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对象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见义勇为负伤人员; 3.绥政民发【2018】32号文件规定的对象:(1、未纳入贫困和低保的6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和重度残疾(一级、二级)患者;2、未纳入贫困和低保的各类癌症恶性肿瘤、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手术、白血病、脑出血开颅手术、心脏搭桥手术、肝硬化失代偿期、肺结核、系统性红斑狼疮、肇事肇祸精神障碍者、艾滋病患者等重病患者;3、0-14周岁长期康复治疗的脑瘫患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 4.经医保合疗、大病保险报销后合规自付住院医疗费在3000元以上的城乡困难群众。 二、提供材料及救助程序 1.患者或其代理人须填报《绥德县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残疾证复印件、诊断证明及病案首页复印件,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发票和合疗、医保报销发票的原件,户籍所在地农商行存折复印件,如果农商行存折不是患者本人的还需提供开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如有大病报销的患者,需同时提供合疗报销发票和大病保险报销发票原件。 3.各镇(中心)民政办要对申请医疗救助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整理汇总上报县民政局(电子版、纸质版)。县民政局根据上报的医疗救助材料进行审批,审批后将救助资金通过农商行网点直接拨入个人账户。 三、工作要求 1.严格把关。各镇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确保救助工作有序规范实施,并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各镇民政办务必于12月10日前完成上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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