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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钟书论“兴为触物以起”

 依然听雨依然闲 2018-12-18

《管锥编-毛诗正义》札记之五

钱钟书论“兴为触物以起”

/周敏

 

《管锥编-毛诗正义》第五则《关雎(四)》,副标题为《兴为触物以起》。

 

我们谈诗,常说“赋比兴”,赋、比是什么,大家清楚,没有什么疑问。“兴”是什么,至今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关雎-序》:“故诗有六义焉:……二曰赋,三曰比,四曰兴。”——“兴”是“六义”之一。

钱钟书说:“按‘兴’之义最难定”,“兴”这个问题的难度可见一斑。

这个问题难在哪儿呢?一是问题本身比较“虚”,或者说“空灵”,难以琢磨。“兴”的位置均在《诗经》诗的开头,名曰“起”,和下文的关系比较朦胧,于是,有说“兴”和下文意义上连贯,也有说“兴”只是起个头,和下文意义没有关系,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二是文论大咖郑玄和刘勰将“兴”和“比”混同,以致误解流传,于是,比、兴一直难解难分,没办法就干脆“比兴”连用,不加分别。

钱钟书本则意在厘清这个问题。

如何厘清呢?通观钱钟书本则的论述,首先,他着力消除对“兴”的误解,其次,他用心精选出对“兴”的正解,然后,再援引“他说”并举例予以佐证和充实。

 

一、消除对“兴”的误解

【兴不是比】

《关雎-序》提出“六义”,将“兴”和“赋”、“比”并列:

“风、雅、颂者,《诗》篇之异体;赋、比、兴者,《诗》文之异辞耳。大小不同,而得并为六义者。赋、比、兴是《诗》之所用,风、雅、颂是《诗》之成形,用彼三事,成此三事,是故同称为‘义’。”

郑玄认为“兴”是比,所不同的是,比是谴恶,兴是誉善。

他在《周礼-大师》中说:“……比,见今之失,不敢斥言,取比类以言之。兴,见今之美,嫌于媚谀,取善事以喻劝之。”

刘勰论“兴”未脱郑玄窠臼,依然归“兴”为“比”:

比显而兴隐。……‘兴’者、起也。……起情者,依微以拟议,……环譬以托讽。……兴之托喻,婉而成章。”

钱钟书说:刘勰的观点“是‘兴’即‘比’,均主‘拟议’、‘譬’、‘喻’:‘隐’乎‘显’乎,如五十步之于百步,似未堪别出并立,与‘赋’、‘比’鼎足骖靳也。”

意思是,《关雎-序》是将“兴”跟随在“赋”、“比”的后面、和“赋”“比”成三足鼎立之势的,即“鼎足骖靳”,而刘勰说“兴”隐“比”显,并没有将兴和比划分开来、与“赋”、“比”并立。按刘勰的观点,比显兴隐,同样是比,隐一些还是显一些,不过是五十步笑百步而已。

钱钟书认为,刘勰对比兴的论述是承袭毛、郑的,刘勰也看到了毛、郑的差异,试图用兴隐比显来弥合毛、郑之间的裂痕。然而,刘勰未能真正区分开“兴”和“比”,还是和郑玄在一条道上,未能逃脱兴是比的窠臼。

钱钟书指出:“兴”和“比”是不可混同的。道理很明了,如果“兴”是“比”,“六义”就没有必要将“兴”单独列出和“赋”、“比”并立,因此,郑玄和刘勰把“兴”归入“比”背离了“六义”的真义。

 

【兴也不是诗的功用】

在论述完“兴”不是“比”的道理之后,钱钟书加了增订一,将“赋比兴”之“兴”和“兴观群怨”之“兴”撇清关系

《论语-阳货》有:“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孔安国《注》曰:“兴、引譬连类”,刘宝楠《正义》疏为:“赋、比之义,皆包于兴,故夫子止言‘兴’。”

钱钟书就上述引文指出,“赋、比、兴”之“兴”指诗的作法;而“兴、观、群、怨”之“兴”指诗的功用,二者不是一回事。孔安国的注、刘宝南的疏将二者混淆为一了。孔安国将“兴”归于“比”,刘宝楠更将“赋比兴”三者混同起来。

钱钟书指出了“赋比兴”之“兴”和“兴观群怨”之“兴”的区别。道理也很清楚,诗之作法和诗之功用是两码事,不在一个频道,不可混淆。

 

二、选取对“兴”的正解

通过钱钟书的论述,我们懂得了“兴”不是“比”,也不是“兴观群怨”的“兴”。那么,“兴”到底是什么呢?钱钟书说,李仲蒙的“触物起情”一说“颇具胜义”。

【触物起情说】

钱钟书写道:

“……李仲蒙语:“索物以托情,谓之‘比’;触物以起情,谓之‘兴’;叙物以言情,谓之‘赋’。”颇具胜义。

李仲蒙进一步解释说:“叙物以言情谓之赋,情物尽者也;索物以托情谓之比,情附物者也;触物以起情谓之兴,物动情者也。”

显然,李仲蒙对“赋、比、兴”的解说,最后都归结到一个“情”字上面。

赋“叙物以言情”,作者“叙物”是为了“言情”,真切生动地描写物象,以便把情感淋漓尽致地表现出来。

比“索物以托情”,作者为了寄托某种情怀,着意寻找特定的物象打比方,使情感表达更加委婉、更加形象、更加生动、更加突出。

兴“触物以起情”,作者目遇身边的外物,不期然而然地激起某种情思。

钱钟书赞扬李仲蒙把赋比兴界说得清楚而到位,誉其“颇具胜意”。但钱钟书更注重李仲蒙对“比”、“兴”区别的界说:

“‘触物’似无心凑合,信手拈起,复随手放下,与后文附丽而不衔接,非同‘索物’之着意经营,理路顺而词脉贯。”

可见,“比”、“兴”的区分在以下两点:

其一:“比”描写一个对象,是拿一个他物打比方,以便惟妙惟肖、形象生动地把要描写对象的特点表现出来,这个“他物”是需要用心寻找的,不是随便抓一个就能成事的,所以是“索物”;而“兴”不过是用一个他物来开个头,可随遇取材,“信手拈起,复随手放下”;

其二:“比”和后文是承接关系,情理相连,词脉相通;“兴”和后文乃随意凑合,无需衔接。“兴”对后文所涉及的感情顶多起引动、诱发的作用,从逻辑上看,诱因不是原因。

 

“兴”到底是什么?回答是,兴是“触物以起情”。

这是钱钟书在文化典籍中选取的关于“兴”的比较精辟的解释。简单地说,“兴”不过是随意拿个东西来开个头。

读者诸君如要问:“就这么简单吗?”回答:“实际上就这么简单”。“兴”之复杂、难解,完全是因为经儒们竭力将“诗经”政治化以及不甘平庸、故作高深所致。

郑玄、刘勰二位是博学鸿儒,钱钟书并不迷信、依傍他们的陈见,却选取名望远不如郑、刘的李仲蒙,足见其独立不倚,求真务实的治学品格。

 

三、援引“他说”并举例,进一步佐证“兴是触物起情”

钱钟书分明赞赏李仲蒙对“赋比兴”的界说:“索物以托情,谓之‘比’;触物以起情,谓之‘兴’;叙物以言情,谓之‘赋’。”但嫌其太简略,不够深入具体,“惜着语太简,兹取他家所说佐申之。”

【项安世《项氏家说》】

项安世关于“兴”的见解和李仲蒙“触物起情”说一致。

项安世举了一个有力的例子阐述“兴”不是“比”:

《国风-王风》写戍边之苦,首句是“扬之水,不流束薪”,《国风-郑风》写夫妻之情,首句也是“扬之水,不流束薪”,诗人明显只是用“扬之水,不流束薪”开个头,评诗之人却把“扬之水,不流束薪”和后文一道作为诗的内容来加以诠释。

评诗之人不写诗因而不懂诗人的用意,硬把“扬之水,不流束薪”解为比喻,显然是鄙陋之见。道理很简单,“扬之水,不流束薪”不可能既适用给夫妻之情作比,也适合给戍边之苦作比,不可解而强解,只能是牵强附会。

 

【朱熹《诗集传》注】

朱熹关于“兴”的见解也和李仲蒙“触物起情”说相同。

钱钟书援引朱熹《诗集传》注:“比者,以彼物比此物也。……兴者,先言他物以引起所咏之词也”。

《朱子语类》卷八0:“《诗》之‘兴’全无巴鼻,后人诗犹有此体。”并列举了后人的诗例,说明诗开头的“兴”和后文风马牛不相及,即“全无巴鼻”。

钱钟书认为《朱子语类》举的诗例不是很贴切,于是,他补充了两个例子。

其一:《怨歌》:“茕茕白兔,东走西顾。衣不如新,人不如故。”前句说白兔乱串,后句说故友胜新朋,前句和后句“全无巴鼻”。

其二:《焦仲卿妻》:“孔雀东南飞,五里一徘徊。十三能织素,……”。前句说孔雀向东南方向飞,后文说焦仲卿妻从小就勤劳贤淑。前句和后句又有什么逻辑关系呢,也是“全无巴鼻”。

 

往下,钱钟书还举了徐渭、曹植等人的见解和诗例,以佐证“触物起情”,恕不赘引。然而,钱钟书有一段近于白话的诗例很有趣,又易读,不妨录在下面:

闻寓楼庭院中六七岁小儿聚戏歌云:‘一二一,一二一,香蕉苹果大鸭梨,我吃苹果你吃梨’;又歌云:‘汽车汽车我不怕,电话打到姥姥家。姥姥没有牙,请她啃水疙瘩,哈哈!哈哈!’;偶睹西报载纽约民众示威大呼云:‘一二三四,战争停止!五六七八,政府倒塌!’……”。

这些诗例,如前面的“一二一”等均是“兴”,都只不过是因为谐音的缘故拿来起个头,和后文“全无巴鼻”。总不能从“一二一”,“汽车汽车我不怕”中琢磨出什么“比”来吧!

 

【一点补充】

《诗经》“六义”,“比”是其中一义,“兴”也是其中一义,“兴”绝对不可能是“比”,其理易晓,不容置疑。

“兴”不是“比”。但是,“兴”未必不能兼含“比”。正如白开水不是茶,未必不能融入茶叶使其变成茶水。因此,我在另一篇名为《诗“兴”之源流》的小文中赞同严粲的观点,“兴”作为开端,可以不含“比”,也可以兼含“比”,录在下面,作为此文的结尾——

 

“兴”是什么?兴就是起,是一首诗的开端(起头)。

没有兴,一上来直接就用比,就用赋,显得突兀。试想,“关关雎鸠,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如果没有起兴,直接说,“窈窕淑女,君子好逑”会是何等地唐突、浅薄,感情没有酝酿,发语没有遮拦,光秃秃、赤裸裸,那还有什么蕴藉、诗味。

   

比较而言,严粲的话最为正确而明白。“兴”是开端,分含喻和不含喻两种情况。

通过以下的例子可以证明:

1)含比喻的开端

关关雎鸠,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

是一首追求爱情的诗,所以用雎鸠的和鸣来起兴。用雎鸠的相向合鸣,从一而终,比喻君子、淑女的相依相恋。

2)不含比喻的开端

鸳鸯于飞,戢其左翼。君子万年,宜其遐福。(“小雅-鸳鸯”)

鸳鸯于飞,戢其左翼。之子无良,二三其德。(“小雅-白华”)

同一个“鸳鸯于飞,戢其左翼”,前一首和“君子万年,宜其遐福”连在一起,后一首却和“之子无良,二三其德”连在一起。前一首是称颂贵族,后一首是妻子怨怼丈夫。这非常明显,“鸳鸯于飞”两句“兴”辞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到处都可以安的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注:篇中楷体字引自《管锥编-毛诗正义》第五则)

 

附录:《管锥编-毛诗正义》第五则

五 关雎()-兴为触物以起

《关雎-序》:“故诗有六义焉:……二曰赋,三曰比,四曰兴。”按“兴”之义最难定。刘勰《文心雕龙-比兴》:“比显而兴隐。……‘兴’者、起也。……起情者,依微以拟议,……环譬以托讽。……兴之托喻,婉而成章。”是“兴”即“比”,均主“拟议”、“譬”、“喻”:“隐”乎“显”乎,如五十步之于百步,似未堪别出并立,与“赋”、“比”鼎足骖靳也。六义有“兴”,而毛、郑辈指目之“兴也”则当别论。刘氏不过依傍毛、郑,而强生“隐”“显”之别以为弥缝,盖毛、郑所标为“兴”之篇什泰半与所标为“比”者无以异尔。

[增订一]《论语-阳货》:“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孔安国《注》:“兴、引譬连类”,刘宝楠《正义》:“赋、比之义,皆包于兴,故夫子止言‘兴’。”夫  “赋、比、兴”之“兴”谓诗之作法也;而“兴、观、群、怨”之“兴”谓诗之功用,即《泰伯》:“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 之“兴”。诗具“兴”之功用者,其作法不必出于“兴”。孔注、刘疏淆二为一。

胡寅《斐然集》卷一八《致李叔易书》载李仲蒙语:“索物以托情,谓之‘比’;触物以起情,谓之‘兴’;叙物以言情,谓之‘赋’。”颇具胜义。“触物”似无心凑合,信手拈起,复随手放下,与后文附丽而不衔接,非同“索物”之着意经营,理路顺而词脉贯。//**4惜着语太简,兹取他家所说佐申之。项安世《项氏家说》卷四:“作诗者多用旧题而自述己意,如乐府家‘饮马长城窟’、‘日出东南隅’之类,非真有取于马与日也,特取其章句音节而为诗耳。《杨柳枝曲》每句皆足以柳枝,《竹枝词》每句皆和以竹枝,初不于柳与竹取兴也。《王》国风以‘扬之水,不流束薪’赋戍甲之劳;《郑》国风以‘扬之水,不流束薪’赋兄弟之鲜。作者本用此二句以为逐章之引,而说诗者乃欲即二句之文,以释戍役之情,见兄弟之义,不亦陋乎!大抵说诗者皆经生,作诗者乃词人,彼初未尝作诗,故多不能得作诗者之意也”。朱熹《诗集传》注:“比者,以彼物比此物也。……兴者,先言他物以引起所咏之词也”:《朱子语类》卷八0:“《诗》之‘兴’全无巴鼻,后人诗犹有此体。如:‘青青陵上柏,磊磊涧中石;人生天地间,忽如远行客。’又如:‘高山有涯,林木有枝;忧来无端,人莫之知’;‘青青河畔草,绵绵思远道’。”与项氏意同,所举例未当耳,倘曰:“如窦玄妻《怨歌》:‘茕茕白兔,东走西顾。衣不如新,人不如故’;或《焦仲卿妻》:‘孔雀东南飞,五里一徘徊。十三能织素,……”,则较切矣。

[增订四]《太平御览》卷八00引《古艳歌》:“孔雀东飞,苦寒无衣,为君作妻”,较《焦仲卿妻》起句更为突出孑立。余嘉锡《论学杂著》六五九页:“桓帝初童谣:‘城上乌,尾毕逋。公为吏,子为徒’云云,‘城上’二语,乃诗中之比兴,以引起下文,犹‘孔雀东南飞’云云也”;当只曰“乃诗中之兴”,着“比”字似赘。

徐渭《青藤书屋文集》卷十七《奉师季先生书》:“《诗》之‘兴’体,起句绝无意味,自古乐府亦已然。乐府盖取民俗之谣,正与古国风一类。今之南北东西虽殊方,而妇女、儿童、耕夫、舟子、塞曲、征吟、市歌、巷引,若所谓《竹枝词》,无不皆然。此真天机自动,触物发声,以启其下段欲写之情,默会亦自有妙处,决不可以意义说者。”皆深有得于歌诗之理,或可以阐“触物起情”为“兴”之旨欤。

[增订一]阎若璩《潜邱札记》卷二驳朱彝尊《与顾宁人书》解《采苓》之穿凿,因谓首章以“采苓采苓”起,下章以“采苦采苦”起,乃“韵换而无意义,但取音节相谐”。亦如徐渭之言“起句绝无意味”也。

曹植《名都篇》:“名都多妖女,京洛出少年。宝剑直千金,……”下文皆言“少年”之豪侠,不复以只字及“妖女”;甄后《塘上行》:“蒲生我池中,其叶何离离!傍能行仁义,……”,下文皆言遭谗被弃,与蒲苇了无瓜葛。又如汉《铙歌》:“上邪!我欲与君相知、长命无绝衰。……”;“上邪”二字殊难索解,旧释谓“上”、天也,乃指天为誓,似不知而强为之词。脱“上邪”即同“天乎!”,则按语气当曰:“天乎!胡我与君不得相知、长命无绝衰!”或曰:“天乎!鉴临吾二人欲相知,长命无绝衰!”,方词顺言宜。故窃疑“上邪”亦类《铙歌》另一首之“妃呼稀”,有声无义,特发端之起兴也。儿歌市唱,触耳多然。《明诗综》卷一00载儿谣:“狸狸斑斑,跳过南山”云云,即其一例,余童时乡居尚熟聆之。闻寓楼庭院中六七岁小儿聚戏歌云:“一二一,一二一,香蕉苹果大鸭梨,我吃苹果你吃梨”;又歌云:“汽车汽车我不怕,电话打到姥姥家。姥姥没有牙,请她啃水疙瘩,哈哈!哈哈!”;偶睹西报载纽约民众示威大呼云:“一二三四,战争停止!五六七八,政府倒塌!”(One two three four,/We dont want the war!Five six seven eight,We dont want the state!)。“汽车、电话”以及“一二一”若“一二三四”等,作用无异“妖女”、“池蒲”、“上邪”,功同跳板,殆六义之“兴”矣。《三百篇》中如“匏有苦叶”:“交交黄鸟止于棘”之类,托“兴”发唱者,厥数不繁。毛、郑诠为“兴”者,凡百十有六篇,实多“赋”与“比”;且命之曰“兴”,而说之为“比”,如开卷之《关雎》是。说《诗》者昧于“兴”旨,故每如项安世所讥“即文见义”,不啻王安石《字说》之将“形声”、“假借”等字作“会意”字解。即若前举儿歌,苟列《三百篇》中,经生且谓:盖有香蕉一枚、苹果二枚、梨一枚也;“不怕”者,不辞辛苦之意,盖本欲乘车至外婆家,然有电话可通,则省一番跋涉也。鼷钻牛角尖乎?抑蚁穿九曲珠耶?毛先舒《诗辨坻》卷一曰:“诗有赋、比、兴三义,然初无定例。如《关雎》,毛《传》,朱《传》俱以为‘兴’。然取其‘挚而有别’,即可为‘比’;取‘因所见感而作’,即可为‘赋’。必持一义,深乖通识。”即隐攻毛、郑辈言“兴”之不足据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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