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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服务终止后赠品价格如何计算?

 初心阅读室 2018-12-18

案 情
  2018年1月10日,林女士到吉林省吉林市工商局昌邑分局解放路工商所投诉。林女士称,其在A养发馆花4800元办理了一张生发、养发卡,接受13次服务后发现效果不理想,而且患上皮炎,要求退回卡中余额1052元。A养发馆负责人最终同意退回林女士卡中余额,但要求其退还赠送的13次头疗、1支精油和1箱饮料,若无法退回,须扣除相应价值的款项。按A养发馆的方法计算,林女士的1052元余额不但退不回来,还需补交300元。林女士认为A养发馆的做法不合理,请求工商部门帮助维权。

争议焦点
  1.消费者能否提出解除合同?
  2.商家要求消费者退回赠送服务和商品是否合理?
  3.商家计算赠送服务和商品价值的方法是否合理?

分 析

一、消费者能否提出解除合同?
  林女士称,其在接受养发、生发服务过程中发现头皮上起了很多疙瘩,后经医生诊断为皮炎,不适宜继续接受A养发馆的服务。
  A养发馆负责人表示,林女士所患皮炎无法证明是由于在该店接受生发、养发服务造成的。
  执法人员认为,即使林女士没有证据证明所患皮炎是接受A养发馆生发、养发服务造成的,但已经不适宜继续接受服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林女士因身患皮炎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要求解除合同合情合理。

二、商家要求消费者退回赠送服务和商品是否合理?
  实践中,许多商家与消费者签订的服务类合同属于附义务赠与合同,实行捆绑销售。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本案中,林女士由于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赠与合同中约定的义务,A养发馆要求其退回“赠品”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三、商家计算赠送服务和商品价值的方法是否合理?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本案中,林女士与A养发馆签订合同前,A养发馆没有就赠品的价格与其作出约定。在这种情况下,A养发馆按108元一次的价格计算头疗服务价值显失公正,应当按照日常消费价格每次30元计算,精油、饮料应按购买成本计价。此外,消费者由于自身愿因提出提前终止合同,但其已消费了3800元,应按比例扣除已享受赠送服务和商品的价值。

处理结果
  经调解,林女士和A养发馆达成协议:A养发馆扣除相应赠送服务和商品价值,返还林女士532元。

□吉林省吉林市工商局
  昌邑分局 杜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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