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担保大概是这个意思: 本次颁布的条例和2010年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融资担保定义有所不同。 2010年的时候是这么定义的: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在此定义下,当对其所描述的债权人做限缩性解释的时候, 可能出现以下这种情况: 但本次新规对融资担保是这么定义的: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 新规扩大了解释。 下面我们来说说融资担保公司设立的条件。 (1)股东信誉良好, 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3)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4)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强调下,这里说的2000万是要求实缴的。 说个题外话, 我们目前公司的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而非实缴制。 理论上,认缴制下设立公司确实可以“零首付”。 但是认缴并不是说不缴,若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就需要按照注册资本缴足出资,股东需要在承诺缴纳的金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融资担保公司是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 但跨地区设立需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批准外,还需要是“三好学生”。 (1)一好: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2)二好: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三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 不管怎么说, 这些条例对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提出更高的门槛要求, 防止融资担保公司利用各地政策差异做监管套利。 我们再重点看几条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十五条 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请注意,这里说的是净资产的10倍, 不是注册资本。 净资产就是我们以前说过的所有者权益。 净资产=资产-负债 至于为什么不能超出10倍嘛…… 但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第十六条 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0%。 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5%。 第十七条 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 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二)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 (三)受托投资。 好了, 今天就说到这吧。 哦,抱歉, 下次打,一定注意左右平衡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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