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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正式通知!1月1日起,会计违法终身禁止从业!受行政处罚,5年不得工作!

 星海经 2018-12-14

明确了,继8月份发布征求意见稿之后,财政部于12月正式发布了“关于《会计人员管理办法》通知”,重点变革事项先提炼一下:  


自2019年1月1日起:  

1、因发生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2、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处罚期届满前,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接下来看具体情况。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正式公布

明确会计人从业要求,增大违法处罚力度!


为规范会计人员范围及其应具备的专业能力,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财政部出台《会计人员管理办法》,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重点内容如下:

一、明确会计人员范围及其从事的会计工作;

二、明确会计人员应当具备的专业能力:

三、明确单位任用(聘用)会计人员的要求;

四、明确对会计人员的管理要求。

五、新规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加强会计人的管理和要求,财政部政策一直没有停过,从2017年的新《会计法》颁布,到2018年的会计人诚信制度,以及修订会计法,还有最新的《继续教育》新规定,直到刚刚通知的《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发布,相信会计行业将会进一步走向规范化。



不具有专业能力、不继续教育

不能从事会计工作!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明确了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必须拥有会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



继续教育的重要性,已经一再强调过了,在此不再赘述!


那么,怎么算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呢?这一点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已经说的很清楚了,会计人员要从事会计工作,其中应具备一条:非会计专业的会计人要通过考证,拿下证书,及参加继续教育,来证明自己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会计人总说自己:不是在考证,就是在考证的路上。本来大家觉得委屈:专业选的好,年年像高考!现在,国家支持大家考证,是不是一下子就觉得:付出更加值得了?!


而且,这样一来,相信会计从业人员的水平将越来越高,行业水准也将越来越高了。消息一出,很多会计朋友纷纷留言:我只有会计从业证,这算是“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吗?小编个人觉得:先别纠结从业证还算不算“会计证”这件事了,多考几个证傍身才是王道啊。


而且,现在很多企业已经开始要求“具备一定的会计证书”啦!


某外企会计专员招聘要求:


北京某公司财务助理招聘要求:


以后,没有证书你将无法在应聘中脱颖而出



会计做假账、虚开、贪污等违法

终身禁止从业!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了企业招聘会计规定:


  • 因发生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 违反会计法规定的5年内的会计,处罚期届满不得录用。



根据新《会计法》第四十条:“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以下案例,足以让会计人引以为戒,千万不要触碰法律的红线。


1、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的会计,已经被判刑了


不仅仅和你说再见,做这些事的会计必将受罚:为逃避税务稽查销毁会计凭证,老板、会计、出纳6人被判刑!



《会计法》规定明确提出:对于因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等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不管你知否因为什么原因,一旦触及红线必将受罚!


2、60岁老会计虚开发票2347万,判14年罚40万!真的再见了!


虚开的会计该收手了,不能从事会计是小,重要的是做这件事你将会被判刑:60岁兼职会计苑宏英虚开发票2347万,判14年罚40万剥夺政治权利3年!



中国判决文书网7月2日发布:60岁兼职女会计苑某英,各种累计虚开发票677张,税款2347万元,几乎全部已经抵扣,现已基本追回。


其实会计工作的确是大家说的高风险,但是我们一定要清楚,我们从事的工作,每一天每一秒都是和金钱打交道,这里一定要加强内心定力,守住法律底线哪!


附:《会计人员管理办法》通知原文!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


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第三条  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四)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四条  会计人员具有会计类专业知识,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表明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判断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五条  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会计工作需要,自主任用(聘用)会计人员。


单位任用(聘用)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


单位应当对任用(聘用)的会计人员及其从业行为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因发生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处罚期届满前,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违法人员行业禁入期限,自其违法行为被认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岗位,明确会计人员职责权限。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财政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依法对单位任用(聘用)会计人员及其从业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人员自律组织,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章程规定,指导督促会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会计职业道德和其章程的会员进行惩戒。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最后:会计人看到这些“要求”,不要有心理压力,制度越健全,行业也将越来越规范,只要我们认真做事,不做违法之事,努力学习,终究会不断提升!

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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