程度与缓刑显著相关。 (二)量刑情节与刑罚交叉分析 1、虚开程度与刑罚的交叉分析
从《交叉表5》可知,被告人虚开税额较大的,被处以有期徒刑及罚金的占比30.4%;被告人虚开税额巨大的,被处以有期徒刑及罚金的占比40.0%;被告虚开程度未认定的,被处以有期徒刑及罚金的占比20.1%。
对虚开程度和刑罚的相关性进行卡方检验。从上表可知,Sig=0.358﹥0.05,说明虚开程度与刑罚不显著相关。 2、自首与自由刑的交叉分析
从《交叉表6》可知,被告人自首的,被处以有期徒刑的占比72.6%;被告人未自首的,被处以有期徒刑的占比84.0%。
对自首和自由刑的相关性进行卡方检验。从上表可知,Sig=0.247﹥0.05,说明自首与自由刑不显著相关。 3、坦白与自由刑的交叉分析
从《交叉表7》可知,被告人坦白的,被处以有期徒刑的占比85.7%;被告人未坦白的,被处以有期徒刑的占比71.6%。
对坦白和自由刑的相关性进行卡方检验。从上表可知,Sig=0.136﹥0.05,说明坦白与自由刑不显著相关。 4、认罪悔罪与自由刑的交叉分析
从《交叉表8》可知,被告人认罪悔罪的,被处以有期徒刑占比62.5%;被告人未认罪悔罪的,被处以有期徒刑的占比82.6%。
对认罪悔罪和自由刑的相关性进行卡方检验。从上表可知,Sig=0.019﹤0.05,说明认罪悔罪与自由刑显著相关。故,被告人认罪悔罪的,被判有期徒刑的占比更低。 (三)量刑情节与缓刑的交叉分析 1、虚开程度与缓刑的交叉分析
从《交叉表9》可知,被告人虚开税额较大的,适用缓刑的占比93.8%;被告人虚开税额巨大的,适用缓刑的占比0.0%。
对虚开程度和缓刑的相关性进行卡方检验。从上表可知,Sig=0.000﹤0.05,说明虚开程度与缓刑显著相关。 2、自首与缓刑的交叉分析
从《交叉表10》可知,被告人自首的,适用缓刑的占比95.2%;被告人未自首的,适用缓刑的占比88.0%。
对自首和缓刑的相关性进行卡方检验。从上表可知,Sig=0.195﹥0.05,说明自首与缓刑不显著相关。 3、坦白与缓刑的交叉分析
从《交叉表11》可知,被告人坦白的,适用缓刑的占比85.7%;被告人未坦白的,适用缓刑的占比96.3%。
对坦白和缓刑的相关性进行卡方检验。从上表可知,Sig=0.049﹤0.05,说明坦白与缓刑显著相关。 4、认罪悔罪与缓刑的交叉分析
从《交叉表12》可知,被告人认罪悔罪的,适用缓刑的占比97.5%;被告人未认罪悔罪的,适用缓刑的占比91.3%。
对认罪悔罪和缓刑的相关性进行卡方检验。从上表可知,Sig=0.203﹥0.05,说明认罪悔罪与缓刑不显著相关。 四 相关分析 (一)刑罚与犯罪事实相关分析 1、刑罚与虚开税额相关分析 (1)拘役期限与虚开税额相关分析
对拘役期限与虚开税额进行相关性检验,从上表可知,Sig=0.003﹤0.05,说明管制期限与虚开税额显著相关,相关系数为0.554。 (2)有期徒刑期限与虚开税额相关分析
对有期徒刑期限与虚开税额进行相关性检验,从上表可知,Sig=0.000﹤0.05,说明有期徒刑期限与虚开税额显著相关,相关系数为0.871。 (3)缓刑期限与虚开税额相关分析
对缓刑期限与虚开税额进行相关性检验,从上表可知,Sig=0.000﹤0.05,说明缓刑期限与虚开税额显著相关,相关系数为0.859。 (4)罚金与虚开税额相关分析
对罚金与虚开税额进行相关性检验,从上表可知,Sig=0.007﹤0.05,说明罚金与虚开税额显著相关,相关系数为0.394。 2、刑罚与虚开份数相关分析 (1)拘役期限与虚开份数相关分析
对拘役期限与虚开份数进行相关性检验,从上表可知,Sig=0.109﹥0.05,说明管制期限与虚开税额不显著相关。 (2)有期徒刑期限与份数金额相关分析
对有期徒刑期限与虚开份数进行相关性检验,从上表可知,Sig=0.000﹤0.05,说明有期徒刑期限与虚开份数显著相关,相关系数为0.674。 (3)缓刑期限与虚开份数相关分析
对缓刑期限与虚开份数进行相关性检验,从上表可知,Sig=0.000﹤0.05,说明缓刑期限与虚开份数显著相关,相关系数为0.428。 (4)罚金与虚开份数相关分析
对罚金与虚开份数进行相关性检验,从上表可知,Sig=0.335﹥0.05,说明罚金与虚开税额不显著相关。 (二)刑罚与量刑情节相关分析 1、拘役期限与补税金额相关分析
对拘役期限与补税金额进行相关性检验,从上表可知,Sig=0.003﹤0.05,说明拘役期限与补税金额显著相关。 2、有期徒刑期限与补税金额相关分析
对有期徒刑期限与补税金额进行相关性检验,从上表可知,Sig=0.000﹤0.05,说明有期徒刑期限与补税金额显著相关,相关系数为0.807。 3、缓刑期限与补税金额相关分析
对缓刑期限与补税金额进行相关性检验,从上表可知,Sig=0.000﹤0.05,说明缓刑期限与补税金额显著相关,相关系数为0.850。 4、罚金与补税金额相关分析
对罚金与补税金额进行相关性检验,从上表可知,Sig=0.000﹤0.05,说明罚金与补税金额显著相关,相关系数为0.668。 (三)附加刑、缓刑期限与主刑相关分析 1、罚金与拘役期限相关分析
对罚金与拘役期限进行相关性检验,从上表可知,Sig=0.044﹤0.05,说明罚金与拘役期限显著相关,相关系数为0.767。 2、罚金与有期徒刑期限相关分析
对罚金与有期徒刑期限进行相关性检验,从上表可知,Sig=0.010﹤0.05,说明罚金与有期徒刑期限显著相关,相关系数为0.411。 3、缓刑期限与有期徒刑期限相关分析
对缓刑期限与有期徒刑期限进行相关性检验,从上表可知,Sig=0.000﹤0.05,说明缓刑期限与有期徒刑期限显著相关,相关系数为0.934。 4、缓刑期限与罚金相关分析
对缓刑期限与有罚金进行相关性检验,从上表可知,Sig=0.000﹤0.05,说明缓刑期限与罚金显著相关,相关系数为0.867。 综上,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和刑罚之间的相关分析结果如《2017年全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和刑罚相关分析一览表》所示。 2017年全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和刑罚相关分析一览表
备注:1、有期期限是指有期徒刑期限;2、“*”代表不予分析,“N/A”代表不适用,“Y”代表显著相关,“N”代表不显著相关。 五 回归分析 根据相关分析结果,作如下回归分析: 1、虚开税额、补税金额与拘役期限之回归分析
从上表可知,Y=3.388+0.121X,其中,Y代表拘役期限,X代表虚开税额。 2、虚开税额、虚开份数、补税金额与有期徒刑期限之回归分析
从上表可知,Y=9.631+0.191X,其中,Y代表有期徒刑期限,X代表虚开税额。 3、虚开税额、补税金额与罚金之回归分析
从上表可知,Y=1.571+0.107X,其中,Y代表罚金,X代表虚开税额。 4、虚开税额、虚开份数、补税金额、有期徒刑期限与缓刑期限之回归分析
从上表可知,Y=0.896+1.151X,或Y=2.521+0.865X,其中,Y代表缓刑期限,X代表有期徒刑期限。 六 关于审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若干建议 (一)严格执行《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税额较大;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税额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审理骗税案件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2014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公布《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法研(2014)179号),答复如下:在新的司法解释制定前,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分别参照骗取出口退税罪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数额标准执行,也即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分别为50万元、250万元。 2017年度上海地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虚开税额在[40.11,245.31] 万元区间的,在某一类法院中被认定为虚开税额较大;虚开金额在[171.67,609.31] 万元区间的,在另一类法院中被认定为虚开税额巨大。换言之,虚开金额在前述两个区间的重合区间[171.67,245.31] 万元的,在某一类法院被认定为虚开税额较大,但在另一类法院中却被认定为虚开税额巨大。这说明,上海地区法院在虚开税额巨大和较大认定上也无统一的标准。 2018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再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至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较大和巨大的标准已经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避免同案不同判。 (二)明确认定虚开税额较大还是巨大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从《频率表4》可知,2017年度上海地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有83.2%的被告人未被认定其虚开税额是较大或巨大,属于遗漏。建议裁判文书明确认定虚开程度,并以此作为量刑依据,以增加裁判文书说理的充分性和完整性。 作者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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