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说刑品案】七人合议庭如何组建与运行?

 昵称45325183 2018-12-13

2018年4月27日,人民陪审员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施行。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四人和法官三人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司法实践中,对于该条款的理解产生较大分歧,有的认为,只要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都必须适用七人合议庭审理;有的认为,只要所涉罪名法定刑在十年以上的,都应当适用七人合议庭审理;还有的认为,只要当事人或律师认为案件社会影响重大,且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刑罚,人民法院就应当适用七人合议庭审理。笔者认为,根据立法原意,正确理解适用该款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适用该款的案件必须是第一审刑事案件


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均明确,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的案件范围限于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审案件均不适用陪审制。受理一审刑事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是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可能有人会有疑问,为什么只有一审案件适用陪审制?因为人民陪审员参加一审案件的审判,主要是发挥其熟悉社情民意、富有社会阅历,长于事实认定的优势,二审案件、再审案件以及发回一审重审案件,都不是第一次审理的案件,很多事实和法律问题已经固定,且交织在一起,已经变得较为复杂,对于人民陪审员这些非法律专业人士来说,很难充分发挥实质参审作用。因此,为了稳妥起见,也为了合理利用有限的陪审资源,原则上只有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陪审制,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不适用陪审制。


二、必须是 “社会影响重大”的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才可以适用七人合议庭审理


认为只要“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都应适用七人合议庭审理的观点是不准确的。陪审制的运行成本本身就很高,组成七人合议庭相应的成本更高,应保证把这部分陪审力量用到与广大人民利益息息相关,对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中去。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起草该条款时,将这几类案件限定为“社会影响重大”加以控制,以合理限定七人合议庭的适用范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参与立法的同志撰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释义》一书认为,“社会影响重大”的认定要与特定案件涉及人数的多少、人民群众是不是广泛关注,是不是影响到国计民生、社会稳定、公共安全或社会特定群体的利益等因素密切相关。是否具有重大的社会影响,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判断,如食物中毒事件,如果发生在学校,涉及的人数众多,就应当认定为具有重大的社会影响;但若发生在自己家里,只涉及几个人,且没有造成什么身体损害,就不能认定为具有重大社会影响。这里还要强调一点,公众舆论和舆情炒作不是社会影响重大与否的判断标准,社会舆情不能影响司法公正,是否属于“社会影响重大,应由人民法院作出认定,这也是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要内容。


三、关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认定和把握


“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要根据检察院起诉书并综合案件实际情况,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断。一般情况下,中院、高级法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如果同时“社会影响重大”,应当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对于有些案件即使检察院认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徒刑,如果基层法院认为有法定和酌定情形,可能不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决定不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这里要特别注意,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是指实际结果上有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不是指公诉到法院时涉案罪名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当然,这些案件,不适用七人合议庭审理,如果符合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的条件,可以由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三人合议庭审理。


四、要强调合议庭组成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的事项


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组成合议庭是人民法院职权范畴,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之一。一个案件是否应当适用陪审制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适用陪审制后,是组成三人合议庭,还是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依然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当事人无权就合议庭组成本身要求复议,或提起上诉;当然对于合议庭的具体成员,包括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当事人有提出回避的权利。如果实践中,有当事人或律师提出,案件不应适用三人合议庭而应当适用七人合议庭,因不属于回避权利的行使,无需提请院长决定,主持庭审的审判长可以直接决定是否驳回当事人的申请。有观点认为,如果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不合法,可以提出上诉。笔者认为,审判组织不合法,主要指人民陪审员独任审理,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采用独任制审理,变更合议庭组成未通知当事人等情形,也就是说合议庭组成违反了法律的明确规定,才构成合议庭组成不合法。可能判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并且社会影响重大,两方面的内容都不能完全具体量化,这实质上有赖于法官的内心判断,因此就给予了人民法院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由之,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一审中当事人不得就对陪审制中应当适用三人合议庭还是七人合议庭提出异议,即使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也不应支持。


附:《人民陪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陪审员依照本法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

  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第四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第五条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八周岁;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六)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第八条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不低于本院法官数的三倍。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

  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十一条 因审判活动需要,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的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经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依照前款规定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宣誓仪式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组织。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

  第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由法官担任审判长,可以组成三人合议庭,也可以由法官三人与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七人合议庭。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人民法院审判前款规定的案件,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第十七条 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

  第十八条 人民陪审员的回避,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二十条 审判长应当履行与案件审判相关的指引、提示义务,但不得妨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独立判断。

  合议庭评议案件,审判长应当对本案中涉及的事实认定、证据规则、法律规定等事项及应当注意的问题,向人民陪审员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三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

  合议庭组成人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人民陪审员或者法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加审判案件的数量上限,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 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对人民陪审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培训。人民陪审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培训。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由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一)本人因正当理由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二)具有本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的,可以采取通知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在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等措施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

  对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上级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第三十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三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相应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同时废止。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