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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远航gkfbz47vej 2018-12-05

行政复议决定书

市监复字〔20174

 

申请人:李

被申请人: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海宁市长埭路384号

法定代表人:章如强,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移送告知书(海市监移告〔2016〕529号)不服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局已于2016年11月29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关于投诉举报海宁市有限公司的信函,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投诉举报移送告知书,告知书中称被申请人称将申请人的举报内容移送给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举报海宁市有限公司的举报移交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海宁市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理由如下:根据法律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该网店网页上的广告系网店经营者自行发布,非平台经营者发布,依据《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管辖权,然被申请人却告知申请人已依法移送至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属违法渎职行为,请复议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二十八条,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2016年9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李伟峰的投诉举报书,称:申请人于2016年9月8日在海宁市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站开设的旗舰店购买2016新款手包女手拿包欧美时尚手提包单肩斜跨小包包菱格潮贝壳包一件,申请人认为海宁市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销售商品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涉嫌价格欺诈,要求查处并赔偿。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16年9月20日依法对海宁市有限公司的经营地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地址无经营迹象,并拍照取证。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23日向杭州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投诉举报移送函(海市监移〔2016〕529号),并于2016年9月23日通过投诉举报移送告知书(海市监移告〔2016〕529号)将移送情况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认为:海宁市有限公司在其天猫商城网购物界面上的宣传“1、最高性价比,奢华惊艳上市。2、标示原价128.0,促销价格39.80元”并非涉嫌违反《广告法》,而是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不适用《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关于管辖权的相关规定。根据《工商总局对因网络交易发生消费者权益投诉举报管辖问题的答复意见》:“二、关于因网络交易发生举报的管辖权问题。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原则上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线索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被申请人依据该规定,将上述违法行为移送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符合上述规定。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20日对被举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地址未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及相关经营活动。被申请人经调查于2016年9月23日对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移送告知书》(海市监移告〔2016〕529号),告知申请人终止受理其投诉,并将其举报移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局认为: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决定是否立案。”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投诉、举报、申诉所涉及的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及时进行了核查,并将移送的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以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对相关违法案件的管辖权进一步予以明确。申请人基于此举报行为产生的实体权利义务并不因被申请人的移送行为而丧失,申请人亦缺乏该移送行为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证明。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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