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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警示标志缺失?燃气公司未设置或及时补上有何法律后果?

 CBYQ 2018-12-13

全文约2600字,阅读约需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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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笔名:金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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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15278740568@163.com


笔者按:近年来,我国管道燃气发展迅猛,燃气设施(如燃气管道)遍布城市区域,甚至逐步向农村地区蔓延。然而,燃气设施(如燃气管道)属于易燃易爆设备,一旦遭到人为破坏极其危险。因此,国家出台相关法规明确规定: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公司)必须在埋设有燃气设施(如燃气管道)经过的地面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可是,有些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公司)仍然怀着侥幸心理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遭破坏了不及时补上或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与实际位置不相符。这些乱象不但使燃气设施(如燃气管道)容易遭到破坏,显然也违反了国家相关的法规。那么,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公司)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或及时补上安全警示标志有何法律后果?笔者通过深挖现行法律法规发现,这些行为极有可能带来以下法律后果。


一、以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当前,第三方破坏燃气设施(如燃气管道)的案例时有发生,而在这些案例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公司)没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埋设有燃气设施(如燃气管道)的地面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遭到破坏了不及时补上或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与实际位置不相符等原因导致燃气设施(如燃气管道)被盲目破坏。这些行为己经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的相关规定,将会被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综上所述的违法行为是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公司)在实务中常存在的乱象。现在年末将至,广大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公司)应该自查一下,如果存在综上所述的乱象应该立即采取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以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二、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笔者通过精心研读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认为,燃气设施(如燃气管道)属于易燃易爆设备。如果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公司)没有在埋设有燃气设施(如燃气管道)的地面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安全警示标志遭破了不及时补上等,这些行为己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相关规定,将会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值得提及的是,从综上所述处罚条款可知,如果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公司)对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可以把处罚细化到企业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企业相关责任人极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即管理人员)不能勿视综上所述的违法行为,应该认真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把国家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才能规避给企业或自已带来的法律风险。


三、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连带责任


从2015年12月16日施行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的相关规定可知,只要涉事行为违反有关规定致使事故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都可以界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即“重大责任事故罪”。


因此,在现实的第三方野蛮施工破坏燃气设施(如燃气管道)的事故中,只要事故造成的后果满足综上所述条件,便可以界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对于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公司)而言,即使破坏燃气设施(如燃气管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不是自己所为,但自己属于燃气生产企业,此时如果存在“没有在埋设有燃气设施(如燃气管道)的地面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安全警示标志遭破了不及时补上”的行为,此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这种情形完全符合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在生产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刑,显然完全可以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公司)的刑事连带责任。


四、结束语


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对确保管道燃气的安全生产至关重要。对于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公司)来说,应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有燃气设施(如燃气管道)经过的地面埋设安全警示标志并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做好日常巡检工作,一旦发现安全警示标志被破坏了要及时补上。同时,一旦在日常巡检中发现破坏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要积极会同相关执法部门进行详细调查,坚决依法依规追究破坏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燃气设施(如燃气管道)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才能规避因第三方破坏燃气设施(如燃气管道)而发生重大事故给企业带来的风险。


参考文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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