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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平台上显示的信息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wzxbbbb 2018-12-07


裁判要旨

在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平台上显示的相关信息,仅是其作出行政行为的准备、论证或判断的依据,该行为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裁判文书


文书标题及案号


标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8)京01行终912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贱云,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姗姗,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郭杨,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涛,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诉讼记录


上诉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因陈涛诉市住建委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行初3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一审法院查明:

2017年2月27日,陈涛被告知,其在公租房资格核验过程中,房产核实不通过,其名下有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西里27号楼一层4A的房屋一套(以下简称梨园房屋)。陈涛认为此信息标记错误,侵害了其申请公租房的权利,于2018年2月2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市住建委在安居北京住房保障综合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安居北京服务平台)官方网站上发布陈涛为梨园房屋的产权人的信息违法。

另查,2017年3月20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通州分局作出编号:20170320-1《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经查询,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的梨园房屋截止到2017年3月20日09:22:44在北京市不动产统一登记系统中查询无此坐落房屋。

再查,安居北京服务平台系市住建委住房保障系统平台,用于公共租赁房屋管理,包括公租房申请资格核验等工作。

一审庭审中,陈涛认可上述房屋标记信息的文字内容登记已被删除,但是主张资产登记仍然存在,对其领取公租房补贴造成障碍。市住建委陈述相关房屋标记信息已被注销,陈涛已经通过公租房资格核验,资产问题对陈涛的公租房申请并未造成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 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该办法第五条规定,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市住建委作为本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具有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职责。本案中,依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通州分局作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可以确定,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梨园房屋并不存在,故安居北京服务平台标记陈涛名下有上述房屋,该信息确属错误。同时,安居北京服务平台属于市住建委的住房保障系统平台,市住建委对该平台负有监管责任,鉴于相关信息已被删除,法院依法确认上述错误信息违法。市住建委关于该平台信息属于网签行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确认市住建委在安居北京服务平台上将梨园房屋标记在陈涛名下的信息违法。

上诉人市住建委上诉称:1.安居北京服务平台是市住建委的内部工作平台,不属于对外网站,只有市住建委的工作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通过预装驱动系统后持钥匙盘和密码才能登陆该系统,其他人员无法登陆,一审法院认定的相关事实错误;2.市住建委在对陈涛家庭申请人公租房资格的审查过程中,并未中止或终止申请人资格,是锁定程序,经复查审核解锁,并通过审核,被诉行为并未对陈涛的申请产生实质影响。市住建委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陈涛的诉讼请求或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被上诉人陈涛对一审判决没有异议,其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7年2月27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展览路街道办事处通知陈涛,其在公租房资格核验过程中,因其名下有梨园房屋等原因,审核未通过。陈涛通过提起相关行政诉讼获悉市住建委在安居北京服务平台上有陈涛为梨园房屋产权人的信息。陈涛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市住建委在安居北京服务平台上发布陈涛为梨园房屋产权人的信息违法。

另查,2017年8月17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展览路街道办事处作出《街道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备案通知单》,通知陈涛,其家庭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准予备案。

再查,安居北京服务平台是市住建委内部工作平台,该平台页面显示需要输入用户名、密码等程序后方可登陆。市住建委认可于2017年2月期间,安居北京服务平台系统中有陈涛为梨园房屋产权人的信息,经核实情况后删除了该信息。陈涛认可其曾经试图登陆该网站,但未能成功登陆。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参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该办法第五条规定,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因此,市住建委具有主管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十)项的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根据该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陈涛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市住建委在安居北京服务平台官方网站发布陈涛为梨园房屋产权人的信息违法。首先,陈涛所诉的安居北京服务平台是市住建委的内部工作平台,并非官方网站,需要输入用户名、密码等程序后方可登陆该平台,否则无法登陆。其次,在市住建委内部工作平台上显示的相关信息,仅是其作出行政行为的准备、论证或判断的依据,该行为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陈涛所称的由于市住建委在安居北京服务平台上将梨园房屋标记在陈涛名下,致使其在申请公租房的申请人资格初审过程中未能通过审核或被锁定,影响其及时参加公租房摇号,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诉讼主张,因对陈涛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是行政机关对申请公租房资格作出的审查结论,在行政机关作出审查结论前的准备或论证等相关工作属于过程性行为,该行为对陈涛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陈涛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陈涛所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应当裁定驳回陈涛的起诉。

综上,一审法院受理陈涛起诉,并作出确认市住建委行为违法的判决错误,本院应予纠正。市住建委的诉讼理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行初316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陈涛的起诉。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陈涛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退还陈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乔 军
审  判  员   何君慧
审  判  员   范术伟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李 蓓
书  记  员   冯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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