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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持卡人注意:来了解一下“恶意透支”构成的信用卡诈骗罪

 昵称11935121 2018-12-06

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有四项行为可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分别是:

1 适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骗领的信用卡的;

2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

4 恶意透支的。

只要符合上述任一行为就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因为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提高了“恶意透支”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条件,所以,所有的持卡人都需要了解一下你手中的“融资工具”会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成为监狱大门的钥匙。

第一:什么是恶意透支: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这里面有几个关键点:

1 什么是:“非法占有为目的”?

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翻译一下就是:组成部分或者必要条件等等,没有这个部分或条件就不能构成犯罪。

在法律的眼里怎么判断持卡人是非法占有为目的呢?这里有几个行为标志: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还大量透支,无法归还;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这里的虚假资信证明,指的是发卡银行让你提供工资等等收入文件时,没有实事求是,虚构了自己的收入,使发卡行做出了本不应该给你信用卡而给了你,或者本不应该给你较大的额度而给了你。这一规定指的是你是用了自己合法的身份,但是提供了虚假的资信证明。)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只要有这六种情形就可以确定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除非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 什么是银行的”有效催收“?

如果没有银行的”有效催收“,单纯持卡人没有归还的行为,是不能认定犯罪的,那么,什么样的催收是”有效催收“呢?

司法解释做了详细的说明: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两次催收至少间隔30日;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对于银行是不是有效催收,银行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对持卡人透支数额的”催收“为”有效催收“。银行提供的有效催收的证据必须由银行工作人员的签名和银行的公章。这一条,对发卡行设置了证明责任,是对发卡行的约束。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如果在提起公诉前,认定的透支数额在50万以下的,能够在起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的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如果因为信用卡诈骗曾经受到过两次以上处罚,这条就不适用了。

有很多网友问:这个犯罪数额是一张卡还是多张卡?是一个银行还是多个银行加起来?

从这个恶意透支而构成的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来看, 数额应当是一个累加的数额。另外,如果持卡人透支了多个银行的信用卡,如果有的银行报案,而有的银行没有报案,那么嫌疑人的恶意透支数额仅仅是报了案的银行的数额,而不包括不报案的银行的数额。

有的时候,有银行报案,且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在判决后,其他的银行也报案,并且也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那么应当怎样处理呢?这涉及到刑法关于”罪数“的处理,以后有机会再谈。

对于数额的具体规定在解释第九条:“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解释》第十一条:“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的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总之,由”恶意透支“构成的信用卡诈骗罪是为了惩治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持卡人,这些人根本就不想还款。

信用卡,其本质上是一个自然人和银行这个法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是银行根据自然人的信用状况而订立的合同。

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自然人和法人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有些人透支了信用卡,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逾期未还或者经济状况恶化而导致不能偿还,这是相同的法律地位的经济主体之间的违约问题,假如持卡人根本就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不应当由刑法调整的,而应当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

另外,银行为了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滥发信用卡,导致了巨大的风险,这个经济损失的风险是不能够让自然人自己来承担的。更不能借助国家的最严厉的刑法保护而有恃无恐。

这个新颁布的解释,增加了银行的证明责任,减除了以往执法的随意性,提高了数额,从而提高了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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