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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骂我,有些债务真的不需要还

 田美风子 2018-12-01

上次,发表了一篇名为《杀人不一定偿命,才是法治应有的状态》的文章,遭到无数非议与谩骂抨击,当然也有不少网友表示认同和支持。因为上次的文章,有部分网友认为我是死刑废除主义者,还有部分网友认为我是在为罪大恶极的人开脱……只有少部分网友真正读懂了我想要表达的意思。当然,这与我的文章没有表述清楚有很大的关联。我这篇文章发表之后,我不知道会收到何种评论。

在此,我首先表明一下我写这篇文章的目的,以便减少“骂声”。写作目的之一:我想告诉债务人,有些债务按照法律的规定真的不需要偿还,如果你硬是要还,那法律也不禁止你;写作目的之二:我想告诉债权人,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自己的债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否则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即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欠债”不一定需要“还钱”,这也是法治应有的状态。

别骂我,有些债务真的不需要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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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债务人,你要知道这些债务在法律层面上是不需要偿还的:

一、超过法定利率部分的利息不需要支付,这里仅指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照该条规定,年利率未超过24%的,为法律保护的债务。年利率超过24%,未超过36%的,为自然债务,如果债务人已经支付的,到诉讼阶段请求债权人返还,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债务人在法庭上提出利率超过法定利率的抗辩,法院予以支持,此后的利率按年利率24%支付。如果年利率超过36%,即使债务人在诉讼前已经支付,那么在法庭上提出抗辩,可以请求债务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维护良好的借贷秩序,防止他人以借贷谋取暴利。向银行借贷的要求比较高,很多个人和私营企业都不能通过金融借贷的方式获得资金,所以转向民间借贷,而这无疑又催生出放高利贷者。个人或企业为获得资金,解决资金困难问题,面对高额的利息也忍痛签下借贷协议,从而使很多人背负着巨额债务,从此过上了被追讨的生活。那么,有了该条规定,从法律层面上债务人可以以此抗辩放高利贷者,不予支付超过法定限额的利息。但是,从现实情况看,很难,因为势力太强大。

二、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不需要偿还,这里的债务指本金和利息。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庭上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如果法院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则法院会支持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也就是说如果在这三年当中,债权人都怠于行使权力,则债务人可抗辩之。

三、非法的债务不需要偿还,这里的债务也指的是本金和利息。

如赌博、买卖毒品等因从事非法活动而形成的债务,债权人、债务人共同参与非法活动或债权人明知债务人从事非法活动仍然借给债务人,那么这些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因从事非法活动,钱虽然不用还,但可能会面临行政或者是刑事制裁。

还有一些所谓的债务,诸如“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人也不需要偿还,这个需要广大情侣朋友们注意,不要以为签了这个协议就能拿到钱,还是要互相珍重、珍惜感情。

市场经济越是发达,各种借贷往来也越是频繁,同时受经济规律的影响,偿债能力也会发生变化,导致债务违约的风险忽高忽低。有些债务人确实是因为经济问题,而偿还不起债务。当然,也不排除有些债务人就是老赖,借了钱就不想还,借之前是孙子,借之后就变成老子了。所以,有时候作为债权人,是一件很痛苦的事。

别骂我,有些债务真的不需要还

那么作为债权人,千万不要让自己陷入非法借贷关系的泥潭之中,在明知债务人从事非法活动的情况下,仍将钱款借给债务人,这不仅不能收回借款,还可能让自己身陷囹圄,遭受牢狱之灾。

即便是合法的借贷,也要十分注意。需要全面考察债务人的资信问题,必要的时候让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或者是让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以担保债权的实现。在借贷时,一定要写好借据;有担保的,一定要写好担保协议或者担保条款。同时,注意诉讼时效问题,不做权利上的睡眠者,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依据《民法总则》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向债务人行使请求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如果走到诉讼环节,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债权人要证明未过诉讼时效,或者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使债务人的抗辩不成立。如果因为诉讼时效问题,导致自己的借款收不回,是很冤枉的。所以作为债权人,在平时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时,一定要留下证据,如通话录音、手机短信等。权利不能怠于行使,同时还需要我们在主张权利时留下证据。

最后,说一下夫妻之间共同债务的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并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该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基于该解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债务,并不当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增加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该解释施行后,夫或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形成的债务,在法院审理时并不一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不一定需要偿还。关于该条规定,个人认为有利有弊,暂不做评价。

我不是在作恶,我是要让大家明白这就是法律。当然,大家也可以说恶法非法,只有良法才是法律。

我是雷家茂,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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