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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简介

 秦岭之尖 2018-12-07

“土司制度”起源于“羁縻政策”,土司制度是由“羁縻政策”发展、演进而来的。

《史记》卷一百一十七载:蜀父老反对设郡置吏,说:“盖天子之于夷狄也,其义羁縻勿绝而已。”封建统治者的“羁縻政策”比方说法是不对的,有歧视、侮辱之意,其政策的实际意义是:封建王朝对少数民族的统治,是通过少数民族的酋领来实现,即封建朝廷封授少数民族酋领一个官职称号,不过问其内部事务,但仍是由少数民族的酋领世领其地,世长其民,只要对朝廷表示臣服就行。

秦王朝创立“羁縻政策”,秦王统一西、南部少数民族地区后,对于归降的“西南夷”酋领

封授“王、侯”“蛮夷君长”。民族酋领犯法,处理也很宽大,可以用爵位抵销。秦王朝还以“秦女”嫁给“蛮夷君长”,用此加以笼络拉拢。秦统治者施行“羁縻政策”,使王朝在“西南夷”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稳定下来。这种政策于后世的影响很大,为汉以后的历代王朝开创了先河。

“羁縻政策”伊始于秦汉,发展于三国、两晋、南北朝,盛行于唐,延续于宋,计约一千五百年时间,“羁縻政策”是自秦迄宋封建王朝对少数民族地区治理很有成效的政策。它对于民族地区的社会秩序稳定,经济文化发展,内陆与边疆各族间联系与交往,封建王朝统治的巩固,多民族国家的形式,都曾起到积极重大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由于“羁縻政策”的流弊与局限性,后来愈来愈不适应于时代的要求,终被新生的“土司制度”所代替。



主要内容:

其一,土司的任用。

土司为世袭贵族,其合法继承人必须接受儒学教育,同时,不允许他们参加科举考试。而土司的旁系后裔可以参加科举考试。出于特殊的需要和专门的人才,朝廷官员可以举荐他们出任军国要职。

其二,土司的职权。

土司拥有其领地内的最高统辖权,可以自行制定税收;拥有成片的私人田庄,私人武装的军费、办公费得以自筹;土司有应朝廷征调、外出参战的职责;土司可以自行委任下属官员。

其三,土司的待遇。

土司离开领地,期生活待遇与其所任土司品级相一致。有时,待遇还超过流官,对卓越贡献的土司,朝廷可以破格上次比他的官品更高的服色和尊号;土司参战后,建立了战功,可以和流官一样破格奖赏。

其四,土司与流官。

在西南土司地区,任何土司级别的机构和衙门,从设置之日起,朝廷就开始委任有流官,与相关土司在同一衙门中办公,其职能是代表朝廷对土司进行监督。而在西南各级流官衙门,乃至卫所建制,也设置土司;土司与流官之间可以相互迁转。即土司可以在其他地区出任流官,或在当地出任流官,同样,原先的流官建立了特殊的功勋,也可以改任为土司。

其五,改土归流并不意味着土司制度的终结。

土司制度是国家层面上确定的行政管理体制,而改土归流仅是土司制度配套法规之一,是服务于土司制度的专用法规。土司制度适用对象是所有土司的一切存在形式,而改土归流仅适用于犯了不赦之罪的个别不法土司。改土归流的实质是土司制度框架内的政治军事行动


弊端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统治阶级用来解决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政策,其义在于羁縻勿绝,仍效仿唐代的'羁縻制度'。政治上巩固其统治,经济上让原来的生产方式维持下去,满足于征收纳贡。因此它是从政治和经济两方面压迫少数民族的制度。在土司统治下,土地和人民都归土司世袭所有,土司各自形成一个个势力范围,造成分裂割据状态,从而使民族之间和
申遗

中国土司遗址入选世界遗产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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