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2018年1月5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管局对C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墙上挂着一块写有“二〇一七年度质量诚信承诺示范单位”字样的金属宣传牌,但C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责人无法提供获得“二〇一七年度质量诚信承诺示范单位”荣誉称号的相关依据。 经查,涉案宣传牌系C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16年11月通过B中介机构在嘉兴电视台播放广告时,中介机构业务员赠送的,并非经过正规渠道获得。C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收到宣传牌后,将其置于经营场所墙上。
争议焦点 C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将他人赠送的内容不实的宣传牌匾悬挂在经营场所,构成虚假宣传吗?
分 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C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没有主动购买荣誉称号,接受他人赠送的宣传牌并使用的行为不违法。作为接受赠与方,该公司没有义务审查B中介机构是否有权授予“二〇一七年度质量诚信承诺示范单位”荣誉称号,其在经营场所放置上述宣传牌的行为不违法。 第二种观点认为,C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该公司在经营场所展示他人赠送的宣传牌,同时隐瞒了宣传牌来源和相关荣誉称号的获得过程。这种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对C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及其商品的荣誉获得情况产生误解,构成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对于C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执法机关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案查处。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分 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根据《关于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宣传行为定性处罚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竞争字〔2013〕174号)的规定,企业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不真实的企业简介信息属于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定性处罚。 在实践中,荣誉称号的获得一般均有一定的评选过程,经营者对自身是否参加过相关评选活动应有明确的认知。本案中,C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经营场所展示未经任何评选就获得的“二〇一七年度质量诚信承诺示范单位”宣传牌,隐瞒了荣誉称号的来源等重要事实,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公司及其商品在产品质量和诚信服务方面具有较高水平,构成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虽然涉案宣传牌是B中介机构赠送的,C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主动实施虚构荣誉称号的行为,但其在明知荣誉称号无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将其用于企业宣传,存在违法故意。涉案宣传牌的来源,并不影响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认定。
处理结果 最终,办案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对C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罚款25万元。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管局 潘争鸣 张干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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