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梁鹿林,该办公室主任。 被申请执行人张国印,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鹿行审字169号行政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张国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宏伟 审判员 岳 超 审判员 姚鹏起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卫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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