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提出,本专项实施周期为2019~2022年。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资金配置,以煤矿企业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为主,符合条件的中央和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煤矿安全改造项目总投资的30%。 根据《办法》规定,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支持煤矿进行安全技术改造,安全装备升级,高危岗位智能装备替代推广,开展重大灾害治理等。 7类煤矿可予以重点支持: 01 灾害严重、安全欠账多且自身投入困难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 02 中长期合同履约率高、积极参与煤炭产品产能调峰和储备等供应保障责任落实较好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 03 积极落实产能置换政策、产能登记公告制度等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举措的地区或煤矿企业所属煤矿。 04 积极推广应用井下智能装备、机器人岗位替代、推进煤炭开采减人提效的煤矿。 05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二级以上的煤矿。 06 欠发达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煤矿。 07 其它需要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煤矿。 同时,《办法》提出,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保证煤矿安全改造项目企业自有资金及时到位。未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本文转自中国矿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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