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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与“灋”,这俩字大有深意!

 唐宋自在鸟 2018-12-15

天是第五个国家宪法日,只谈文字好了。

汉语“宪法”一词首现春秋时期,晚于“宪”字出现数百年之久。古汉语“宪法”是“宪”的一个衍生语词,二者词义有很大程度的同一性。古人训“宪”为“法”,多直解其义,未能尽疏其意。他们用“宪”称“法”,初为特指先王之法或旧典,意为恒常有效、世代遵从之法。后词义扩展,“宪”多泛指各种法律,成为对“法”的一种尊称。在先秦,“宪法”有两种构词:一是“宪”与“法”同义连缀,泛指国法;二是“宪法”作为一个偏正语词,“宪”是“法”的修饰词,“宪法”有“显法”或“常法”之义,但无“根本大法”或“最高法律”之义。秦汉以降,“宪法”皆属同义联合语词,泛指“国法”、“王法”、“法制”、“刑法”,有时还指称一种治道与治法,但仍无“根本法”之义,仅蕴涵着人们对法的一种敬意。

|目能明见,心能明知

古“憲”字的使用初见于周代中期,汉语古籍对“宪”字本义的解释,最早见于许慎的《说文解字》。《说文·心部》曰:“憲,敏也。从心,从目,害省声。”

古代“憲”的本义并非与“法”同义。从“憲”字的构造看,从心、从目、从害,属于三字会意。其义共有两层:一是“憲”字从目心,其义为:目能明见,心能明知。二是“憲”字结构中的“害”部表达的是目见与心知的对象,形如“文”或“象物”。

因古代训诂学家对“憲”字“害”部鲜有解释,因而近人对“害”的解释存在一定的分歧,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两种: 

一是将“害”部解释为悬挂之象物,即“实物的写象”,其象意为布法之形。

二是将“害”解释为象物——“草盛之貌”,象意为国除害,引申义为“法”。

上述解释的分歧在于对“害”字“丰”部的不同解释。前者将其解释为在国中阙门悬挂法律之形象,后者将其解释为乱草之貌。

|平之如水,触不直者

“法”字原写作“灋”,最早出现在金文中,属于会意字。《说文解字·廌部》载:“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即言“灋”字由“水”“廌”“去”三部分组成,“水”代表执法公平如水,“廌”代表惩罚不法者,“去”代表坚决除去不平。

其中,“廌”(zhì)即“獬豸”(xiè zhì),是中国古代传说中的一种上古神兽,其形似羊,独角,能辨是非曲直,可识善恶忠奸。相传上古时期,舜的“首席大法官”、中国司法鼻祖和狱神皋陶,曾饲有獬豸以助辨罪疑,凡遇疑难不决之事,便将此独角兽放出,如果那人有罪,獬豸即用角顶触。所以在古代,獬豸就成了执法公正的化身,被视为司法正义的标志。古代法官戴的帽子又称“獬豸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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