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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提前下班去接小孩,发生交通事故被撞伤,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w我的工程 2018-12-20

由于学校和幼儿园放学时间普遍比职工正常下班时间早,假如小孩无人接时,有些人就会提前离岗去接小孩,这期间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职工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呢。对此,不同人有不同看法,有的认为是,有的认为不是。其实,发生这种事,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分别作出判断。

(图片来源于网络,图文无关)

对于工伤的认定,主要是看是受伤时间、受伤地点和受伤原因,对于工作时间发生的由于工作原因导致的工作事故,就属于工伤。虽然上下班途中似乎不是上班时间,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对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但是,提前早退了发生了事故,还是不是工伤呢。

不属于工伤的情形:

1、如果没有经过单位领导批准,提前离岗去接小孩,显然违反了单位的上下班作息管理制度,不属于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发生的事故,因而很明显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2、交通事故认定中,如果职工负主要责任,无论是否请假都不能认定为工伤。

属于工伤的情形:

(图文无关)

如果提前离岗是经过单位批准了,(这里要注意的是最好有相关证据能证实领导同意了,否则,出事了有可能不承认同意了),且交通事故中本人是非主要责任的话,就是工伤。

可能有人认为,下班去接小孩是办私事,出了事故不应该算是工伤吧。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接小孩是很多人正常的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而且并没有超出上下班的合理路线,途中接小孩的行为并不影响对“合理的上下班路途”的认定,因此,不能以职工是接小孩为借口,否认工伤。主要的法律依据是下面的最高法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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