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名人姓名注册成商标,容易被名人反告侵犯其商品化权。但有一种名人备受商标申请人青睐,那就是——古代名人。 唐伯虎,名唐寅,明代著名画家、书法家、诗人。各种民间佳话、爱情故事里的风流才子的代表。真实人生其实颇为坎坷,但即使如此,依然被当作某种标志性人物演绎成了多部影视作品。而在商标界,光是包括“唐伯虎”三个字的商标模糊检索结果就超过150余件。而今天要说的这个案件,就是跟唐伯虎有关。 凤凰新闻客户端有一个主笔叫,唐毓瑨, 唐主笔在业内以精准、严密、快速的技术流分析风格闻名,因此他给自己取了一个笔名——“唐驳虎”。而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欲将该笔名申请注册为商标,却遭遇在先申请注册的相关“唐伯虎”商标而注册遭驳。 2016年7月,北京天盈九州公司提交了诉争商标“唐驳虎”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计算机、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USB闪存盘、平板电脑、电子图书阅读器、智能手机、电视机、照相机(摄影)等第9类商品上。 商标局以后转让给自然人陈某的由浙江省台州市自然人梁某于2007年9月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手提电话、电视机、照相机(摄影)等第9类商品上的商标“唐伯虎tangbohu”及由湖南省株洲唐伯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网络通讯设备等第9类商品上的商标“唐伯虎”为引证商标,驳回了北京天盈九州的申请。 在北京天盈九州诉求到商评委、一审法院均得到同样命运后,他们把希望寄托在最后的终审申诉上。日前,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终审驳回了天盈九州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由汉字“唐驳虎”构成,引证商标一由汉字“唐伯虎”及拼音“tangbohu”构成,引证商标二由汉字“唐伯虎”构成,按照相关公众的诵读习惯判断,首先,汉字在商标中的识别度较拼音高,其次,引证商标一的拼音是引证商标一汉字的读音,而将诉争商标分别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相比较,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顺序、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度较高。 其次,诉争商标分别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为判断标准,在隔离对比的情况下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因此,北京高院认定诉争商标分别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值得引起各位商标申请人注意的地方主要包括两点: 第一,是商标近似判断的原则; 第二,则是三字及三字以上的中文商标在取名时应当注意哪些细节,才能更高几率地通过商标审查呢?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及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而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制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 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1、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是会判定为近似商标的。 2、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3、商标文字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4、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含义、字形或者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5、商标文字含义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6、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7、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8、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产、销售或使用场所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9、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0、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含义或者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11、两商标或其中之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部分构成,其中显著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整体含义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12、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总而言之,虽然有一些特殊情况例外,但一般来说要避免文字商标近似的解决办法,通常为加字、换序、更换个别字等,目的在于使两枚商标在音、形、义中三个判断元素中至少有一个元素不同,从而使两商标整体区别明显,达到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要求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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