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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以法院在法定节假日开庭违反程序为由上诉,法院这样判:

 tmz1326 2018-12-10

昨日,法眼观察推送了《法院安排周六开庭,当事人拒绝,能缺席审理吗?》,对于能否缺席审理,评论区分为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当事人收到了法院传票,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自然可以缺席审理,一种认为法院不应当在节假日开庭,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该延期。那么,能不能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开庭呢?近日转载一文,看看实践中是怎么处理。


法定节假日开庭问题研究


文:李健 重庆法院网

法院案件数量的急剧上升以及结案率的考核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法官有在节假日开庭的冲动。法定节假日开庭透露着案多人少的无奈,但是在法定节假日开庭是否合法,若在既定的开庭日期原告或者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法院是否可以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审理,是一个值得分析的问题。

笔者以“法定节假日开庭”作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检索到案例7件,其中涉及节假日开庭的具有研究价值的案件6例,其中二审判决书5份,审判监督裁定书1份,该9件案例中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均以一审(原审)在法定节假日开庭为上诉(申请再审)的理由之一,但是无一例外的遭到法院的驳回,其主要理由如下:


一、在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解观海与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中,法院认为上诉人主张一审法官在法定节假日开庭剥夺了其合法权益,但针对法院目前案多人少、审判工作日益繁重的现状,法官牺牲节假日加班办理案件,不应受到指责,且上诉人的主张也于法无据,故对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亦不予支持。


二、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个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安排在法定假日期间开庭,在时间安排上确实存在不妥之处,但双方当事人能够在法定假日期间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也是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如当事人在法定假日期间不能到庭参加诉讼,可向法院说明原因,法院可择日另行开庭,但是该案是因事实不清被撤销一审判决,非因法定节假日开庭的原因;在另一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审虽定于2015年9月3日开庭,但开庭系经传票通知并有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签字,程序并无不当,三上诉人称原审定于节假日开庭属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胡克刚与刘春霞、胡翠芳、四川亚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该传票恰恰证明了胡克刚收到了传票,传票记载了开庭的时间、地点,未禁止节假日开庭”。


四、在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米建明与范名顺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本案一审经过两次开庭审理,且一审法院已通过传票、电话等方式告知米建明开庭时间,充分地保障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米建明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另人民法院安排节假日开庭也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米建明提出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五、在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郎春萍与王利伟、李健民民间借贷纠纷再审一案中,法院认为:关于李健民提出的原审在法定节假日开庭问题,因原审被告王利伟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将开庭传票送达了李健民,李健民本人签收。后公告的开庭时间遇到国家节假日调休,本院按期开庭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笔者总结,前述法院对节假日开庭的态度有以下几种:


1.目前案多人少,法定节假日开庭无可厚非,不应受到指责;

2.法律没有规定不可以在法定节假日开庭,当事人收了传票即应当在传票载明的时间出庭参加诉讼;

3.公告时间遇到国家法定节假日,可以按期开庭;

4.承认法定节假日开庭不妥,若有需要可以延期开庭,但是不承认是程序错误。


笔者认为,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将新年、春节、清明节等七个节日列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这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赋予全体公民休息的权利,也是宪法赋予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的直接体现,该权利不能随意剥夺。


在前述几个原因中,有些法院认为法律没有禁止在法定节假日开庭即可以开庭的理由不能成立,开庭时间的确定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的一种体现,司法权也是国家公权力的一种,一样需要遵循“法律明确授权才可为”的基本法理,而不能根据市民社会的“法无禁止皆自由”法理。


人民法院法院适用法律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既然最高行政机关已经赋予全体公民法定节假日休息休假的权利,司法权就不可以随意干涉、剥夺。在这个问题上有一个很好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即行政强制执行在一般的情况下,法律规定也尽量不在法定节假日予以执行,说明立法者的本意是尽量保证公民的休假权利,则人民法院的开庭日期的确定是否可以参照执行呢?


至于前面有些意见认为,先确定的开庭日期后来遇到法定节假日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笔者通过查询,国务院办公厅于每年的11月、12月就会发布下一年的部分节假日的通知,其目的就是提前告知社会大众,给全体公民一个合理安排自己休假时间的预期,除了国务院临时出台文件,每年的基本节假日是确定的,很少会存在先确定开庭日期,后来该日期被确定为法定节假日的情况。


至于认为案多人少,法定节假日开庭无可厚非,不应受到指责的意见,笔者同意认为案多人少是当前以至相当一段时间的矛盾,但是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其他方式来解决该问题,而不是通过延长法官的工作时间来解决,尤其是现在法官因为工作原因病倒的新闻屡见报端,从保护法官的角度也不宜间接剥夺法官休假的权利。


当然,权利可以放弃,若当事人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则视为当事人放弃其休假的权利,自然可以准许。若在法定节假日当事人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笔者建议还是延期开庭。一家之言,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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