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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已经明确组建的五领域行政执法队伍,其他执法监察机构如何改革

 普氏书斋422 2018-12-10

行政执法综合改革,目前明确的政策消息有三个: 1、行政执法机构依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单成一类。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将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相应的行政机关承担,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不再参公,今后不再成立新的行政类事业单位。但是,行政执法例外,机构明确为事业属性。 2、组建五领域行政执法队伍。无论是国家的党政机构改革方案,还是各省已经获批实行的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包括市县正在审批的党政机构改革方案,明确提出按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组建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五个领域行政执法队伍。 3、行政执法以县区为主。原则上省级不单独成立行政执法队伍,只成立执法监督机构。设区的市,市区两级执法队伍整合,市级撤销,以区为主成立综合执法队伍。乡镇试行一支队伍管执法,整合所有的执法职能,成立一支综合执法中心。行政执法综合改革以县区为主,综合设立。

党政机构改革省级年底就要结束,市县明年3月底也要全部完成改革任务,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与党政机构改革统筹推进,时限要求是一样的。那么在改革中,对于行政执法队伍改革来讲,还有一些问题依然没有确切的消息和答案,例如: 1、五领域之外的执法队伍如何改革:除了新组建成立的五支领域综合执法队伍,其他未涉及的执法队伍改革,尚没有明确的消息。有综合改革,县区成立“5+1”、甚至8支以上执法队伍的意见;也有按职能整合到五领域执法队伍的意见;还有取消执法职能,与其他事业单位综合改革的意见。例如住建局下属的执法队伍,统一参与城市管理执法改革,成立城市管理执法中心,隶属住建局管理;人社系统的劳动监察大队和仲裁院,有以此为主综合所有五领域以外的行政执法职能,统一成立一支综合执法队伍的意见,也有与其他事业单位整合成立人社服务中心的意见;卫生监督执法整合到市场监督管理执法队伍;自然资源监督监察职能整合到生态环境执法队伍。这些意见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都没有明确。 2、改革后的行政执法事业单位是否参公:事业单位不再参公,那么新组建成立的行政执法队伍能否作为特殊存在,继续参公?从目前的改革进展来看,参公的可能性很大:一是有法律依据支持,正在修订的《公务员法》明确保留了“行政执法公务员”的概念,而且也规定了承担公共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以参公的条文;二是有实际事例,目前已经基本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任务的辽宁省,沈阳市成立的两支行政执法队伍依然保留了参公属性,一个是文化执法,一个是城市执法。

3、行政执法人员能否全部登记为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保留参公身份和待遇,这个比较明确。那么随着改革,今后行政执法能否重回行政机关行列,成为使用行政编制的公务员,普遍的意见是难度非常大,基本不可能:一是行政编制实行严格的控编减编,尤其是县区一级,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占县区行政人员的三分之一,一次性增加这么多的行政编制,可能性不大;二是行政执法队伍良莠不齐,人员素质有差别,辅助人员执法、临时合同人员执法等现象依然存在。 目前,行政执法综合改革,以五领域执法队伍为基础,再成立两三支其他领域的综合执法队伍,或者跨领域成立综合执法队伍的意见,比如符合实际。行政执法保留参公属性,同样比较成熟,于法有据,合情合理。原已经登记为参公的行政执法人员,连人带编整合到新组建成立的执法机构,工勤辅助人员不得参与执法,全面清退临时合同工,同样也比较确定。市县机构改革2019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行政执法改革方案也会在近一两月内完全浮出水面,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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