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网上流传着一则《关于印发《司法人事制度改革答复口径(五)》的通知》 法政〔2018〕365号 ,发文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发文时间为2018年11月19日。 根据该《通知》,“员额法官因工作需要调整到法院非办案岗位或者调离法院系统而退出员额后,5年内重新回到法院办案岗位的”、“员额法官因工作需要在本省(区、市)或跨省(区、市)调到同级法院、下级法院办案岗位,或者通过干部选拔任用程序选任到上级法院办案岗位,符合新任职法院员额法官条件的”、“员额检察官因工作需要交流到法院拟担任员额法官的”, 基层、中级人民法院的,经所在法院党组研究后,层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入额即可;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分别由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决定入额。 还有一项,“”经组织选派到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岗位挂职锻炼的干部,符合挂职法院员额法官条件的,经挂职法院党组研究后,层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入额,并送法官遴选委员会备案”即可, 且“挂职锻炼干部入额的,不占用挂职法院的员额和职数,挂职法院应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审判职务任命手续,挂职结束后自动退出员额。” 看了这则通知,法萌君是这样理解的。员额法官已经成为了任职资格,一旦选上就可以在全国通用,而且可以保留资格,5年内有效,经高院批准恢复即可;入额检察官与法官可以对调。 基层、中级法院的入额法官,除了参加入额考试遴选之外,又多了一条任命渠道,外单位或上级法院,可以以挂职锻炼的方式,经高院批准,直接任命入额法官,且不占用法官名额。 这么做,尤其是挂职锻炼一条,为直接任命入额法官打开了方便之门,不需要从事法院实际工作者,按此条可以直接任命为入额法官,且不说是否有法律依据,对于那些需要辛苦参加入额遴选考试、民事测评、业绩考核的基层法官公平不?对于那些中院入额遴选上必须到基层做入额法官的公平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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