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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索偿行为主要从哪里牟利?

 墨菊香 2018-12-18

 近3年来,职业索偿现象一直困扰着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司法部门。客观地说,这一现象有积极的一面,即有助于及时发现违法问题,但也有消极的一面,即在解决违法问题的方式上,常有违背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之嫌,因此社会公众对其毁誉参半。  

       笔者在市场监管部门从事消保工作近20年,免不了与过去的职业打假人和现在的职业索偿人打交道。粗略统计,自2014年5月以来,笔者与所在单位的消保条线同仁,与职业索赔人书面“交流”近2500次,当面“交流”近100次。尤其是自2016年以来,我们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涉及的上述“交流”就近3000次,对职业索偿行为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从动机看,职业索偿行为的意图主要在为个人牟利,就是人们过去常说的“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那么,这一行为主要是从哪些方面入手来牟利呢?

01

商品标签方面


     2009年6月《食品安全法》实施后,购买到问题食品可获10倍赔偿的理念深入人心。由此,在传统的职业打假人中,尤其是后来的很多职业索偿人,便把食品外包装营养成分表内拼音字母大小写、小数点后保留位数等,作为食品安全问题来频频举报投诉,以期获得10倍赔偿。但2015年10月《食品安全法》经过修改,明确将部分食品的标签问题作为瑕疵认定,规定不再属于食品安全问题,因此不能获得10倍赔偿。此后,该类职业索偿的牟利点基本弃用。  

      然而,2014年3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过修改,把欺诈赔偿提高至3倍(并且最低标准为500元),于是商品标签的不规范现象又成为主要举报投诉目标。其中的道理很明显:这些外观问题用肉眼即可识别,可以实现“小投入、大产出”。职业索偿的这一牟利点出现后,业界也逐渐在职业打假人的称谓之外,增加了一个“职业索偿人”或者“职业索赔人”的称谓。因为,这个新群体的目的性已经十分明确,任何经营者的商品瑕疵都可以成为索偿标的物。笔者发现,该类举报投诉以及所涉及的网购商品的标签问题,占当下职业索偿案例的九成以上。

02

网店页面宣传用语方面


     2015年9月《广告法》修改实施后,大幅提高了对违法使用宣传用语行为的处罚额度,对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及虚假宣传用语行为的处罚起点为20万元。很快,这一领域便成为职业索偿人的另一个“金矿”,发现违规宣传用语后,就立刻“下手”,并向经营者提出索偿要求。
  那么,职业索偿人在投诉举报中的惯用方式,特别是围绕着牟利,与涉事经营者博弈过程中的惯用语言又是如何呢?

  笔者根据以往与职业索偿人打交道的经验,归纳如下:“×××:你已违反《广告法》,该行为属于《消法》规定的欺诈行为,如果我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你至少要被罚20万元。现在你给我货款的3倍或直接一口价,我就放弃举报;如果不给,我就举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不久就会来处罚你,到时候你既要被罚款,还要赔偿……”

     显然,现阶段的职业索偿行为中,很多已经偏离了当初职业打假人主要针对商品内在质量进行监督和索赔的轨道,逐渐将发力点转向以找经营者细微瑕疵为主,个别人甚至不惜用调包等手段来给经营者栽赃,同时将政府职能部门捆绑在自己的“战车”上,用于向经营者施压。如果政府职能部门不顺从意愿,便以“找茬”“缠诉”等为主要手段,向执法人员施压。由此,传统职业打假人所带有的公益性色彩随之日渐式微。因此,从弘扬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角度看,或者从维护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角度看,都应当对职业索偿行为进行必要的治理。来源于中国工商报,作者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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