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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内余额不足7.6元不能进地铁?女大学生告到法院

 蜀地渔人 2018-12-16


据了解,吴某某最初将轨交公司诉至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后该院报请苏州中院审理。苏州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原告所诉侵权行为涉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共同利益进行提级管辖。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4日上午,吴某某至苏州地铁东环路站乘坐一号线至相门站,上述区间地铁票价为2元。吴某某持有余额为7.1元的苏州市民卡B卡刷卡进站,但进站闸机显示卡内余额不足,导致吴某某无法进站。吴某某经咨询苏州地铁工作人员得知,依据《苏州市轨道交通票务规则》第十三条规定,苏州地铁一号线全程票价为8元,持有苏州市民卡进站可享受9.5折优惠,折后全程票价为7.6元(8元*0.95),在吴某某卡内余额不足7.6元时不能进站。而涉诉《苏州市轨道交通票务规则》由市轨交公司制定,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并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预付卡不得具有透支功能。


为了审理好本案,苏州中院对全国各大城市的交通卡(市民卡)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调研,查阅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制服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并根据轨交公司的申请追加了市民卡公司作为案件的第三人。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地举证和质证,并就吴某某作为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是否适格,涉诉《苏州市轨道交通票务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效力如何认定,轨交公司在乘客轨道交通卡内余额不足以进站时是否就卡内余额负有告知义务等争议点进行激烈的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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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罗莎莎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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