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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随缘4690 2018-12-01
   咨询:您好,我是咱国土系统的一名基层工作人员,在平时的工作中我遇到一些问题。 第1个问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后,除了签订出让合同,还必须由政府向受让人发供地文件吗?如果需要,其依据是什么? 第2个问题:出让底价有县局集体决策定价后,需要呈报政府批准吗?
    回复:你好!《土地利用业务工作咨询》邮件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受让人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根据(国土资发〔2006〕114号)规定,有底价出让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和投标、竞买保证金。底价确定后,在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现行法规政策未要求出让底价必须呈报政府批准。(土地利用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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