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 : 国家土地督察局不履行查处职责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裁判要旨】 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负责对其督察范围内陆方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改变、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管理职权。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直接查处案件,对发现的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由国家土地总督察按照有关规定通报监察部等部门依法处理。可见,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职责限于监督检查,不直接查处案件,土地督察行为属于内部监督行为,具有内部性,并非原国土资源部对外履行公共管理职责行为。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6096号 本院认为,根据50号通知规定,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代表国家土地总督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负责对其督察范围内陆方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改变、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管理职权。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直接查处案件,对发现的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由国家土地总督察按照有关规定通报监察部等部门依法处理。可见,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职责限于监督检查,不直接查处案件,土地督察行为属于内部监督行为,具有内部性,并非原国土资源部对外履行公共管理职责行为。 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在审理孟泽芳等人的复议请求后,认定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不具有相应法定职责。本案属于向明显不具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申请履责类的案件,因此原国土资源部不予受理复议申请、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孟泽芳等4人申请再审主张一审、二审法院未就1300号不予受理决定理由是否正确,即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期限进行审理错误。本院认为,1300号不予受理决定以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属于程序性审查,一审、二审法院亦对本案进行了程序性审查。因此,孟泽芳等4人申请再审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孟泽芳等4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孟泽芳、陈敏琼、易大友、李容的再审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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