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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了有了它就可以带病投保了…?

 十步读财 2018-12-17

文章首发公众号”十步读财“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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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的一个亲戚想要买保险

但是此前因患二型糖尿病接受过住院治疗

因此绝大部分的重疾险都是明确拒保的

二型糖尿病不符合健康告知。

 

这时一个自称专业且资深的线下代理人出现了

信誓旦旦的告诉我家亲戚没关系!

可以带病投保!

只要熬过两年

自有“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为其保驾护航!

还美其名曰受到法律保护:

“哪怕两年后保险公司拒赔了

可以直接起诉

打官司也能赢。”

 

亲戚虽然半信半疑

但仍旧怀着激动地心情跑来问我是不是这样子

这番讲述听得我目瞪口呆

倒不是因为“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假的

而是这个代理人可太能吹了吧。

为了追求业绩

堂而皇之地误导消费者

实在令人发指…

保险行业的名声变差

一部分原因是不靠谱的代理人销售误导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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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既然“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存在

熬过了两年后就真的能获得赔付吗?

 

十步在这里先说,

确实有这个可能性。

以前也有过很多相似的案例,

消费者带病投保

保险公司拒赔后

经过法院的审理

已超出法律规定的二年期限

投保人依法享有取得理赔的权利。

 

但我为什么会说上文中的代理人是在恶意误导呢?

第一,被保险人和投保人都要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带病投保属于恶意隐瞒。

第二,若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在合同成立的2年内有权利解除合同和拒赔。谁都不能预测自己两年内会发生什么事。

第三,倘若两年后罹患的疾病是以糖尿病为诱因,打官司也可能会败诉。

 

下面,十步就好好给大家解释一下

真正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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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原文太繁长

翻译一下就是

①投保人需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在投保之前如实告知既往病史。

②投保人未按要求进行相关告知、或刻意隐瞒的,合同期限两年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拒赔。

③合同成立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并承担相应赔偿。

 

此法律条款的设立

一是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防止不良销售的诱导

二是防止骗保行为

三是提升保险公司的诚信形象。

但绝不是别有用意者借来“钻空子”的免死金牌。

 

倘若发生以下情况,

保险公司绝对会坚定拒赔

打官司也没用。

1、投保时重疾已经存在,但故意不告知

在投保之前就查出了癌症

想着隐瞒病情熬过两年拿理赔

这种情况保险公司一定拒赔

还有可能面临着解除合同

打官司也没用

法律会认定你“恶意骗保”

这就属于违法行为了。

 

还有一种情况是

投保前罹患A癌症

没有进行如实告知

结果两年后罹患B癌症

当AB两种疾病属于同一病种

或由同一原因引起

保险公司也是可以拒赔的

因为此行为不仅不符合如实告知原则

还违反了“首次罹患重大疾病”的定义

2、未如实告知,两年内患有重疾

这个完全没有争议

两年内保险公司可以直接拒赔甚至解除合同

3、未如实告知,两年内生病,满两年后才去申请理赔

两年不可抗辩的两年

是指从合同生效到发生保险事故的时间

而不是到申请理赔的时间

所以这种情况不适用与两年不可抗辩

保险公司仍然会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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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如果使用得当,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对投保人是很有利的。

但其设置的本意并不是为了鼓励“带病投保”

否则甭管哪个保险公司

也经不住这样的理赔频率。

 

还有些人抱有侥幸心理

认为自己的既往病症可能不会被发现。

这里就涉及到保险公司的理赔核查:

你可以刻意隐瞒病史

但你无法更改你的社保记录、各大体检机构的记录、就诊记录…

所以,想瞒天过海的还是打消这个念头吧

 

最后,比较重要的一点就是打官司

但凡是涉及到“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

估计都已经闹到了法庭上。

打官司耗时耗力耗钱,

有可能一个官司就要反复进行两三年,

而最后的结果却是无法保证,

需要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以及内外因素而定。

有可能你折腾到最后

还是输了官司

那就得不偿失了。

 

莫不如我们在当初投保时

就进行如实告知

双方都要基于诚实守信的原则

由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

假如最后真的不是自己的问题

保险公司却给拒赔了

那就一定不能手软

绝不退步

起诉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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