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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175):价高价低,谁之痛?

 yanyajie 2018-12-03


亚利聊政采(175) 来自政府采购信息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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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每周二与你相约。


最低价中标应该被取消!最近几天,这个观点刷爆朋友圈,吸引了业界无数关注的目光。理由呢,也很直接:低价恶性竞争,不利于供给侧改革,不利于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伤害了企业,尤其是优秀企业的发展根基。结果呢:累死自己;饿死同行;坑死甲方。


俗话说,谷贱伤农。卖家提供的优质产品和服务,如果产品总是卖不上价,自然无法长期优质下去,也无法活得健康。不合理的低价,会使企业没有正常的利润,无法养员工,无法研发升级,无法正常纳税,经济循环不能良性,问题的确严重。价格过高呢,花了不该花的钱,当然也是浪费社会资源,可以引发豪华采购。而且,高价买来的产品未必就一定是优质的。纳税人肯定不答应,会质疑你只买贵的,不买对的。


这正好应了一句古话,“买卖心不同”。买方想以少的钱买好的东西。卖方呢,想以好的价格卖出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买卖双方围绕价格问题,诉求是不一样的。这就需要找到一个平衡点,既让买方觉得付出的价格与得到的价值相符合,价格是合理的;也让卖方有合理的利润以弥补成本,缴纳税收,从而实现良性发展。这里“合理的价格”体现为合理的利润,能够支持企业养得了员工,缴得了税收,搞得了研发,还有一定的后劲和竞争力。这显然对宏观经济大有好处。


因此,价格与价格,不是一个非常孤立的问题,关乎买方和卖方双方的合理诉求,关乎买得好买得坏、买得对买得错,是一个互相博弈的过程。因此,“物有所值”成为了各国政府采购的核心理念。什么是“物有所值”?就是在一个全生命周期之内,一个产品的初次购买成本加上使用成本加上处置成本等价格总和,与得到的价值相匹配。这就是说,落实“物有所值”既要考虑采购人的价值需求,也要考虑供应商的利润需要。抛开“物有所值”,单纯去搞不合理的低价竞争,牺牲质量性能和服务,自然是得不偿失的。


一般来说,价格高的质量好,质量好的价格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价格合理的情况下就一定买不到可用的、好用的东西。价格、质量、服务,是做好政府采购必需的三大要素,也可称为“三驾马车”。这三大要素应当统筹兼顾,协同前行。


我们来看两个案例:


第一个,某中央单位对500台液晶显示器公开招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预算110万元,5家供应商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C公司以最低报价61万元中标,而且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的全部实质性要求。这个案例,采购人以合理的低价,采购到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用标的。


第二个案例,在西安“电缆门”事件中,奥凯电缆以严重低于实际成本的价格中标,为了弥补成本,履约时提供劣质光缆。


由此可见,合理低价是我们倡导的,恶性低价是我们应当拒绝的。基于此,我认为最低价中标,也是可以实现物有所值的。取消最低价中标,也不一定能够彻底实现物有所值的价值取向。政府采购的询价、竞争性谈判两种采购方式也是以最低价成交的。绝大部分采购项目的结果是可以满足采购文件的需要和采购人的要求的。因为最低价中标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前提,那就是这个投标产品必须全方位满足采购文件及采购人的需要。在满足了采购人需要的前提下,为什么不可以是最低价中标呢?如果不是最低价中标,又该由什么样的供应商来中标呢?所以,取消最低价中标的做法,并不可行。而且,即使取消最低价中标,也并不能自然形成价高一定质优的买卖博弈机制。


最低价中标是国际通行的评标办法。《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有规定:'在价格是唯一评价标准的情况下,应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供应商'。《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有一条表述是:“合同应该授予具有最低评标价的投标,而不一定是报价最低的投标'。最低评标价法符合国际惯例,是不应该被取消的。


综合以上观点,我认为,我们应该遏制的是低价恶性竞争,而不是合理低价竞争。因为恶性低价竞争不符合质量立国战略,不符合企业良性发展的需要。但是,合理低价则不会造成不良后果。最低价中标的前提是不应当被忽略的,既然投标产品满足了招标文件的全部实质性要求,可以满足采购人的需要,那么这个低价就是合理的,中标也就无可非议。而且从实际情况看,最低价多数情况下都是合理低价,并不一定是恶性低价或是明显低价。


 “低价优先“饱受质疑,“均价优先” 就一定好吗?大家知道,在工程招标中“均价优先”经常用到。结果呢,“一标百应”。夸张的时候有1000家供应商围标,一起推高均价。由此造成的负面效应更加恶劣,严重毒害了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的竞争规则和市场氛围。


遏制恶性低价竞争,政府采购目前可以三招并举:


第一,八十七号令的点睛之笔是引进否决 “明显低价”的做法。第六十条规定,一个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报价,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其说明价格构成。不能合理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87号令为遏制恶性低价竞争提供了法律依据。我们应当充分利用好这一利器。


第二,对于标准明确的通用产品采购,低价中标是适用的。这些通用产品,在能够满足采购人实质性需求的情况下,当然是谁价谁中标。为什么国际通用的最低评标价法在我国会引发恶性竞争,进而导致超低价中标呢?我认为,问题的症结在于各类国家标准的缺失。从国家层面,制定各种的标准,应当是遏制恶性低价的治本之道。


第三,采购人应当把住履约验收这一关。设想一下,如果采购人卡住履约验收这一关,供应商先低价中标,后偷工减料履约的行为就不能得逞。坚持不懈严把履约关,恶性低价竞争的土壤就会给铲除。


当然,遏制高价中标也是政府采购的题中应有之义。首先,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要公开,投标人投标报价不得高于预算。其次,如果市场行情出现变化,预算编制得较高,可以规定最高限价,以此来遏制高价中标、天价采购。


总结一下,合适的才是最好的,最好的不一定是合适的。买得好不一定买得贵。政府采购的价格就是要走好钢丝,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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