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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降低居民税负,提升获得感

 老张的菜地 2018-12-19

自10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上调至5000元/月(6万/年)。10月20日,新个税法“一次修法两步到位”的第二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其中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均给出了具体的适用范围、扣除标准等。

一直以来,个人所得税改革都牵动着大众的神经,并成为常谈常新的公共话题。从上个世界80年代起征开始,至本轮结束已历经5次改革。由于个税征收涉及的群体数量众多,加之又与个人利益息息相关,因而改革的合理性、科学性至关重要。根据新修订的个税法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先将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5000元/月,并适用新的综合所得税率。

表面上看,起征点上调幅度不大,个人受益的部分似乎并不多,再加上物价上涨的因素和其他支出未能考虑在内,若没有附加扣除作为重要补充,改革的结果将难免令人失望。

目前,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点:一方面个税只占财政总收入的6.9%,明显边缘化,与美国个税占联邦税收收入的47%存在很大的差距,说明未能做到“应征尽征”;另一方面,美国年收入10万美元以上的人纳税占到整体个税收入中的6成,而我国则是中低收入者税收贡献率占到65%。个税与普通人的利益息息相关,以综合收入为基准并采取递进税率的方式,才能优化个税的征求结构。

征收基准需要改善,扣除项目也应当有所增加。根据目前的政策,除了五险一金和免征额外,其余的收入都将缴纳个人所得税。若没有依据个人衣、食、住、行等方面的专项扣除,单纯调高起征点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事实上,既有个税征收之所以令人关注,根本原因在未充分虑及个人及家庭的负担情况,无论是公平性还是合理性都存在问题。

起征点相对过低和专项扣除偏少,降低了征收的门槛,扩大了增收的范围。因而,个税改革应该考虑到个人负担和家庭情况的差异性。除了起征点要根据收入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调整,还应结合个人和家庭支出结构与总体负担,确定专项扣除和附加扣出的项目及标准,让个税缴纳的总额与基数回归合理水平,从工薪税优化成收入所得税,以此让利于民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专项扣除办法作为个税征收的补充和配套措施,对完善个税征收体系意义重大。从征求意见稿来看,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均涉及到个体利益,既有共同性又有差异性,可以有效地降低家庭的整体税负,变相增加个体收入并提升人们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在个税征求上必须消除的一个误区是,并非税率越高税收就越多。此类似于“放水养鱼”与“杀鸡取卵”的关系,个税征收也好,其他税收也罢,“放水养鱼”和“休养生息”在短期内会导致税收总额的减少,但从长远看则可以不断增加公共财政的收入。厘清并体现这一基本原则,个税改革才会真正趋于合理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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