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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一方买房另一方装修,恋爱不成咋办割

 昵称34445838 2018-12-11

恋爱是甜蜜的,做事是冲动的,然而生活是波折的,人心是变化的,尤其是涉及婚前或者恋爱期间的重大投资以及购房等,一旦双方分手,因为利益之争可能就会矛盾凸显,今天北京离婚与继承律师网律师通过案例与您分享“恋爱时一方买房另一方装修,恋爱不成咋办割”。

一、【案情简介】

男方徐某与女方陈某于2012年6月通过朋友介绍相识并相恋,2013年3月份,男方用自己的存款在西安市某区购置二手房屋一套,总价款232万元,后房屋登记于男方徐先生个人名下。为了能在结婚时作为婚房,陈小姐用自己的存款25万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后双方因其他原因,终止了恋爱关系。但在房产分割上,双方分歧较大。陈小姐以自己已经装修该房屋为由,要求分割该房屋。徐先生却认为房屋是自己购置的与陈小姐无关,因此不同意分割。

二、【法院判决】

调解解决

三、【律师评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实践对上述案件分析如下

一方婚前房屋另一方出资进行装修,装修部分属于不动产的添附,如无约定不动产不能按共有财产分割,一般装修款作为借款或不当得利。

1、涉案房产属于徐先生个人财产,陈小姐无权分割。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双方争议的房产系徐先生出资购买且只登记于徐先生一人名下,因此不管是从购房出资还是产权登记来讲,均系徐先生个人财产。

2、陈小姐对房屋的装修行为属于善意添附行为,可以要求徐先生给予相应的补偿。

陈小姐为了共同居住的目的对徐先生所购置的房屋进行装修,徐先生并未反对,属于善意添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当双方共同居住的目的无法实现时,陈小姐无权依据其添附行为而主张分割房产,但可以依据公平原则,要求徐先生支付折价款,以保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的平衡。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86、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五、【本网律师认为】

北京离婚与继承律师网屈律师认为,恋爱双方在同居期间,当有结婚的打算时,往往会商议一起买房,在买房时又往往很感性,或不好意思,或者没有考虑那么多而并不约定房屋归属,而只是心往一起去,劲往一起使,买了房、并进行装修。而最终由于不可预知的原因要分手了,尤其在北京之前几年房产增值非常大,因此产生争执后,房屋怎么归属就成了一个大问题。所以我们建议,在买房时先书面约定清楚,不管双方付出的多少,将产权归属,各方所有份额采用书面的形式约定清楚;如果实在不好意思这么做,可以事先咨询专业律师,保留相应证据以防最终由于不可知因素导致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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