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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时期士绅与官府的合作与冲突

 芸斋窗下 2018-12-01
摘 要:晚清时期,士绅作为介于官方和民间之间的社会阶层,将政府与社会联系起来。士绅与官府互相配合,共同管理社会,也与官员一道分享利益。但有时,士绅阶层和官员也会发生利益冲突。不过总的来说,双方的关系以合作为主。
  关键词:士绅;合作;冲突
  中图分类号:K2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36-0081-02
  士绅是明清时期连接官府与民间的重要群体,他们负担多种社会职能,是官府控制社会的基层力量。大量历史文献中记载了士绅参与地方政治、经济、文化等事物,在税收、司法、社会福利等方面协助官府。他们一方面为官府出力,一方面又取得了原本属于基层官府的权力。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双方既相互依存又相互龃龉。
  一、“士绅”的定义
  “绅士”一词在明清时期被广泛使用。其中的“绅”就是“缙绅”,而“士”指有功名者。这个词汇在明清政治、经济文献中经常出现,可见士人在当时的社会上成了仅次于官员的活跃群体。不过在清初,“绅”与“士”尚未等同起来。把“绅”和“士”的概念混淆在一起则要到晚清。
  现当代关于士绅阶层的研究里,“士绅”概念产生了分歧。费孝通认为:“绅士是退任的官僚或是官僚的亲亲戚戚。他们在野,可是朝廷内有人。他们没有政权,可是有势力……”[1]8这里的“士绅”概念既不包括士人,也不包括现任官员。史靖的士绅概念包含了现任官员却不包括士人:“绅也就是缙绅,是专指那些有官职科第功名居乡而能得到乡里敬重的人士……合乎这个定义的就是绅士,否则就是恶霸,是土豪,是地痞,是劣绅……”[1]131这些定义的共同点在于为成为士绅设定了较高的准入门槛。另一些早期的学者,对“士绅”集团的规模进行了扩大。比如张仲礼认为,只要取得哪怕是最低级功名的士人都在“绅士”之行列[2]1-4。瞿同祖认为清代的绅士阶层应该区分为“官绅”――包括现任、退休或革职者,和“学绅”――科举功名获得者[3]288-291。
  当前国内士绅研究,一般都比较认同张仲礼、瞿同祖等学者降低门槛的定义。对士绅内涵的规定,呈现出把士绅含义宽泛化的趋势,即士绅包括官员和士人,其中官员又包括现任官员,士人又包括生员。任防把明代乡绅分为两类:“一类主要包括卸任、致仕甚至作废的居乡官员,以及现任官员的居乡恩荫子弟,可称正式官员类;一类主要包括府州县学的生员,以及最高学府国子监的监生。”前者属于“上层乡绅”,后者属于“下层乡绅”[4]。徐茂明也认为,所谓“士绅”,主要是指在野的并享有一定政治和经济特权的知识群体,它包括科举功名之士和退居乡里的官员[5]4。士绅通过科举功名获得政治权力,进一步可以成为官僚,退一步可以成为基层社会的特权者。他们拥有稳定的丰厚的收入以供给科名,并与政治特权结合拥有经济特权。此外,士绅实际还掌握着基层社会文化和思想的支配特权,是明清帝制时期国家与社会的重要纽带。
  二、官绅合作
  自从乾隆中后期土地大规模开垦以来,阶级矛盾和社会矛盾都尖锐化,各种民事、刑事案件大量增加。以当时的交通和技术条件,清朝制度规定的机构和人员无法有效治理基层社会。士绅的参与成为解决这一难题的出路之一。
  1.地方官绅的一般合作。清代的知县有两项最主要的任务:税收和审案。这两项公务中的重头戏都要有绅士充任配角。案件审查需要足够的人员和资源,知县常常力不从心,最简单的办法就是让士绅处理,两造不服时再复讯。但复讯时也仍然疑雾重重,最后往往还得参考士绅的意见判决。士绅很有可能从知县处实际上获得了审判的权力。晚清广东知县杜凤治在任职期间的日记里,记载了许多知县委托士绅审案的事件。例如同治六年六月的几个争山案,杜凤治就下谕单请拔贡龚经贤、生员江汝舟等处理,谕令“如两造不遵,公禀候覆讯”。①同治九年十一月又出现了争山案,杜凤治让绅士冯绍远、李国达等“两边开导,劝谕销案”。②
  在税收方面,知县也要依靠士绅。杜凤治在日记中记载,他主要是通过士绅催征。比如在石狗,杜凤治令绅士严凤山“代为催粮,并令酌保一二公正绅耆各处帮催”。③到附城一带催征时,杜凤治“将大雾寨一村银米均交”秀才杨宝珊、杨作骧;廪生周宜绳等4人为整个宗族担保“合族完纳不迟”。①
  上文里提到的士绅,并无官衔,应该算作绅士社会里的中下层。他们长住乡间,在地方有宗族、产业、威望。这些士绅在地方上盘根错节,知县不依靠他们无法办公。而这些士绅也愿意承担公务以便在这个过程中庇短谋私。官绅之间的互利关系使他们天然具有合作关系。
  2.地方自治――城市地区士绅与官府合作。上海市是最早开始近代地方自治实践的地区。参与这一自治运动的士绅多是以经商为业,一般称为绅商。清代巨商大贾都有绅士身份。纯粹的商人社会地位极低,所以有较多资产的商人如果没有考取过功名,也会花钱捐个头衔成为绅士。大城市的绅士多半参与商业活动,成为商界领袖,在地方上很有权威。1905年10月,上海绅商成立了上海城厢内外总工程局,“行选举,设议院,举办市政,置设巡警,征收地方税,开设裁判所,搞得颇为正规”[6]401。总工程局职权广泛,包括编查户口、征收捐税、测绘地图、清洁街道、开拓马路、整理河渠、推广警察等等。名义上是工程局,“事实上已经具有地方行政机构的职能”[6]40。这场运动由上海绅商郭怀珠、李钟珏、叶佳棠等人主导,他们都是绅士中的上层人物,和官府关系密切。清末的地方自治运动一般都采官绅合办的形式。由地方官府直接督导,地方绅商参与。
  3.官绅合作牟利。中国古代传统的社会阶层的划分中,商人的地位很低,而士人的地位很高。但是明清时期很少有大商人只属于商而不属于士。到清代晚期,社会财富主要掌握在官府和士绅手里。士绅从事大型商业活动,往往要得到官方支持。比如盐业,这是由官府垄断的行业,官方垄断后再特许某些绅士经营。盐商是绅商中的上层人物,很有背景的士绅才能在盐业中渔利。为了使盐商家族地位稳固,有的省份甚至专为盐商子弟保留功名的名额,使之容易成为士绅。   清朝中晚期,土地开垦取得收入的增长空间已不大。官员越来越倾向于投资商业,由绅商亲自操作。这样就出现了商业界官绅一体的现象。1872年成立的中国轮船招商局就是一个很有力的例证。官府将官方货物运输,特别每年将南方各省的漕粮运送北京的任务交给了它,并给予官府的贷款和税收减免的特权。该局的总办唐廷枢,原为怡和洋行的买办,并捐了候补道。其助手们也都有官方的背景。
  从清代的历史文献中可知,清代的士绅与官府保持密切的合作,这是官绅关系的主要方面。但就目前流传下来的资料中显示,官绅矛盾也比比皆是。
  三、官绅冲突
  晚清时期的地方,有绅权扩张的显著趋势。这可能与清代的官僚制度有关。清代的地方官员异地做官,对治下事物不甚了了。而乡间绅士祖居一处,对当地实情知根知底,最有发言权。清朝中晚期,社会阶层的流动逐渐迟缓,世家大族稳如泰山,官府也奈何不得。即使是一般的乡间士绅也自有一席之地,还经常越出界限与官府争利。有些地方官员大奸大恶、欺压乡里,与士绅结下深仇大恨,官绅矛盾时时显露。
  1.士绅与官府的税务纠纷。清朝地方官员的公务里最容易和士绅发生冲突的是税务。
  嘉庆十二年,平阳发生了下层士绅抗地方官浮征案。起因是知县徐映台违反清廷有关律例增派田粮,受到了下层士绅的反抗。下层士绅想到的好主意是抗税,以为这样就能引起舆论的关注。但是浮征所得却是地方各级政府分享的进项,他们当然官官相护,对维权的士绅层层打压。“如果不是由于生员林钟英无辜受累,以至家破人亡,衔如天冤情,一直告御状到北京,此案很可能没有洗雪之日”。②
  2.官府防止士绅夺权。如果说乡村地区没有士绅就很难实行有效治理,乡绅是县官的得力助手,那么城市地区的绅士就不一定那么受官府重用了。据《杜凤治日记》记载,广东省城虽然也有安良局保甲局等公局,但是并不由士绅把持。③省城附近的地区也由官府直接控制,比如杜凤治就曾以西关外的丛桂局局绅吕元勋“喜管事渔利,下谕撤之,并令缴戳,其地与西关保甲甚近,可以兼顾办理该局绅士俱撤之矣。”④据杜凤治日记的记载,乡间士绅喜管事渔利者亦不再少,只是丛桂局的治下与西关接壤,没必要士绅代管。而官府这一方当然是希望士绅能少管尽量少管,所以下令撤销。
  3.官府与士绅争利。士绅常借助商会与官府争利。商会的领袖品级较高,比如,任过广州总商会总理的左宗藩是头品顶戴候补,继任的张振勋是头品顶戴侍郎衔太仆寺正卿;任过协理的郑观应是二品顶戴,继任的罗光廷是花翎补用知府。⑤曾任广州总商会坐办、铁路公司协理的黄景棠,是士绅中极有名望的人物。黄景棠出身于富商家庭,考取拔贡,入京朝考受知县,后来加捐到候选道,是正途出身的士绅。黄景棠商业实力强大,在码头、房地产、新式商业等方面都有巨额投资。黄景棠投资的铁路业因为清廷的铁路国有政策而受到影响。他于1911年6月策动广州商人就这一政策与政府对抗,并和两广总督张鸣岐发生严重的冲突。⑥
  四、结语
  在对清朝地方官府和士绅的关系的反思过程中,士绅这一群体的行为方式和官府的相似性渐渐显现。士绅个体与官员争锋时常败落,但这个群体如果与地方官员不和,官员很难占到便宜。但在这个过程中个别士绅难免吃亏。一般来说,如果官员不是丧心病狂、利令智昏或者经验不足,一般不会与士绅阶层起大规模冲突,而士绅也不愿与地方官结怨。所以官绅之间合作多于冲突,即使暂时有摩擦,日后双方也能设法修复。
  参考文献:
  [1]费孝通,吴晗,等.皇权与绅权[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
  [2]张仲礼.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M].李荣昌,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
  [3]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M].范忠信,晏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任防.明代乡绅[J].文史知识,1993(2).
  [5]徐茂明.江南士绅与江南社会:1368―1911年・本书序[M].北京:中华书局,2004.
  [6]吴桂龙.清末上海自治运动述论[C]//纪念辛亥革命七十周年青年学术讨论会论文选(下册).北京:中华书局,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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