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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诉讼成本减少轻罪逮捕

 道德是底线 2018-12-08

逮捕后判轻刑是指经检察院批准逮捕或决定逮捕的案件,经法庭审理后,被法院一审判处拘役、管制、适用缓刑、单处附加刑或免予刑事处罚。近年来,在适用逮捕措施的案件中,轻刑判决率较高。捕后轻刑判决率过高不仅有违刑法谦抑性原则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而且增加了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为了进一步增加案件质量,充分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通过机制建设降低捕后轻刑判决率。

树立正确的审查逮捕理念。侦查监督部门的办案人员应正确认识逮捕措施的保障和预防功能,树立刑法谦抑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对于预判为轻刑的案件,要慎捕少捕,以不捕为常态,以逮捕为例外,着重于对轻刑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挽救、矫治纠正,做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完善逮捕必要性审查机制。轻刑案件逮捕审查由于其自由裁量空间较大,承办人较难准确把握,不同的承办人在认识上也容易产生分歧,且由于侦查监督部门案多人少,加之办案期限仅七天,因此建立轻刑案件逮捕必要性审查机制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该机制要求侦查机关在侦查中注重对无逮捕必要证据的调取,根据证据材料准确评估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加大捕前刑事和解力度,审查逮捕阶段当事人提出和解要求,侦监部门应尽量为当事人和解提供便利条件并对和解进行监督。积极协调侦查机关联合建立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会商侦查机关建立社会危险性证明机制,规范社会危险性证据的移送与审查工作。

建立非羁押性监管机制。涉嫌轻刑犯罪的外地户籍人员在犯罪地没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如果一味将这类轻刑犯罪人员予以羁押,是对外来人员的歧视。侦查机关应积极联系当地政府,建立非羁押性管教场所,不断完善社会管理功能。对于不捕的犯罪嫌疑人(流动人员),通过在当地临时租住房屋,由所在社区进行有效监管;对于在本地有亲戚、稳定的工作单位、来本地务工多年或有租住地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证据稳定、充分的案件,可以作出“无逮捕必要不捕”的决定。

强化内外部相互制约机制。一是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协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的案件,建议公安机关尽量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直接移送起诉,尽量减少进入逮捕程序。二是检察机关内部有关部门要加强衔接配合。侦查监督部门对公诉部门捕后不诉的案件加强研究分析,了解公诉部门不诉案件的掌握标准,探索建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侦查监督、公诉会商制度。三是加强与法院沟通协调,让法院了解检察机关作出不捕决定的原因和理由,并在量刑建议中予以体现。四是通过公、检、法联席会议的方式,就交通肇事、轻伤害等轻刑案件的证据认定和法律适用统一标准,达成共识。

(作者为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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