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随着社会工作队伍的不断壮大,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目前在数量、规模等方面还相对滞后,专业素质不够高,内部治理不健全,独立运作能力较弱,社会公信力偏低,筹集和整合社会资源能力不强,这些问题成为影响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因素。如何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能力,尤其是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竞标能力,提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中标率,不仅是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健康发展的重要课题,也是推动政府转变职能和提升政务服务效能的题中要义。 政府购买服务目前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等法规政策, 在具体操作层面, 多数是以《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依据进行操作的。2018 年6 月财政部发布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主题内容与《办法》比较一致。因此,笔者重点通过梳理《办法》中的规定,描述我国目前政府购买服务的法规政策遵循框架。 《办法》对购买内容、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以及购买方式、后续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办法》指出了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以及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 关于购买主体,《办法》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 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该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关于承接服务的主体,《办法》规定主要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同时规定了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关于购买程序,《办法》规定,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2014 年,财政部印发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将竞争性磋商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一种重要采购方式做出了具体规定。购买主体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和价格,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关于服务项目实施的监管,《办法》规定,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除了上述国家层面的法规与政策之外,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还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出台了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通常将社会工作服务列入了社会管理性服务领域进行购买。 从实践层面看,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目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还存在很多困境和问题,一方面导致政府需求方多次招标流标或采购失败,另一方面机构方多次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失败。需要购买的找不到合适的机构,机构却因方式方法不当无法有效参与竞争。具体而言,这些困境和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有些地方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时,不知道政府购买服务既可以采用招标方式,也可以采用非招标方式,2013 年底财政部专门出台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但许多地方依然盲目套用工程招投标或货物采购招投标方式的程序和表格, 甚至委托工程招标的代理公司代理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招标,其中设置的指标,如经济效益、货物规格、质保期限、售后服务等,让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无法填写;在评标时, 聘请工程招标或货物采购招标的专家担任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评标专家,由于不熟悉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情况,有的评标标准就只看报价,价低者得,导致项目方案优秀、执行力好的机构中不了项目,而报价低、服务方案差的机构中了项目。这样的项目到执行的时候,往往购买方也不满意,服务对象也不满意。 有些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对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项目设计以及服务开展非常专业,但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相关政策却不熟悉,不知道如何参与,更不知道如何准备,导致拿不到服务项目。还有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盲目地认为,项目是靠走关系、打招呼得到的,不认真学习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政策,不依法参与竞争, 不踏实执行服务项目,把精力用在跑关系上,甚至走上违法道路。 由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一项新兴事物, 还没有专门的信息发布平台,一旦有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采购信息发布,除了关注该服务项目的机构之外,其他机构都难以获取该信息,有的甚至等到知晓该信息时,已经过了采购通知时限了。所以有些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因递交响应文件的机构数量或质量上达不到要求而无法召开评审会,导致采购失败。而想参与采购竞争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却因获取不了信息而失去参与的机会。 有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因对采购文件研究不足, 响应文件制作漏洞百出,导致参与采购竞争失败。有的是响应文件材料缺项,明确要求提供的资料没有提供;有的是对采购要求了解不足,明显超越自己专业能力要求的却盲目参与竞争,响应文件设计时资质材料缺乏;有的是项目方案设计不专业,技术要求偏离严重;还有的该签字的地方不签字, 该盖章的地方不盖章,甚至资金预算金额前后不一致等。这些都严重影响机构参与采购竞争。 由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也是最近几年逐步成长起来的,许多机构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 组织结构不健全,管理制度缺乏, 人力资源不足,导致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时缺乏相关材料基础和人力资源基础,在资质审查时就被淘汰出局。有的勉强拿到项目,但也会因为上述原因,项目执行时项目管理不善,项目执行不力,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 来源:中国社会工作杂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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