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政采专家抽取和使用应注意什么问题?

 yanyajie 2018-12-04

  10月18日,某单位零星维修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中,有17家供应商在截止时间前提交了响应文件,评标委员会由经济、技术类评审专家2人,采购人代表1人组成评审小组。但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发生了如下系列事件:


  事件1:在评委到达开标室后,集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要求将通讯工具上交统一保管,A评委上交了一部手机,但评审期间却用另一部手机接听了电话。

  事件2:因投标家数较多B评委提议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分协商评分。

  事件3:在磋商环节,采购人授权评委C提出D企业曾经做过本单位的工程项目,发表了诱导性的评审言论,且评分中对D企业进行倾向性加分,并压低其他企业得分。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评标纪律和职业道德,按采购文件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独立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但本案例中数位评审专家的行为,确实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事件1中,A评委违反了“在进入评标室后应将通讯工具交监管人员保管,并在评审期间不得与外界联系”的评标纪律。


  事件2中,B评委违反了财政部87号令关于评标委员会必须独立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是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的规定。


  事件3中,C评委违反了“评审时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见解”的纪律要求。


  可见,作为集采代理机构,协助主管部门规范专家管理,对于可能对评审结果产生不良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偏,确保专家在“规定动作”范围内行使评审权力至关重要。


  启示


  专家评审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关键环节,只有通过规范专家评审过程和行为,才能从源头上加强对评审行为的监督,避免因评审失误引起质疑投诉。


  ——正确选择和抽取专家是规范项目评审的前提条件。依据财政部87号令第四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参加项目评审。这就要求代理机构:第一,对省库专家的专业分类、人员数量等要详细了解,对采购需求精确定位,抽取具有针对性的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其次,拒绝应回避的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其中就包括潜在投标人。在工作中,不乏一些公司的在不同的采购项目中扮演者着不同角色,有的是潜在投标人,有的是拥有一定数量有实力的评审专家,这些人都要回避。第三,要注意回避代理机构专家抽取问题。《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评标。


  ——严格专家评审过程监督是确保公平公正的关键因素。集采代理机构扮演的是组织者和主持人的角色,要控制好专家评审行为,对评审结果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要及时纠偏,注意把握几个关键环节:一是在评审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管理,拒不上交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若要与外界联系,正确做法是通过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用电话联系,通话时应当按免提或录音,并且有监管人员或评标委员负责人在场。二是评审委员会要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进行独立评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标是个横向比较的过程,需要专家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都熟悉了解,好中选优。对有的专家因投标家数多而协商评分的、对评审专业不熟悉的、市场行情不了解的、专业技能不能满足评审工作要求的、评审中借鉴其他专家的评分的等等,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都要及时予以制止。三是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和违法违规行为。在采购评审中要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供应商,出现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倾向性言论和违法违规行为,集采机构项目负责人应指出专家评审意见无效,并及时记录其违法违规行为后上报财政部门。四是集采机构应在评审后仔细核对评审结果。除了总分统计正确外,还要注意避免出现评分畸高、畸低或客观分不一致等导致废标问题的发生。


  ——及时评价和反馈专家评审行为是防控违法违规的重要手段。从今年11月1日起,湖北省财政厅启用了“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中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功能,对评审专家履职的评价主体、标准、结果应用等作出明确规定。系统根据评审专家的年度评价情况设置阶梯抽取概率,评审专家年度评价等级为“优秀”的,系统自动提高其被抽取概率;“不合格”的暂停其被抽取资格6个月。这一举措改善了财政部门对专家管理“鞭长莫及”的现状,建立了评审专家诚信管理机制。集采代理机构应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照评分标准,对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对评审专家履职量化扣分应有录音录像或书面记录作为必要的证明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起存档备查。在后续项目抽取中一律拒绝有不良行为记录或受到处罚的专家参加评审。


来源: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网站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