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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给有犯罪行为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姑蛮溪 2018-12-17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纪严于法、法法衔接,对涉嫌犯罪的公职人员,原则上先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后,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维护了党和国家机关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这种执纪模式逐步成为常态。但不可否认,因为全面从严治党从宽松软到严紧硬是一个长期过程,在实践中,个别公职人员的犯罪行为特别是非职务犯罪行为,客观上存在着司法机关先行追究刑事责任,即司法机关先对相关公职人员判处刑罚,处分决定机关再据生效判决书作出处分。

《监察法》规定了六类公职人员,这六类人员若发生司法机关先行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后,我们要依据有关实体法规,严肃作出党纪政务处分。

一、刑罚的种类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了犯罪的概念,从中可以看出,犯罪行为具有危害性、违法性侵害性和应受惩罚性四个特点。

《刑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同时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里要指出,缓刑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不是一种刑罚。缓刑是附有一定条件,暂缓执行刑罚或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它对于退休公职人员在处理上有影响,但对在职的公职人员,在处分上不受此影响。

二、对公职人员犯罪行为政务处分的依据

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的纪律必然严于国法,而不能等于国法。公职人员犯罪行为,意味着已构成严重违纪,必须严肃处理。

需要明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监察机关的组织法和程序法,不是政务处分的实体法。当前,政务处分没有统一的实体法规。政务处分中,常引用的法规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除了这些常用的法规外,还要注意一些行业性、专业性法规,作为政务处分的实体法规依据。

三、公务员和参公管理的公职人员犯罪行为的政务处分

2006年1月1日,公务员法施行,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曾被判处刑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但对公务员被判处刑罚后是否要给予开除处分未作规定。2007年6月1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施行,其中第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一次从行政法规层面对此问题给出了答案,即:公务员只要被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附加刑或单处附加刑,就应当给予开除公职处分,但该法规只适用于行政机关公务员。

实践中,针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适用范围过窄,对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公务员是否应当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同等对待存在一些困惑,但从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和执纪平衡的角度来看,这些机关的公务员只要被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附加刑或单处附加刑,也应当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根据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规定,对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即取消其原工资待遇,其中所蕴含的公务员“判刑即开除”的理念跃然纸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中纪发〔2013〕4号)从处分依据适用上进行了重申。

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也即“判刑即开除”。

公务员退休后受到刑事处罚,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精神,不再给予处分,但是,应对应依法应当给予的开除处分,区分刑罚的种类、执行方式的不同,按照《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四、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犯罪行为的政务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这一条规,包含以下内容:一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行政机任命的工作人员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必须重处分,但可以不开除处分,也可以开除处分;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必须开除处分;三是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人员,要求标准等同公务员,判处刑罚的,应当开除。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的精神,不再给予处分,但是,应对应依法应当给予的开除处分,区分刑罚的种类、执行方式的不同,按照《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五、国企人员和村干部犯罪行为的政务处分

对国有企业人员犯罪后是否适用政务处分,法理上是可行的,但实践中目前有一些不同认识和做法。因为原主要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明令废止,并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替代,使得针对国有企业职工的基本处分依据缺失,而现行有效的处分依据却散见于企业国有资产法、安全生产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体例不一的行业性处分规定中,从这些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中可推知企业中的工作人员适用政务处分,但对其他职工而言,只能从劳动法第四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和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中推知可依照企业有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比如,国企职工被判处刑罚,可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理,达到政务处分的目的,但注意,这并非必须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对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即属于监察对象的,2008年5月9日,原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已明确,相应处分种类也参照执行,即处分种类与适用于公务员的处分种类一致,也即“判刑即开除”。

村民委员会成员按照监察法的规定,可以给予政务处分,但鉴于目前没有政务处分的实体依据,实务中不适用政务处分,一般采取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责令辞职、罢免等组织处理措施。

六、处分中的实务问题

在操作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党纪政务搭配问题。犯罪的公职人员属于党员的,同时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作出相应的党纪处分。二是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或者犯罪被单处罚金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政务撤职、开除处分。这种情况意味着涉案人已经犯下罪行,构成严重违纪违法,给予其开除处分并无不妥。三是作出政务处分后,司法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政务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四是先刑事处罚再政务处分这种情况,我们原则上要予以避免,力争做到纪挺法前,但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我们要依法从严把握。五是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中纪发〔2008〕33号)第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生效的刑事判决对被审查人给予党纪处分的,由执纪审理部门直接提取有关材料,依据生效刑事判决提出处分建议并按程序呈报审批。因此,该种情形既不需要立案调查,也不需要进行违纪事实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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