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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搭建跨境并购离岸基金

 helltruth 2018-12-10

选择注册地

离岸中心的显著优点是税收制度:许多离岸中心对于公司所得和个人所得都不征收任何税收,即实施零税率。这对于期望从并购中获得高额收益的发起人而言,是一个巨大的现实利益。此外,这些离岸中心的法律制度是英美法系,其在国际金融业中拥有一定的优势。

 

跨境并购发起人会根据其交易意图的不同,选择设立公司制或合伙制的离岸基金。离岸基金对不同组织形式的选择,往往也决定了其注册地。传统上,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 BVI)、开曼群岛、百慕大、美国特拉华州、卢森堡等,都是主流离岸基金青睐的注册地。相比较而言,因英属维尔京群岛实施《2004年商业公司法》较为成熟,所以BVI—直是“公司制”离岸基金的重镇;而开曼群岛、美国特拉华州则因在合伙企业法,特别是开曼群岛法律在有限合伙制度方面的先进,吸引了多数“合伙制”离岸基金在当地注册。至于中国香港地区和新加坡,虽然税制与BVI、开曼群岛等相比并无优势可言,但由于其距离、语言和文化与中国都很相近,加之香港公司还可以受惠于《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CEPA)之下的税收优惠,所以有很多境内公司会选择在这两个地方注册离岸基金。

 

全球主要离岸基金注册地税率比较


跨境并购如果只是单一发起人的排他决定,或若干发起人之间的私下协议,可能会涉及到商业秘密和未公开信息,因此,不接受后续投资者的封闭式基金颇受青睐,如私募巨头KKR集团、黑石等,均是通过离岸基金以股权投资形式投资于中国公司。而如果发起人的交易目的是投资于公开的二级市场,则多采用可持续接受投资者投资的开放式基金,如Vanguard Group(全球最大ETF基金管理公司)就是境外基金募集后再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QFII)投资于沪深股市。离岸基金的法律形式在不同国家会有所不同,但其逻辑和功能大致相仿。本文以开曼群岛为例,说明离岸基金可以不同的形式存在。

 

—是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RC)。豁免公司实际上就是在开曼注册成立的本地公司。这里的“豁免”,指的是开曼政府会向公司书面承诺免除其各项税收至少20年。豁免公司可以向不同股东(基金投资人)发行不同等级、不同权益的持股权益,实现“同股不同权”的安排。根据开曼《公司法》的规定,豁免公司的注册人、董事及管理层信息可以保密,不向公众披露。

 

二是隔离投资组合公司(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y, SPC)。SPC在法律形式上是一个公司,在产品结构上是伞型基金和母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先发行一个主基金,然后在主基金之下再发行若干子基金。子基金负责募资,其所募集的资金全部投资于主基金。但是各子基金之间的财产、责任和权益彼此相互独立,子基金的数量也无限制,不同的子基金可以由不同的销售团队募集,由不同的基金经理管理。

 

三是豁免有限合伙(Exempted Limited Partnership, ELP)。豁免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 GP)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 LP)组成,至少需要有一个普通合伙人GP必须是开曼居民或是在开曼注册的实体。豁免有限合伙在开曼《公司法》中并没有取得法人资格:GP管理经营合伙的全部财产,并对合伙经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LP则依据合伙协议,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相比公司形式的离岸基金,有限合伙是利益相关方的合同契约,各方对其内容可以灵活进行修改。

 

四是单位信托(Unit Trust)。离岸基金由注册在开曼的信托公司发行,依据信托契约(Trust Deed)向投资者募集基金,并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进行目标投资。依据不同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目的,离岸基金甚至可以为每一个投资者量身定做单位信托产品。投资者可以转让单位信托,也可以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那样赎回单位信托中的投资。单位信托可以享受各项税收优惠至少50年。

 

与相关监管衔接

目前,我国境内企业通过设立离岸基金开展跨境并购,需符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及外汇局等部门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相关要求。于2018年3月1日起实行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第11号,下称“11号文”),将各种类型的中国境内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的境外投资行为都纳入其管辖范围中。其中的第二条第(八)项明确规定,境内企业在境外“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需要事前获得国家发改委的核准或国家发改委/地方商务部门的备案。如涉及敏感国家/地区(如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或战乱)或敏感行业(如武器、跨境水资源、体育倶乐部、娱乐业),还需要获得国家发改委的核准(其他则只需要备案)。如果境内企业通过已被其控制的境外机构设立离岸基金,则如涉及敏感因素,也须事前获得国家发改委的核准;如不涉及敏感因素但投资额在3亿美元以上的,须事前向国家发改委报告。如发起设立离岸基金的是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则还须事前取得其金融监管机构的许可批复或无异议函。

 

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下称“3号令”)与11号文在审批和备案的程序要求方面,有较大的相似性。两个法规最大的不同点有二:一是国家发改委的11号文的管辖范围囊括了所有类型的中国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而商务部的3号令仅监管中国非金融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二是商务部的3号令不涉及已被中国企业控制的境外机构的境外投资行为。根据3号令,如涉及敏感因素,发起设立离岸基金的中国境内企业须事前获得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核准;如不涉及敏感因素,则只须在商务部门备案。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汇发(2015)13号)要求,欲设立离岸基金的境内发起人,应在向境外出资前,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外汇局在2015年的外汇改革中取消了对于“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的行政审批,银行可以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ASONE),为离岸基金的境内发起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内容包括在ASONE登记商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中的投资总额;如境内发起人是金融机构,银行还应登记发起人行业监管部门的批复或无异议函。

 

离岸基金并购中国境内企业

离岸基金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涉及的情形较为复杂,主流是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种模式。股权并购系指离岸基金购买中国境内目标公司的股权或认购增资,使该目标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并购模式中,目标公司的股权应开立“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离岸基金应将股权转让对价款直接划转至此账户,然后完成工商注册变更登记,再由银行为离岸基金在ASONE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根据商务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如果中国境内目标公司是A股上市公司,则离岸基金还须向商务部申请“境外战略机构投资者”资格。

 

资产并购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离岸基金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中国境内目标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二是离岸基金协议购买中国境内目标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新的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与股权并购模式一样,银行可为离岸基金在ASOME办理相关外汇登记。当前,外汇法规明确允许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100%意愿结汇用于“支付境内股权投资资金”,但是其他相关部门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范围中应有“投资”项目,否则不能进行境内的股权收购。为解决这个问题,离岸基金在中国境内注册为“外商投资性公司”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更加妥当。

 

离岸基金的退出

境内企业退出参与境外并购的离岸基金,与其设立该基金时的组织形式息息相关。公司形式的离岸基金,原公司股东可以将持有的股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股东或新股东,实现从原公司的退出;与之类似,合伙形式的离岸基金,原合伙人可以将部分合伙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或新合伙人。当然,也可以一次性地将离岸基金清算。离岸基金股权或合伙份额转让所得,可汇回中国境内。需要注意的是,离岸基金的境内投资主体应已经在其注册地外汇局完成了“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否则在汇回利润入账之前,必须先补办登记。汇回的利润可以保留在境内投资主体的外汇经常项目账户,也可以直接结汇成人民币使用。

 

离岸基金退出并购后的中国境内企业,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中国企业股权或合伙份额,转让给原企业其他股东或合伙人,或转让给新加入的股东或合伙人,或结朿企业经营并清算退出。股权、合伙份额转让及清算所得,在扣除各项税费之后,可以人民币或外汇的形式汇往境外离岸基金。

 

离岸基金是活跃的跨境并购工具。目前,国内关于跨境并购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法规体系成熟,企业可以考虑在监管框架下将离岸基金应用于跨境并购业务中,以有效降低合规风险,减少交易的不确定性,提高并购效率。

信息来源:《中国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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