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公告,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80-2018,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同时废止。 其中,第3.0.2、4.0.2、4.0.3、4.0.4、4.0.7、4.0.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这些强制性条文具体规定如下—— 3.0.2 居住区应选择在安全、适宜居住的地段进行建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0.2 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4.0.2 的规定。 注: 1.住宅用地容积率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建筑基底面积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 ); 3绿地率是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之和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4.0.3 当住宅建筑采用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布局形式时,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4.0.3 的规定。 注: 1.住宅用地容积率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建筑基底面积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 ) ; 3绿地率是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之和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4.0.4 新建各级生活圈居住区应配套规划建设公共绿地,并应集中设置具有—定规模,且能开展休闲、体育活动的居住区公园;公共绿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4.0.4 的规定。 注:居住区公园中应设置 10% ~15 %的体育活动场地。 4.0.7 居住街坊内集中绿地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4.0.9 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 4.0.9 的规定;对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注: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陆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 详情请点击下方“阅读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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