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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后,每个人都要准备的发票和凭证

 qianxiong188 2018-11-30

2019年1月1日后,每个人都要准备的发票和凭证

有点财务知识的或稍微关注热点新闻的可能都知道,个税在今年做了一次深层次改革,其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增加了六项专项扣除,这六项专项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贷款信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扣除的项目进一步细化,对相关征收管理程序、税务申报资料等进一步明确。对于如何税前扣除,从意见稿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思路,就是采取了类似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某些精神或做法,创新性的采取了'凭票按额扣除+'定额扣除'模式。

根据以上信息,我们系统梳理一下,要享受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分别需要哪些凭证呢?

1、 子女教育

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支出,按每个子女12000元/年(1000元/月)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是指年满3岁至高等教育(最高到博士研究生教育)。 如果是民办学校,应出示增值税发票;如果是公立学校,应出示财政票;并且应该有学籍。有的学校,尤其是义务教育的学校,可能没有学费,那么也就没有财政票据,那么就必须有学籍了。意见稿中规定教育部门提供或协助核实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信息)、或者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

2、继续教育

意见稿中要求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提供和协助核实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信息、学历继续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学生学籍信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技术资格继续教育信息;注意保留财政部门有关继续教育收费财政票据信息;因此,个人进行学历继续教育和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缴纳学费时,一定要索要增值税发票或财政票据,做为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备查的原始资料。

3、大病医疗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应当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4、贷款利息

意见稿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5、住房租金

意见稿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应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并且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意见稿没有要求租房必须提供租赁发票,这大大减轻的纳税人的索要发票的负担。但是原则上这个租赁合同应该是经过备案的,既然是经过备案,那么税局很容易查到这套房子的房产税有没有交、交了多少。

6、赡养老人

意见稿中没有规定此项扣除须依据相关票据,大概是因为目前我国大多数养老是居家养老,给老人赡养费用其实是不太可能有什么票据的。但是意见稿规定了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时,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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