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与预缴纳税申报操作手册 (纳税人版)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界面位置 纳税人登录《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业务受理—纳税申报模块,选择《土地增值税申报表》,点击《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表》。具体页面如下: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规定 1.《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表》按清算项目填报。 2.清算项目的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16号)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一般以城市建设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审批确认的分期项目为清算单位。 提示:纳税人在填报《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表》时应根据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和项目分期情况,慎重确定清算单位。如对清算单位的划分存在疑问的,可以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分管土地增值税的人员。 3.《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表》报送时间要求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8号)规定:新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在首次报送《土地增值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时,附报《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登记表》;已开始销售但尚未办理清算申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在公告施行后的2个月内补报《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登记表》。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具体操作说明 1.纳税人第一次登记点击新增《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登记表》,系统自动生成“项目编号”。编号规则为:“纳税人识别号”后自动加4位。每个清算项目一个编号,此编号会跟随清算项目的税收征管全过程(包括预征、清算、后续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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