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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选择哪种方式维权更有利?

 桂步祥律师 2018-12-09

现实生活中,由于民事关系的复杂性、多样性,同一违法行为常常既符合合同法违约构成要件,又兼具侵权责任法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这时就会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合同违约是指违背了合同原约定的事项,侵权则是侵犯了一方的人身权或财产权,无论是合同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在一定程度上说都是违反了合同中原本规定的内容,都是给另一方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此时,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法律规定只能选择一个请求,那么,如何选择请求权对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的小编整理了一则案例和相关解析,既然有约在先,希望大家都能按约行事,诚信守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敢于担当。

案情:2012年9月10日周某驾驶货车与同向行驶的小轿车发生追尾事故,在避让中与王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造成王某及车内李某、纪某三人受伤。事故发生后,纪某经救治共花去医药费75000余元且造成9级伤残。

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周某负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2013年8月16日纪某从交管部门只取得20000余元赔偿款。同年9月纪某向王某主张因赔偿事故造成的损失,但王某不予给付。无奈,纪某以客服务合同纠纷将王某诉至法院。

王某辩称,事故认定其无责任,纪其起诉其显然没有道理,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本案的情形,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指行为人实施一个违法行为具备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引发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产生的法律现象。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承担侵权责任。”一般情况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有以下十点不同:

1、归责原则不同

侵权责任通常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而仅对极少的特殊侵权行为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行为人的违约行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抗辩事由,行为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受害人只需证明违约方有违约行为,不需证明其是否有过错。                 

2、举证责任不同

在一般侵权责任中,受害人有义务对加害人的过错举证,在特殊侵权责任中,由加害人反证自己没有过错。违约责任中,违约方应当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相比之下,违约诉讼中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较小,负担较轻。例如,医疗事故案件,若按照侵权案件处理,原告要对医疗单位是否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按合同纠纷处理,则只要证明医疗单位违约、没有及时看好病情就可以了,无须就是否有过错、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举证。

3、责任构成要件不同

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的前提,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赔偿,损害事实是物权的债权保护法行使前提的体现,即要有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事实;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不以造成损害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

4、义务程度不同

合同的义务程度往往是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意思和利益关系确定的。根据大陆法系各国的规定,在无偿合同中,利益出让人只应承担极低的注意义务。而在侵权行为中不存在法定义务程度因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决定的问题。所以某些形式上的双重违法行为,依据侵权法已经构成违法,但依据合同法却可能尚未达到违法的程度,如果当事人提起合同之诉,将不能依法受偿。

5、责任承担方式不同

侵权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人身伤害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损害赔偿范围、方式不能由当事人事先约定;违约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违约金、定金、实际履行等责任形式,但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方式范围可由当事人事先约定。                  


6、责任范围不同

违约当事人的责任范围要小于侵权行为人的责任范围。因为侵权损害赔偿以行为人实际造成的损害为赔偿标准,且在造成特定伤害时,行为人还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而违约责任采用“可预见性”标准来限定赔偿赔偿范围,《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这一规定,合同赔偿责任通常不会超出标的物本身的价值,并且仅限于对正常的可得利益损失负责。

7、对第三人的责任要求不同

侵权责任中,基于物权的追及力及优先效力,贯彻了行为人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行为人仅对因自己的过错致他人损害的后果负责,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损害的,第三人要承担损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即使是由第三人原因致使债务人违约,债务人仍需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索。

8、责任人抗辩事由不同

侵权责任中责任人的抗辩事由可分为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其中正当理由包括依法执行职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和受害人同意,外来原因分为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被害人过错和第三人行为;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且当事人事先约定免责条款和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

9、诉讼时效不同

由于,侵权的证明建立在人证、物证和受害人伤害状况的基础上,其证据的作用因时间的推移容易发生变化,而违约责任的证明建立在书证和物证的基础上。因此,从我国和世界各国的的民法规定来看,侵权责任适用的多为短期诉讼时效,违约责任诉讼时效为长期普通诉讼时效。

10、案件管辖不同

根据我国民诉法规定,侵权诉讼以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违约诉讼以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约定被告所在地、合同签定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法院管辖。

综上,《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在发生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一,但不能同时主张。一般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而违约行为本身不能认定为过错。本案中,王某与纪某的客运服务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王某有义务在合理或约定的期间内将纪某运送至约定的地点。事故发生后,纪某有权选择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最终,纪某选择了违约责任,周某(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引起王某与纪某之间的客运服务合同发生违约事实,纪某可以向王某违约责任也可以向周某主张侵权责任。当纪某向周某主张侵权责任时,纪某需要证明周某存在过错,显然增加了诉讼难度,而主张违约责任更有利于自己权利的实现。虽然事故责任认定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但在王某与纪某的客运服务合同中依据法律规定违约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因而不能免除王某的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王某赔偿纪某各项损失60000余元,判决已经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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