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梁鹿林,该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任杰,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3日 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的鹿人防征决字(2012)第688号行政征收决定书所规定的义务 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鹿人防征决字(2012)第688号行政征收决定书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鹿人防征决字(2012)第688号行政征收决定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强制执行的鹿人防征决字(2012)第688号行政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宋绍坤审 判 员 姚鹏起人民陪审员 何 健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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