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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向利:矿权压覆大数据报告(之一):矿权压覆案由选择

 aaayaya 2018-12-18
    前言:矿权压覆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建设单位在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前,必须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并在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审批时附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证明。在上述建设项目与重要矿床的开采发生矛盾时,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2010年09月08日,原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国土资发〔2010〕137号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根据该通知,要求建设单位在选址前应向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如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的,建设方应同时与矿业权人签订协议,协议应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及相关补偿内容。

因此,实践中有一定比例的被压覆矿权人与项目建设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签订压覆协议的方式自行解决了压覆矿权及补偿/赔偿事宜。但也有相当比例的被压覆矿权人,无法与压覆方达成一致而产生争议起诉至法院;或即使双方曾经达成协议,但在履行中由于各种原因产生纠纷起诉至法院。所以,法院诉讼成为解决各方压覆矿权争议的最后一个救济手段。法院对于此类纠纷如何处理?各方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对这一系列问题的回答,关乎各方的切身利益。

今天,我们通过对法院公开的、压覆矿权争议的生效判决,来制作一份法院压覆诉讼大数据报告,将各方关心的、普遍性的问题加以展示。大数据报告的第一部分,将分析压覆矿权诉讼的案由部分。

一、诉讼数据收集:

1、检索关键词:在“法院认为”这一部分中,以“矿权、压覆”为关键词进行检索;

2、检索后得到157篇案例作为基础数据;

3、初步分析,其中有150篇判决为民事案件,5件为行政诉讼,2件为国家赔偿(亦可归结为行政诉讼类)。

二、案由分析:

1、民事案件:

根据法[2011]42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与压覆有关的民事案件的第一级案由包括:物权纠纷、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

从检索出的150件民事案件判决中,对案由进一步细分,数据显示具体案由如下图所示:

(图一)案由分类图



 

对第一级案由再细分进行分析,如下图所示:

(图二、图三)物权纠纷具体案由分析



 



 

(图四、图五)合同纠纷具体案由分析



 





(图六)侵权责任纠纷案由分析



2、对民事案件案由的分析:

通过以上各图显示,在法院对压覆矿权争议案件中,以物权纠纷为案由立案的有87件,占60%,在物权纠纷中具体的二级案由为物权保护类纠纷(53件,占60.92%),三级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35件,占66.04%);

排名第二的一级案由为合同纠纷,有31件,占21.38%;但在该案由之下,细分的二、三级案由比较分散,分为各种合同纠纷争议,“其他合同纠纷”有18件,占合同纠纷的60%。可见,大家在对于合同纠纷的案由确定上,尚未形成比较统一的观点。

排名第三的一级案由为侵权责任纠纷,有23件,占15.86%。这类案由比较统一,没有再细分更多的二、三级具体案由。

3、对案由分析的结论:

      综上,法院在对压覆矿权争议案件中,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的案由,更多的是基于具体案件情况来确定案由;其中比较主流的观点,一是以物权纠纷中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二是以侵权责任纠纷为案由。

矿业权属于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的用益物权的范围,对于影响用益物权的行为,存在着物权和侵权两种情况的竞合。对此,最高院的意见是:在确定侵权责任纠纷具体案由时,应当先适用“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列出的具体案由。没有相应案由的,再适用“物权纠纷”等其他部分项下的案由。在《民事案案由规定》第三十部分“侵权责任纠纷”中,并未列出矿权类的侵权纠纷,因此,按照最高院的意见,在压覆矿权争议中,以“物权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作为立案案由更为适宜。

      对于诉讼案件案由的确定,虽然不能影响案件的受理或影响当事人的诉权;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亦有权利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但俗话说“名正则言顺”, 案由的确定首先指明了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也是法院法官审理案件的基本方向。因此,如何选择正确的、最合适的案由,将为压覆案件的处理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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