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丧失共产主义理想信念,革命意志衰退; 2.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宣传消极思想,破坏党内团结,造成较大影响,经教育不改的; 3.不履行承包合同,拖欠挪用公款或造成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遭受损失的。 4.不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不支持公益事业,不顾全大局,破坏经济发展环境,不敢与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作斗争的; 5.不遵守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及乡规民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已丧失党员条件的; 6.不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品质败坏,不赡养老人的; 7.不维护上级组织,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的; 8.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民主评议的; 9.有其他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的。 10.民主评议不合格率超过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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