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业务代理人: 代办人身份证号/执业证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出卖人、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就标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之使用权转让达成如下协议。另双方一致同意,标的房屋具备物权登记条件后,双方另行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事宜。 第一条 房屋情况 11权属与座落 甲方同意将坐落在 的住房(占有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土地;规划用途为: 房地产权已经取得物权登记,登记号为 或该房地产尚未取得物权登记);房屋结构为 ,于 年 月竣工,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含地下室 平方米、阁楼 平方米)出售给乙方。该房产建筑面积的计算以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 1.2房屋权利状况及特别承诺 1.2.1出实人对该标的房屋享有占有和使用权,足以排除第三人对标的房屋的侵占和利用; 1.2.2该房屋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1.2.3出卖人对标的房屋未抵押、未出租。 1.2.4甲方承诺待交易标的房屋具备物权初始登记条件后90日内办理相应的物权初始登记,并协助配合将其物权转移登记至乙方名下。 1.2.5乙方对甲方所出售的房屋已充分了解,愿意购买上述房屋。 如该房产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乙方不能正常使用标的房屋,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主出实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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