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们代理了一起以树木等植物作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尽管在融资租赁行业、律师行业,对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的合法合规性问题,已经形成了相对统一的观点,但由于目前尚不存在公开的、认定植物或动物作为租赁物不影响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成立的生效裁判文书,本案在诉讼阶段,关于原被告之间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还是借贷关系问题,仍然引发了极大的争议。 1、生物资产的定义 在融资租赁行业内,已有大量融资租赁租赁公司以植物、动物为租赁物,开展了融资租赁交易。检索“巨潮资讯网”后,在《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告》、《杭州蓝天园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告》、《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XX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融资的公告》、《中博农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等文件中,均披露了业内知名的融资租赁公司以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的相关交易信息。此外,行业内某“网红奶牛企业”对外披露的逾期信息也显示有大量融资租赁公司已经参与了以奶牛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交易。 首先,在我们代理了上述以树木等植物作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后,我们曾尝试以与生物资产相关的各类关键词,检索以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的生效裁判文书。遗憾是,截止目前,我们暂未发现该等类型的公开裁判文书。我们分析,在没有在先生效裁判文书公布的情况下,承办法官也可能出于“办案创新”压力,难以出具认定树木可以作为租赁物的判决。 我们认为,在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均未就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进行负面性、禁止性描述的情况下,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所界定的生物资产中,生产性生物资产可以作为融资租赁交易项下的租赁物。以天津高院为代表的司法实践观点,也对上述问题持有相对宽容的态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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