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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社部关于医保问题解答

 常宏8613 2018-12-17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5-00372
分       类:
提案答复;人社提字
发布单位:
医疗保险司
发文日期:
2015年08月17日
名       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588号(社会管理类225号)提案的答复
文       号:
人社提字〔2015〕13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588号(社会管理类225号)提案的答复
浏览次数:1755

  人社提字〔2015〕135号

  

        您提出的关于外资、民营等企业员工的累计工龄应视同医保缴费年限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职工医保缴费年限问题

  目前我国基本实现全民医保,为超过13亿参保人提供了基本医疗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初,为实现原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向职工医疗保险制度顺畅过渡,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平稳推进,国家对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给予特殊照顾和优惠政策,明确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个人不缴费。考虑到制度可持续发展和维持基金收支平衡,随着医保制度的完善,国家通过制定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法规,提出缴费年限政策,明确了退休人员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条件。考虑到缴费年限政策标准涉及城乡及不同地区间的待遇政策差异和长期基金平衡等复杂因素,暂时难以制定全国统一的缴费年限政策标准,2011年我部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明确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

  在基本医保制度实践过程中,各地因地制宜,从保持基金平衡和制度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制定了相应的基本医保缴费年限规定。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年龄结构和基金总体收支等方面存在差异,各地在缴费年限政策工具选择和具体标准上也不一样。福建省规定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等累计工龄可以视同基本医保缴费年限。除此以外的其他企业,包括非公企业的累计工龄不在视同缴费年限范围。据福建省介绍,对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有特定原因,该省在2001年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用以取代原公费医疗制度和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考虑到新旧两种医疗保障制度顺利衔接,也考虑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利润上交国家的因素,故将职工医保制度建立前的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工龄视同医保缴费年限。因此,外企员工到外企工作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等工作的累计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基本医保制度完善,进一步研究健全缴费年限政策,指导各地针对外资、民营等非公企业参保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包括非公企业职工在内的全体参保人员的基本医保权益。

  二、关于国家加大财政对职工医保的财政补贴问题

  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基本医保有关规定,职工医保通过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筹资,用人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的2%,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政府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并可适时调整。统筹地区应当承担职工医保基金收支平衡责任。基本医保制度建设完善过程中,为帮助地方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问题,中央财政2008至2011年间共拨付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中央和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补助资金509亿元,并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在中央财政支持下,各地共将1031万各类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医保,取得积极成效。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近年来职工医保制度运行平稳,2014年当年基金结余1322.6亿元,总体上可以实现自求平衡。下一步,我们将会同财政部等部门,针对人口老龄化和医药费用快速增长的实际问题,研究建立精算平衡基础上的企业和个人合理分担的职工医保可持续筹资机制,指导地方进一步完善费率和待遇相关政策,确保制度长期可持续发展。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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