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 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不属于短期租赁。[1] 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2] 低价值资产租赁的判定仅与资产的绝对价值有关,不受承租人规模、性质或其他情况影响。低价值资产租赁还应当符合本准则第十条的规定。[3] 承租人转租或预期转租租赁资产的,原租赁不属于低价值资产租赁。[4] [1]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第三十条 [2]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3]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4]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规定 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作出该选择的,承租人应当将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的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能够更好地反映承租人的受益模式的,承租人应当采用该方法。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第三十二条 处理 对于短期租赁,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资产的类别作出本准则第三十二条所述的会计处理选择。[1] 对于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根据每项租赁的具体情况作出本准则第三十二条所述的会计处理选择。[2] 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二条进行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发生租赁变更或者因租赁变更之外的原因导致租赁期发生变化的,承租人应当将其视为一项新租赁进行会计处理。[3] 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中,租赁资产属于低价值资产且根据本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承租人无需对该经营租赁按照衔接规定进行调整,应当自首次执行日起按照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1]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3]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第三十四条 [4]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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