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不相應行法 •••

 桑丹旺姆j30ocs 2018-12-20

甲七、不相應行法


如上所言,有為法可分色法、識法、不相應行法三種類別。不相應行法的定義是「非色、識其中一者的有為法」,意思是,不相應行非色法,亦非心法,卻依色、心其中一者而施設;因為屬於與心法不相應之行蘊,故稱「不相應行」,其事例如:時間、年、月、日、補特伽羅、隨眠、事物、無常、東西南北方向,以及瓶子的生、滅、住、盛水功能等。


瓶子的生、滅、住等三性相,是指新產生先前未有之瓶子的「生」、瓶子存在時的「住」、瓶子在下一剎那不會存在的「滅」。瓶子與瓶子的生、住、滅皆由同一因聚所作之果,故稱「有為」93。瓶子的生、滅、住若屬色法,應為附屬瓶子的色法,而非其他色法,然此三者並非附屬瓶子的色法;既然並非附屬瓶子的色法,又非識法,所以瓶子的生、滅、住只能屬於依瓶子特徵施設的不相應行法。


時間、年、月、日也屬於不相應行法,以下將會解說。


補特伽羅也是不相應行。因為,補特伽羅依五蘊或四蘊施設而有,其施設處有色、識、不相應行三者。若將補特伽羅歸屬為色、識其中一者,皆有困難,只能安立為不相應行法,細節以下再述。


隨眠也是不相應行。例如:意識認識某人後,雖然其識已滅,但其識會留下回憶此人的能力;此能力屬於隨眠。隨眠並非色法,也非意識,僅屬意識所留下的能力,故屬不相應行。


所作性、無常、事物皆有色、識、不相應行三者,但本身屬於非色非識的有為法,故屬不相應行。


此外,木匠伐木的動作、因果先後形成的次第、人具有的功德等皆屬非色非識的有為法,故亦屬不相應行。


93 譯者註:「有為」的藏文直譯為「聚作」。


毘婆沙宗將不相應行分為十四類:得、非得、同分、無想、無想定、滅盡定、命、四種有為性相(生、住、壞、滅)、名聚、句聚、文聚。如《阿毘達磨俱舍論本頌》云:


「心不相應行,得非得同分,無想二定命,相名身等類。」94


毘婆沙宗認為其他類別的不相應行並非施設而有,而是本身獨立的;此觀點不同於其他上部宗派。


以下解釋十四類不相應行。


一、得(??????):謂某種質體(????),令所得物可在相續中獲得。95如捆綁包袱的繩索與包袱有別,「得」與所得物也有差別。


二、非得:謂某種質體,令不得物無法獲得。


三、同分:謂某種與有情的行為、想法、性質相似的質體。


四、無想:謂某種質體,暫時遮擋非想非非想天人的心及心所,不令現起。


94 德格版,論,阿毘達磨,?? 卷,第二品,第35 句偈頌文,正頁;對勘本版,書號7911 頁。漢譯來源:《阿毘達磨俱舍論》(T.29.1560.312c.18)。

95 譯者註:「相續中獲得」之物如內在器官、皮膚、長在皮肉上的指甲等。「非相續中獲得」之物如已經摘掉的器官、瓶柱、不長在皮肉上的指甲等。


五、無想定:謂入定成辦有頂的三摩地後,從入定起乃至未出定前的遮擋心與心所的質體。


六、滅盡定:謂聖者心續中的三摩地,依三界最細微的心識─非想非非想天之心─遮擋心與心所的質體。


七、命:謂士夫或補特伽羅之壽,屬煖或識的所依。《阿毘達磨俱舍論本文頌》:


「命根體即壽,能持煖及識。」96


《阿毘達磨俱舍論自釋》也說:


「何法名壽?謂有別法能持煖識,說名為壽,故世尊言:壽煖及與識,三法捨身時,所捨身僵仆,如木無思覺。故有別法,能持煖識相續住因,說名為壽。」97


古老的學者們對「壽」、「命」各有不同解讀。《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



96 德格版,論,阿毘達磨,?? 卷,第二品,第45 句偈頌文,背頁;對勘本版,書號 7912 頁。漢譯來源:《阿毘達磨俱舍論本文頌》(T.29.1560.313a.9)。

97 德格版,論,阿毘達磨,?? 卷,第二品,78 背頁;對勘本版,書號79195頁。漢譯來源:《阿毘達磨俱舍論》(T.29.1558.26a.26)。


「有說:由此故活名命行,由此故死名壽行。有說:所留名命行,所捨名壽行。有說:可生法名命行,不可生法名壽行。有說:暫時住名命行,一期住名壽行。有說:同分名命行,彼同分名壽行。有說:修果名命行,業果名壽行。有說:無漏業果名命行,有漏業果名壽行。有說:明果名命行,無明果名壽行。有說:新業果名命行,故業果名壽行。有說:與果業果名命行,不與果業果名壽行。有說:近業果名命行,遠業果名壽行。尊者妙音作如是說:順現受業果名命行,順次生受、順後次受、順不定受業果名壽行。命行、壽行是謂差別。」98


經部反駁毘婆沙部立宗時言道,若問:「身、識依命,命將無依,命依何者?」若答:「命亦依身、識。」經部駁:


「如是,壽未盡,餘者亦不盡;餘者未盡,壽亦不盡故,將成永無止盡,不應相互依賴。」如《阿毘達磨俱舍論自釋》云:


「若爾此壽何法能持?即煖及識還持此壽。若爾三法更互相持,相續轉故,何法先滅,由此滅故餘二隨滅,是則此三應常無謝。」99


98 中國和尚洛桑卻扎或法尊大法師的手稿。第一百二十六品,874 頁。漢譯來源:《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T.27.1545.657c.13)。

99 德格版,論,阿毘達磨,?? 卷,第二品,78 背頁;對勘本版,書號79195頁。漢譯來源:《阿毘達磨俱舍論》(T.29.1558.26b.2)。


此論述乃持有經部立場後,破斥毘婆沙部宗時所說。經部自宗說法如《阿毘達磨俱舍論》:


「若爾何法說名壽體?謂三界業所引同分住時勢分說為壽體。由三界業所引同分住時勢分相續決定隨應住時,爾所時住故,此勢分說為壽體。」100


論中的意思是:命根謂依業力故,與意識及其種子為同類相處者。另有一派則說命為風。如《阿毘達磨俱舍論》云:


「息風名生,依身心轉。」101


《釋迦慧論著》也說:


「命謂吐氣。等字涵攝吸氣等。」102


《瑜伽師地論?攝決擇分》:


「復次云何命根?謂由先業於彼彼處,所生自體所有住時限量勢分,說名為壽、命、命根。」103


100 德格版,論,阿毘達磨,?? 卷,第二品,79 正頁;對勘本版,書號79196頁。漢譯來源:《阿毘達磨俱舎論》(T.29.1558.26b.15)。

101 德格版,論,阿毘達磨,?? 卷,第四品,203 背頁;對勘本版,書號79500頁。漢譯來源:《阿毘達磨俱舍論》(T.29.1558.86c.7)。

102 德格版,論,量,??? 卷,第一品,第三十三卷,18 正頁;對勘本版,書號9942 頁。漢譯大藏經內並無此譯。

103 德格版,論,唯識,??? 卷,第三品,22 背頁;對勘本版,書號7452 頁。漢譯與藏譯稍有不同,漢譯原文(T.30.1579.587a.21):「次云何命根?謂由先業於彼彼處,所生自體所有住時限量勢分,說名為壽、生氣、命根。」


《大乘阿毘達磨集論》說,由業力故與阿賴耶識同類相處者稱為「命」。


如上述,這些大教典中談到「命」的不同論述包括:命屬煖及識之所依、趨入身心之風為命、命屬與生存續流意識同類相處者。


有些醫典區分魂(???)、命、壽三者。身光澤的最佳狀態是魂,身心同俱是命,心氣無二是壽。以油燈為例,魂如油,命如芯,壽如光。


八~十一、有為性相。有為法的定義是「可象徵有為的某法」。有為性相有四,謂能成之生、能續之住、能變之壞、無常之滅四者。四者雖與其所依的有為法同時產生,但其性質與有為法卻屬質體別異。


十二~十四、名、句、文三聚:如上述能詮聲時所言,名的定義謂「僅示其性質」,如言「色」。句謂「顯示其特徵」,如言「色無常」。文謂名、句之基礎,如言「A」。聚謂集聚其法。毘婆沙部認為名、句、文三聚皆屬不相應行法。


如《阿毘達磨俱舍論自釋》云:


「此三非以語為自性。語乃音聲,104非唯音聲即令了


104 此段話參考北京版及奈塘版,稍做修改。


義。云何令了?謂語發名,名能顯義,乃能令了。」105言「瓶子」的時候,內心會映現瓶相,瓶子也能被意會,稱為「名」。聲音並非都能被意會,如牛畜所發之聲即無法被意會。因此毘婆沙部認為,名、句、文及此三聚皆屬分別心所映現的「總相」(?????),故為不相應行;經部認為,此三聚為從口發出的自相聲音,故屬色法。


如《大乘阿毘達磨集論》等上部典籍認為,在上述的不相應行十四法上,再添增了流轉、定異、相應、勢速、次第、時、方、數、和合等九法,總共二十三類不相應行法,全都依他者而施設存在;其中「異生性」即是「非得」,「同等分」即是「同分」。如《大乘阿毘達磨集論》:


「何等名為心不相應行?謂得、無想定、滅盡定、無想、異熟、命根、同等分、生、老、住、無常、名身、句身、文身、異生性、流轉、定異、相應、勢速、次第、時、方、數、和合等。」106


分別說明如下:


105 德格版,論,阿毘達磨,?? 卷,第二品,84 背頁;對勘本版,書號79210頁。漢譯來源:《阿毘達磨俱舍論》(T.29.1558.29a.25)。

106 德格版,論,唯識,??? 卷,第一品,52 正頁;對勘本版,書號76134 頁。漢譯來源:《大乘阿毘達磨集論》(T.31.1605.665b.28)。


一、依某法的增減而施設的「得」。


二~四、依遮擋識、明而施設的「無想定」、「滅盡定」、「無想」。


五、依壽而施設的「命根」。


六、依相似而施設的「同分」。


七~十、依性相而施設的「生」、「老」、「住」、「無常」四者。


十一~十三、依名言而施設的「名聚」、「句聚」、「文聚」三者。


十四、依未得聖道而施設的「異生性」。


十五~二十三、依因果而施設的「流轉」、「定異」、「相應」、「勢速」、「次第」、「時」、「方」、「數」、「和合」。


《大乘阿毘達磨集論》:


「何等為得?謂於善不善無記法,若增若減假立獲得成就。何等無想定?謂已離遍淨欲,未離上欲出離想,作意為先故,於不恒行心、心所滅,假立無想定。何等滅盡定?謂已離無所有處欲,超過有頂暫息想,作意為先故,於不恒行諸心、心所及恒行一分心、心所滅,假立滅盡定。何等無想異熟?謂已生無想有情天中,於不恒行心、心所滅,假立無想異熟。何等命根?謂於眾同分先業所引,住時決定假立命根。何等眾同分?謂如是如是有情,於種種類自體相似,假立眾同分。何等為生?


謂於眾同分諸行本無今有,假立為生。何等為老?謂於眾同分諸行相續變異,假立為老。何等為住?謂於眾同分諸行相續不變壞,假立為住。何等無常?謂於眾同分諸行相續變壞,假立無常。何等名身?謂於諸法自性增言,假立名身。何等句身?謂於諸法差別增言,假立句身。何等文身?謂於彼二所依諸字,假立文身。此言文者能彰彼二故。此又名顯,能顯彼義故。以此名字,無異轉故。何等異生性?謂於聖法不得,假立異生性。何等流轉?謂於因果相續不斷,假立流轉。何等定異?謂於因果種種差別,假立定異。何等相應?謂於因果相稱,假立相應。何等勢速?謂於因果疾速流轉,假立勢速。何等次第?謂於因果一一流轉,假立次第。何等為時?謂於因果相續流轉,假立為時。何等為方?謂於東、西、南、北、四維、上、下因果差別,假立為方。何等為數?謂於諸行一一差別,假立為數。何等和合?謂於因果眾緣集會假立和合。」107


107 德格版,論,唯識,??? 卷,第一品,52 正頁;對勘本版,書號76135 頁。漢譯來源:《大乘阿毘達磨集論》(T.31.1605.665c.2)。


此二十三法並非不相應行的決定分類,因此其他的不相應行法亦應知曉。毘婆沙部認為非色非識的不相應行,並非與彼的施設處─身與心兩者─質體別異。唯識派認為不相應行是依色、心、心所三者所施設的。如上述《阿毘達磨集論》所言,不相應行是施設而有,《大乘五蘊論》亦云:「云何心不相應行?謂依色、心、心法分位,但假建立,不可施設決定異性及不異性。」108


甲八、因與果的論述


乙一、因的論述


先前說到任何色、識、不相應行等,只要是有為法,都得由因緣所生,因此本篇將簡略介紹因果的論述。因的定義是能生自果,換句話說,果從何者出生之處稱為因。《釋量論》:


「若此有彼生,若此變彼變,說此是彼因。」109


108 德格版,論,唯識,??? 卷,14 背頁;對勘本版,書號7742 頁。漢譯來源:《大乘五蘊論》(T.31.1612.849b.29.)。

109 德格版,論,量,??? 卷,成量品,第183 句偈頌文,114 背頁;對勘本版,書號 97516 頁。漢譯來源:法尊法師譯《釋量論》。


教典中多處使用各種「因」的詞彙,包括:一、三緣聚合後,識將會形成的「成因」。二、依四食讓身體維持的「住因」。三、大地為事物所依的「依因」。四、炬火令色明顯的「顯因」。五、火令木產生變化,或鐵匠令金子改變等的「變因」。六、藥物去除疾病的「除因」。七、藥物不只去除疾病,也令獲取安樂的「得因」。八、如直接因的「近因」。九、如間接因的「長因」。十、依煙因得知有火,或由成立語令他人會意的「能知因」等。雖然「能知因」就是理由,但有時候某因也可兼為「能知因」及「因」兩者。中觀應成的教典提到,燈油耗盡不只是燈火熄滅的「能知因」,也是「因」,兩者皆是。


有時佛教典籍說到因、緣二法的區別為:「因」謂形成某法的主因,又稱「近取因」;「緣」謂形成此法的助緣,又稱「俱生緣」。110如聖者阿闍黎蓮花戒所著的《廣說佛說大乘稻芉經釋》(?ālistambasūtra ??????????????????????????????????????????):


「於此,因謂取因,不共故。緣謂俱生緣,共故。」111


一般因與緣同義,但依此分類的角度詮釋因、緣的話,因與緣並非同義。


110 譯者註:又有人用「俱有緣」一詞。漢文古譯中,使用「俱生緣」的譯詞之教典如:《阿毘達磨順正理論》、《阿毘達磨藏顯宗論》、《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等。

111 德格版,論,量,??? 卷,第155 句偈頌文,正頁;對勘本版,書號67403頁。漢譯大藏經內並無此譯。



在因緣分類上,毘婆沙宗說有六種因。其他眾多典籍也說到了因緣、所緣緣、增上緣、等無間緣等四緣。六因的說法是毘婆沙宗的不共主張,在講解「宗義」的章節會做解釋。四緣的論述又與識有著極為密切的關聯,所以在以下討論具境─識─的時候會做解釋。


因的分類,可依時間分為直接因與間接因兩者,又可依形成的模式分為近取因及俱生緣兩者。


直接因的定義是「直接產生自果」。如:火是自果煙的直接因,因為火與煙之間沒有其他法的介入,火可直接產生自果煙的緣故。界定其他的直接因可依此類推。


間接因的定義是「間接產生自果」。如:木柴是自果煙的間接因,因為木柴無法直接產生自果煙,中間必須有火介入。


近取因的定義是「在自己的質體續流上,形成自己近取果的主要因」,或是「在果的性質及特徵兩者間,屬於產生性質的主因」。例如:種子是自果小苗的近取因,泥土是陶瓶的近取因。《釋量論》:


「親因無變異,則諸有因者,不能使變異,如泥無變者,則瓶等無異。」112




112 德格版,論,量,??? 卷,成量品,第61句偈頌文,109 背頁;對勘本版,書號97505 頁。漢譯來源:法尊法師譯《釋量論》。


俱生緣的定義是「與自己的質體續流無關,主要產生自己的俱生果」,或是「在果的性質及特徵兩者間,屬於產生特徵的主因」。例如水是苗的俱生緣,因為與種子同俱產生苗的因緣,故稱俱生緣。《釋量論》:


「彼從俱有因,生果則共住,如火與熔銅。」113


論說,現有身心兩者的個別近取因,因為互相成為另一方的俱生緣,使得身與心同俱存在。如火及銅兩者都是因緣聚合而有,且其個別的近取因─火及熔銅─互相成為另一方的俱生緣。


如是,近取因生自果時,會依賴著俱生緣而產生自果,兩者除了在「與自己的質體續流有無關係」上有區別之外,近取因是不共的因,俱生緣則是共同的因,兩者有所不同。例如:青稞的種子是青稞苗的不共因緣,不會產生大米的苗;同樣地,大米的種子只會產生大米的苗,無法產生青稞的苗。因此,這些種子屬於不共因,至於水及肥料則都是青稞及大米的共同因緣。近取因主要產生自果的性質,俱生緣主要產生自果的特徵,例如:會長出青稞的苗或是大米的苗由近取因決定,但是苗會長多高多大、長得好不好,則主要是看俱生緣。


113 德格版,論,量,??? 卷,成量品,第63 句偈頌文,109 背頁;對勘本版,書號97505 頁。漢譯來源:法尊法師譯《釋量論》。


如何安立何者為何者之因呢?若何者具足能力形成某果時,則此法即為該果之因。《釋量論》:


「能生苗地等,性轉變是因,若彼善修治,見彼差別故。」114


論說,如冬季農田雖不具備生苗的性質,但是若透過善加修治農土,將其田地性質轉變為生苗農地,方能見到有豐盛農作物之差別。


內外諸事物都必須依賴近取因及俱生緣,兩者聚合後才會產生。例如苗的產生需得依賴自己的近取因──種子,及俱生緣─水、肥料等,透過多種因緣的聚合才能產生。只有種子不會生苗,若沒有種子,只有水及肥料也不會產生苗。同樣的道理可以類推到其他的有為法。《般若八千頌》云:




114 德格版,論,量,??? 卷,成量品,第26 句偈頌文,108 背頁;對勘本版,書號97502 頁。漢譯來源:法尊法師譯《釋量論》。


「善男子!譬如箜篌,依止種種因緣和合而有聲生。是聲因緣,所謂槽、頸、繩、棍、絃等人功作意,如是一一不能生聲,要和合時其聲方起,是聲生位無所從來,於息滅時無所至去。善男子!諸如來身亦復如是,依止種種因緣而生。是身因緣,所謂無量福德智慧,及諸有情所修見佛善根成熟,如是一一不能生身,要和合時其身方起……」115


帝釋慧的《量釋》(????????????????????):


「從一物不能生多物。為何?因多物從多物生乃自宗見。如是故,一物定不能生一物,然『和合可生一切』與『從一聚可生一聚』乃同義詞。」116


乙二、果的論述


果的性質:從自因所生。如種子的果為苗,火的果為煙。


吉祥法稱《釋量論》:


「煙是火之果,果法隨轉故,若無彼有此,越出其因理。」117


煙觀待火,若無火則不生煙,因此煙是火的果。若謂無火仍可生煙,將違因果律。論說果觀待因。


115 德格版,經,八千頌,? 卷,第三十一卷,278 背頁;對勘本版,書號33667頁。漢譯來源:《大般若波羅蜜多經》(T.6.220.1069b.21.)。

116 德格版,論,量,??? 卷,第三品,第三十五卷,266 背頁;對勘本版,書號98647頁。漢譯大藏經內並無此譯。

117 德格版,論,量,??? 卷,自義比量品,第36 句偈頌文,96 正頁;對勘本版,書號97472 頁。漢譯來源:法尊法師譯《釋量論》。


果的分類可依時間分類為直接果與間接果二者,又可依續流而分為近取果及俱生果二者。


直接果的性質:直接所生。例如:煙是火的直接果,因為二法之間沒有其他法的介入,又煙是直接從火產生的緣故。


間接果的性質:間接產生自果。例如:煙是木柴的間接果,因為煙無法直接從木柴產生,中間要有火的介入。


近取果的性質:於自己的質體續流上存在的主要果。例如:陶瓶是泥土的近取果,因為泥土的性質逐漸轉為陶瓶的性質。


俱生果的性質:並非源於自己的質體續流,主要來自俱生因的所生。例如:陶瓶是陶匠的俱生果,但陶瓶絕非由陶匠的性質改變後產生。


同理,羊毛與毛線織成氆氌,泥土塑成陶瓶,黃金打造成金瓶,種子轉變為小苗等,都是由近取因轉為近取果的例子。


紡織者、陶匠、金匠、農夫、水、肥料等,都是俱生因產生俱生果的例子。


因與果的差別為何?總的來說,「因」、「果」二者可說是同義。事例如:以瓶子本身而言,因為能生自果,所以是因;因為從因所生,所以也是果。同樣地,今天早晨是昨夜的果,也是今夜的因,所有的有為法也是如此。若以單一事例而言,因與果相違。例如:火是自果煙的因,非自果煙的果;煙是自因火的果,非自因火的因,以此類推他法。


甲九、無為法


如上已言,「有」可分兩種類別,一種是因緣法或具有變化的,另一種則是非因緣法或不具變化的,前者是有為法,後者是無為法。無為法的性質:無法堪成生滅住三者。無為法與常法同義。依據下部《阿毘達磨俱舍論》,無為法有三:虛空、擇滅、非擇滅。


何謂虛空?毘婆沙部認為「與礙分離,與色分開」乃虛空,虛空是種常質,不會阻礙色法,也不被色法阻礙,六界內的空界乃明、暗其中一性的色處。經部以上認為所謂的虛空乃「僅遮觸礙的無遮法」。


何謂擇滅?「以擇慧力滅除個別所斷的煩惱」乃擇滅,如依道力徹底斷除瞋心。


何謂非擇滅?由於因緣未具,導致恆久阻礙將來所斷的產生乃「非擇滅」。例如,雖然依靠修道並未徹底斷除瞋心,只因現起瞋心的因緣不可能具足所安立的「滅」。


《阿毘達磨俱舍論》提到:


「及三種無為,謂虛空二滅,此中空無礙,擇滅謂離繫,隨繫事各別,畢竟礙當生,別得非擇滅。」118


論說,虛空與色分離,屬風所依。擇滅乃除該所斷有漏之滅;非擇滅乃阻礙該所斷之生。毘婆沙部說此三是「無為非凡質體」(?????????????????????????????)。


世親阿闍黎的《大乘五蘊論》說四種無為:虛空、擇滅、非擇滅、真如。論云:


「云何無為?謂虛空無為、非擇滅無為、擇滅無為及真如。云何虛空?謂若容受諸色。云何非擇滅?謂若滅非離繫。此復云何?謂離煩惱對治而諸蘊畢竟不生。云何擇滅?謂若滅是離繫。此復云何?謂由煩惱對治故諸蘊畢竟不生。云何真如?謂諸法法性、法無我性。」119


依據《大乘阿毘達磨集論》,無為法分八:一、善法真如;二、不善法真如;三、無記法真如;四、虛空;五、擇滅;六、非擇滅;七、不動;八、想受滅。論云:



118 德格版,論,阿毘達磨,?? 卷,第二品,第56 句偈頌文,正頁;對勘本版,書號794頁。漢譯來源:《阿毘達磨俱舎論本頌》(T.29.1558.1c.2)。

119 德格版,論,唯識,??? 卷,16 正頁;對勘本版,書號7745 頁。漢譯來源:《大乘五蘊論》(T.31.1612.850a.18)。


「此無為法復有八種,謂善法真如、不善法真如、無記法真如、虛空、非擇滅、擇滅、不動及想受滅。何等善法真如?謂無我性。亦名空性、無相、實際、勝義、法界。何故真如說名真如?謂彼自性無變異故。何故真如名無我性?離二我故。何故真如名為空性?一切雜染所不行故。何故真如名為無相?以一切相皆寂靜故。何故真如名為實際?以無顛倒所緣性故。何故真如名為勝義?最勝聖智所行處故。何故真如名為法界?一切聲聞獨覺諸佛妙法所依相故。如善法真如,當知不善法真如、無記法真如亦爾。何等虛空?謂無色性容受一切所作業故。何等非擇滅?謂是滅非離繫。何等擇滅?謂是滅是離繫。何等不動?謂已離遍淨欲,未離上欲苦樂滅。何等想受滅?謂已離無所有處欲,超過有頂暫息想,作意為先故,諸不恒行心、心所滅。及恒行一分心、心所滅。」120


八者的前三者同樣都是真如,只是在所依有法上有不同。煩惱及感受兩者中,消滅煩惱的是擇滅;感受又分影響身心的苦樂及不影響身心的捨受二者,斷除前者的不動,以及斷除後者的想受滅。




120 德格版,論,唯識,??? 卷,第一品,53 背頁;對勘本版,書號76138 頁。漢譯來源:《大乘阿毘達磨集論》(T.31.1605.666a.20)。

「不動」謂「依世間道,遠離三禪天以下的貪執,並未遠離四禪貪執時候的遮擋苦樂之滅」。此滅遠離八患,尤因不被苦樂所動搖,故稱不動。「想受滅」謂「遠離無所有天以下的貪執,依有頂心遮滅想受」。《阿毘達磨集論》所說的「遮滅想與受之定」是不相應行,也是非遮。此處「遮滅想與受之定」是無遮。


依據佛教量學的大教授師們,僅屬分別心安立而有的法,例如:有法及特徵、同屬(?????????)121及共、性相及名相、一與異、所立與能立等共相,皆是遍計執及無為法。《釋量論》:


「法有法建立,如異非異等,是不觀實性,如世間所許,唯依如是許,遍立能所立,為入勝義故,諸智者所說。」122


論說,無為法不一定是《阿毘達磨集論》所言的八種無為法之一,應當了知。


甲十、與所量相關的其他論述


121 譯者註:X,又是Y就是「Y的同屬」。

122 德格版,論,量,??? 卷,自義比量品,第87-88句偈頌文,98 正頁;對勘本

版,書號97477 頁。漢譯來源:法尊法師譯《釋量論》。


乙一、性相、名相、事例


如前述引用《釋量論》所言,說理者在尋求真相的時候,所採用的了知勝義的方法,就以世俗或名言諦而言,事物的所立能立、有法特徵、名相性相等論述都與心如何趨入境有關。


因此在古老的典籍中,上述論述都在「心如何趨入境」的章節中才會述及。然而,在這部《總集》裡,為能使初學者更容易理解,故在「所知─境─的論述」中就開始略述這些論題。


首先是性相、名相與事例的論述。慈尊聖者在《大乘莊嚴經論》說道:


「所相及能相,如是相差別,為攝利眾生,諸佛開示現。」123


論說性、名、例三者:一、所顯示的名相。二、能顯示的性相。三、顯示處之事例;「瓶子」是事例,「所知」是名相,「可為心之境」是性相。知道瓶子是「可為心之境」後,就可了解瓶子是所知。依性相力,顯示事例乃名相,令識通達「瓶子乃所知」。


123 德格版,論,唯識,??? 卷,第十二品,第36 句偈頌文,14 背頁;對勘本版,書號70834 頁。漢譯來源:唐波羅頗蜜多羅大師譯《大乘莊嚴經論》T.31.1604.613b.29)。



性相這個詞彙出現於多處:一、火本身的性相:如火的炙性是別於他者、顯示火的不共性質。二、火的共相:如無常顯示遍佈諸火與非火的有為法。三、類別性相:就以單一的瓶子而言,因為非常而安立為無常;因為非無作性而安立為所作性等。四、除異類性相:如「腹鼓、縮底、且具有盛水作用者」乃瓶子的性相,這種性相的安立斷除了不遍與過遍的過患。


五、除邪分別性相:為斷疑惑而說該性相。在此的性相主要以除異類性相為主,此中也包括除邪分別性相。124


「除異類性相」須除三種條件:一、不遍過患。二、過遍過患。三、事例不對應。


不遍過患:若將「具柏樹枝葉者」安立為樹木的性相,將有不遍或狹遍的過患,因為「具柏樹枝葉者」無法遍佈樹木的所有例別(???????????????)。


過遍過患:若將「從大地生」安立為樹木的性相,將有過遍的過患,因為「從大地生」不只遍佈樹木,也包含其他事物。


124 恰巴所著的《驅意闇量論》說,以除異類性相為主的性、名、例三者的論述中,為何名相必須具足施設三法(??????????????????),以及性相必須具足質有三法(?????????????????)等理由。參考《驅意闇量論》,第二品,12-32頁,與正量性相相關的內容。


事例不對應:若將「腹鼓、縮底、且具有盛水作用者」安立為樹木的性相,將有事例不對應過患,因為「腹鼓、縮底、且具有盛水作用者」無法對應樹木的事例,如柳樹等。上述過患都使樹木性相無法成立。


一般安立性相的途徑有:一、以作用安立。二、以作用及性質兩者安立。前者如「具舉樑作用者」是柱子的性相;「能生自果」是「因」的性相。後者如「燒熱性」是火的性相;「亦明亦觀」125乃識的性相。熱是火的性質,燒是火的作用;明是識的性質,觀是識的作用。


「具足施設三法」乃名相的性相。三法謂:一、彼乃名相。二、對應彼事例。三、除彼之性相外,不屬其他法的名相。以事例為喻,事物乃名相、事物也與其事例相對應,如瓶子等、除其性相「具足能力引發作用者」外,不屬其他法的名相。


「具足質有三法」乃性相的性相。三法謂:一、彼乃性相。二、對應彼事例。三、除彼之名相外,不屬其他法的性相。以「具足能力引發作用者」為例,「具足能力引發作用者」乃性相,而「具足能力引發作用者」也與其事例相對應,


125 譯者註:藏文的??? 字雖有「知」及「觀」等解讀,但考慮到「知」字不能周遍邪見等所有心識,因邪見等顛倒識不能知境卻能觀境,故譯「觀」。

如瓶子等、除其名相「事物」外,不屬其他法的性相。總之,「具足能力引發作用者」是事物的能相或性相,事物是「具足能力引發作用者」的所相或名相。瓶子因為是「具足能力引發作用者」,所以顯示為事物的例子。所有性相與名相,如「具足能力引發作用者」與事物兩者,都具兩種屬等遍、兩種非等遍、兩種有等遍、兩種無等遍,共具八門遍相。正量認知性相及名相兩者的順序上有先後之別,先了知性相,才會了知名相。


乙二、一與異


所知可分「一」與「異」二種。「一」的性質是「非個別之法」;「非個別」指的是分別心中不會顯現可被各各分開的影像,或其聲音不會發出可被各各區分的音韻。例如:說「柱子」時,聲音不會發出說「瓶子」的聲音;執柱的分別心只會顯現柱子的影像,不會顯現瓶子的影像。同樣地,地、水、火、風等,以個別的角度而言,個個都是「一」。「兔角」則並非「一」,因為,雖然說「兔角」的聲音與執「兔角」的分別心不會產生個別的音韻或影像,但是兔角並不存在。


「異」的性質是「個別之法」。「個別」謂分別心顯現其個別相,以及聲音發出其個別音,如「地與水二者」,或「所作性與無常二者」等。所作性與無常兩者雖是體性一,但執取此二的分別心會顯現其個別的義總,且其二真名會產生個別的會意,故為「個別」。


以上說明「一」與「異」由執其之分別心及言其之聲音做區別,一與異又稱「返體一」及「返體異」。


量論中還提到體性一異(???????????????????)、質體一異(?????????????????)、返體一異(??? ?????????????????)等論述。


「體性一」謂「體性非個別之法」,如所知及有、所作性及無常、柱子及所知;從柱子存在起,柱子已經成為了所知,所以柱子與所知體性一。「與其體性非個別之法」乃「與其體性一」的定義;體性一、自性一、性質一等同義,而且同義必定都是體性一;其法之別(???????)必定與其法體性質一。126


「體性異」指「體性個別之法」,如地與水、瓶與柱兩者。有說無為法不存在體性異。127所謂的「體性異」,不只是由執其分別心及言其聲音區別其體性異,還須兩者互相不附屬彼此。因此,體性異一定是異,但異不一定是體性異,如所作性及無常。128「無」等沒有自己的體性,自然不會有體性一異的論述。



126 譯者註:如亞洲人是人的「別」;人是亞洲人的「總」。這段話的意思是,「別」一定與「總」體性一。

127 譯者註:例如經部認為,常法或無為法不能被現識所見,故其區別體性亦不能被現識所見,因眼識無法見其體性異,故無個別體性。

128 譯者註:因為一與返體一同義;異與返體異同義,所以體性一不等於返體一,同樣地,返體異也不等同體性異。



質體一、成住質體一(?????????????????)、成住無二質體一(???????????????????????????)、成住一(?????????????)、質種一(?????????????)等各皆不同。


質體一的性質:非體性個別之生法,如柱與金柱、所作性與無常;有為法的體性一與質體一同義。於見其現識中不見個別,這種有為法皆是質體一。無為法雖可安立體性一,但不安立質體一,所以體性一不一定是質體一,但質體一則一定是體性一。


「成住質體一」謂「既是質體一,生滅住亦同時」,如柱子跟柱子和合體的八塵。質體一不一定是成住質體一,例如今天的瓶子跟瓶子兩者都是質體一,但因非同時生滅住,所以並非成住質體一。


「成住無二質體一」的意思是什麼呢?《釋量論》:


「故由見於法,見一切功德。」129


如論所說,「成住無二質體一」的意思是「其二的生滅住必須同時、見一方現識須見另一方、其二是質體一」。如柱子


129 德格版,論,量,??? 卷,自義比量品,第47 句偈頌文,96 背頁;對勘本版,書號97473 頁。漢譯來源:法尊法師譯《釋量論》。



跟柱子的無常。見柱的無分別現識必須見到柱子的無常;見柱子無常的無分別現識必須見到柱子。不只此二的生滅住是同時外,此二還是質體一,故是成住無二質體一。然而,成住質體一不一定是成住無二質體一,例如瓶子跟瓶子和合體中的風塵,此二雖無個別質體,但見到瓶子的現識不需要見到瓶子和合體中的風塵,故非成住無二質體一。


「成住一」指「同成、同滅、同住」。雖是成住一但非成住質體一的例子,例如瓶子和合體內的八塵,這八塵雖同時生滅住,是成住一,但具個別質體,故非質體一。


「質種一」乃「從同個近取因所生的個別有為法」,如從同顆近取青稞種子所生的大小青稞。「質種一異」的「質」指的是近取因或質體續流的前者。


《釋量論》云:


「果異由因異。」130《釋迦慧論著》云:



130 德格版,論,量,??? 卷,自義比量品,第184 句偈頌文,125 背頁;對勘本版,書號97542 頁。漢譯來源:法尊法師譯《釋量論》。


「此故,論述個別同類或非同類的續流皆因近取而立。」131


質種一不一定是質體一,例如從同顆近取青稞種子所生的大小青稞,雖是質種一,但有個別真名,故非一;於眼識中有個別顯現,故非質體一。


「質體異」指「由個別體性所生之有為法」,如柱與瓶,因為此二在無分別識中皆是個別顯現的有為法,故為質體異。


理聖法稱論師所著的《釋量論》也談及一異、體性一異、返體一異等論述。此論(第一卷)言:


「諸法由自性,住各自體故,從同法餘法,遮回為所依,故從彼彼遮,此因緣類別,以彼差別故,即善能通達,是故某差別,由某法了知,其餘則無能,故別異而住。」132


論說,因諸事物具有自己的獨特性,自然會有從同類及異類返回後的體性。如「聲」則從同類瓶子所返,亦從異類虛空所返,分有眾多返體。聲之所作性與聲之無常性皆是返體異,其別異之基礎是「聲」。因為「聲」從無作性及常等返回後,依自因所生,所以才在「聲」上區分所作性跟無常的返體。


131 德格版,論,量,??? 卷,第三品,第四十六卷,125 背頁;對勘本版,書號99312 頁。漢譯大藏經內並無此譯。

132 德格版,論,量,??? 卷,自義比量品,第42-44 句偈頌文,96 正頁;對勘本版,書號97423 頁。漢譯來源:法尊法師譯《釋量論》。


依此理由,安立聲、所作性、無常三者為體性一,返體異。聲從「非聲」、「無作性」、「常」等異類法返回,有多少返回,自有多少返體。透過言「所作性」之聲,只能會意所作性卻非會意無常的獨特表述,其餘返體也是如此。總之,


「聲」上的所作性及無常等法雖是體性一,但在發聲上或是分別心的顯現中卻是個別體。


丙一、附帶:「倒是倒非」之論述


「倒非」與「是」同義;「倒是」與「非」同義。所以,雖有倒非「可能存在所屬之所知」,133卻沒有一法是倒非「不可能存在所屬之所知」。


以事例為喻,「是事物」與「倒非事物」同義;「倒非事物」與「是事物」同義。同樣地,「倒非瓶子」與「是瓶子」同義;「是瓶子」與「倒非瓶子」同義。倒是的雙數,如「倒是倒是瓶子」,與「是瓶子」同義,但無論多少次的倒非,皆與單一的倒非瓶子同義。


133 譯者註:的緣故,就是的「所屬」,所以就是「可能存在所屬的所知」。同理,因為沒有單一事例既是瓶子也是柱子,所以「瓶柱」沒有所屬,故是「不可能存在所屬的所知」。


總之,「倒是」某法單數次與倒是某法雙數次,所得之結果不同:倒是單數次意味著「非此法」;雙數次意味「是此法」。但再多的倒非,無論是單數次或雙數次,結果都屬「是」。這觀點與成立及遮遣的論述有著極大的關聯。


《釋量論》云:


「其言從他遮,及言從他返。」134


這種詮釋在「排他」(????????)的論述上經常可以見到。


乙三、總與別


古老印度推理者們的另一個深入研究的議題是:「總」與「明例」體性是一是異?何謂「總」的性質?如何定義「總」與其所遍佈的「明例」兩者之間的關聯?與此相關的內容會在詮釋「佛法宗義」的「排他」、「趨入聲境」(????????)時,依據陳那及法稱所釋加以闡述。為使初學者更容易學習,此處先依據恰巴的著作,進行「總與別」的簡略說明。



134 德格版,論,量,??? 卷,自義比量品,第61 句偈頌文,97 正頁;對勘本版,書號97475 頁。漢譯來源:法尊法師譯《釋量論》。


「總」的定義是「隨行其明例之法」,明例意指其法之別,事例如柱子、事物、所知、有、執瓶識見瓶等。為何柱子隨行135其明例呢?旃檀柱子、柏樹柱子、石柱子等都是柱子的別或明例,柱子也遍佈這一切別,故說柱子隨行其明例。柱子總的定義為「隨行柱子之法」,事例如色、無常、所知等。


「總」又可從言詮分類136為:類總(??????????)、聚總(??????????)、義總(?????????)三者。類總的定義是「隨行其類別」,事例如柱子、人、存在、事物。「隨行其明例」與「隨行其類別」基本相同,「類總」與「總」同義。


「聚總」的定義是「聚合支分後的粗色」;「聚總」與「粗色」同義,事例如瓶子、樹木、河流。瓶子是由腹鼓、縮底、瓶嘴等眾多粗細部分組合而成,故稱聚總。


何謂「義總」?以木而言,「雖非與木為一,然執木分別心卻見與木為一的影像」是木的義總性質。因為分別心以總相僅現木本身的內義,而稱義總;又似人雖在家外,仍可由自心憶現家中影像。


「被能遍所含攝之其類別法」是「別」的性質,事例如常、無常、地、水、火、風等。以水而言,水被其類事物所遍佈,事物是能遍,水被其含攝;事物是其類,水是事物的類別。



135 譯者註:「隨行」或「隨後而行」是因為凡有石柱或木柱在,柱子就如爾等形影般,隨行不離,故稱「隨行」。

136 譯者註:分類可分許多種,如「數量決定分類」及「言詮分類」等。像涅槃分為四種的分類法,因為自性涅槃並非真正的涅槃。



能夠成為其法之別必須具足三種條件,以所知及其別柱子為例:一、柱子是所知。二、柱子與所知具同性相屬。三、具有不少同屬是「屬所知、非柱子」。因此,柱子是所知之別,餘法應也依此類推。


是「總」非「別」,例如所知;是「別」非「總」,例如瓶柱二;總別兩者皆是,例如柱子;總別兩者皆不是,例如兔角。瓶子既是金瓶的總,也是事物的別,故總別兩者都是。色是瓶的總;事物是色的總,所知是事物的總等。總遍佈的範圍大,別遍佈的範圍小。


乙四、質法與返法


在印度佛教的量學典籍裡,所謂的「質法」主要指的是自相法;與此相反的「返法」則是指「安立其法的差別,來自從聲音與分別心排斥非其法,返回而立該法」。或者亦可理解成,「質」意味著「質體有」;「返」意味著「施設有」。可是,阿闍黎恰巴的攝類典籍中的質、返法,卻以「八質返」的論述去做解讀。


其中「四質」是:一、彼是所知。二、彼是彼。三、非彼不是彼。四、彼之返體與質法無有相違。如瓶子是所知,瓶子也是瓶子,非瓶也不是瓶,瓶之返體與瓶無有相違。不具上述條件的事例如「性相」:性相雖是所知,但性相本身並非性相,因為「性相」本身是名相,因為性相具有自己的性相。


此外,「非己四返」則是指:一、彼是所知。二、彼非彼。三、非彼不是彼。四、彼之返體與非彼返法無有相違。


性相不是性相,非性相也不是性相,因而性相滿足了「非己四返」的四個條件。


因為這是個提升理路的新主題,為使讀者更能容易理解諸法「返體」與「返例(????????)」的區別,特於此處做簡略介紹。若想進一步明瞭此主題的細節內容,請參閱攝類學相關典籍。


乙五、相屬與相違


丙一、相違


「相違」的性相:不可能存在同屬137之異法。可分二:不並存的相違,及互相牴觸的相違。如阿闍黎蓮花戒的《中觀明論》(Madhyamakāloka ????????????):



137 譯者註:某法既是甲又是乙,此法就是甲與乙的同屬。


「如是事物等之相違可分兩者:不並存相違及互相抵觸相違。」138


「何者存在的緣故,使某具足因緣者必定滅無,此二法謂初相違,有如冷熱。」139


「由立何者即斷彼者,此乃第二相違。如同在同一處上事物的有及事物的無兩者。」140


此論的第一句引文顯示相違的兩種分類。第二句引文顯示「不並存相違」的性質。第三句引文明顯詮釋了「直接相違」或稱「互相牴觸相違」的性質。141


如論所言,當某一破壞者以其強大之毀力,令使某事物之因緣無法具全,而導致其無法持續,便是所謂的「不並存相違」。也就是說,由於二法能力相當而互相抵消,使得此二法不能同時俱存,此乃是論中述及之第一相違。其事例如:冷與熱為「直接不並存相違」,而瀰漫的濃煙與冰寒觸感則是「間接不並存相違」。瀰漫的濃煙雖然無法直接毀壞冰寒觸感,但能間接地抵消,因為當有瀰漫濃煙的地方理應有火,而火可直接抵消冰寒的觸感,所以煙與寒觸兩者屬「不並存相違」。



138 德格版,論,中觀,?? 卷,135 背頁;對勘本版,書號621119 頁。漢譯大藏經內並無此譯。

139 德格版,論,中觀,?? 卷,135 背頁;對勘本版,書號621119 頁。漢譯大藏經內並無此譯。

140 德格版,論,中觀,?? 卷,135 背頁;對勘本版,書號621119 頁。漢譯大藏經內並無此譯。

141 譯者註:不並存相違又分「直接不並存相違」及「間接不並存相違」兩者。「直接不並存相違」與「直接相違」兩者有異,前者屬不並存相違,後者與互相牴觸相違同義。


構成直接抵消的熱觸與寒觸,指的是持續的熱與寒觸,也就是具足連續眾多熱、寒觸剎那支分的和合體。阿闍黎法上所著的《正理滴論大疏》(????????????????????????)云:


「因屬所生事物及能生事物,故說兩者相違,並非兩者剎那而立相違。」142


明暗更替的方式則與冷熱抵損不同:「有明」與「滅暗」兩者同時產生。換句話說,在某處光明快要現起的時候,同時間同一處所的黑暗就快被消滅;在某處光明已經現起的時候,同時間同一處所的黑暗續流已經被消滅。亦即在明暗續流能力相當的基礎上,同一個處所的明暗兩法以此方式互相更替,無法俱存。


以冷熱來說,熱觸會牴觸寒觸的最短時間點是第三剎那。第一剎那時,熱溫度的熱量與冷溫度的熱量互相消抵;第二剎那時,熱使冷失去了效應;第三剎那時,冷溫度才停止延續而告消失。雖然以上是針對最短時間而言,但在延續的過程中,當一者的力量越加強大,另一者的力量則會越被削弱。


142 德格版,論,量,??? 卷,76 背頁;對勘本版,書號105204 頁。漢譯大藏經內並無此譯。


此現象又如阿闍黎法上的《決定量論疏》(Pramā?avini?caya ?īkā ???????????????????????????????????)所言:


「此故,由何者遮除何者時,急時於第三剎那遮除。」143


這裡的剎那算法,並非以「時邊際剎那」為標準,而是以眾多剎那的和合體─「成事剎那」─作為標準。《決定量論疏》:


「此故,此相違非以剎那具境,而續流具境。」144


「不並存相違」又可分為「色法的不並存相違」與「識法的不並存相違」兩種。前者如冷與熱二者或明與暗二者,後者則如瞋與慈二者。


此處要注意,「不並存」不一定就是「不並存相違」,如:有因果關係的種子與其苗芽,二者雖無法同時俱存,卻具備「所生及能生」的作用,因此並不屬於「所害及能害」關係的「不並存相違」。前述「冷與熱的不並存相違」是指冷與熱的續流互相抵損以致無法並存。


143 德格版,論,量,??? 卷,第二品,205 正頁;對勘本版,書號1041263 頁。漢譯大藏經內並無此譯。

144 德格版,論,量,??? 卷,第二品,205 背頁;對勘本版,書號1041263 頁。漢譯大藏經內並無此譯。



《般若二萬頌》:


「善現!譬如日出現時闇冥句義實無所有。」145


經中以喻明顯說到:明暗兩者乃「不並存相違」。因此在不並存相違的論述中,了知識與識之間的所害以及能害極為重要,下面的敘述將詳細說明。


接著解釋「互相牴觸相違」:某識若已認定此方,其識立即除去他方,如有與無、常與無常、所作性與非所作性、一與異、瓶與非瓶、有火及無火。


以有與無為例,某識認定瓶子的「有」,此識就會同時除去瓶子的「無」;某識知道「非瓶無」,此識就會同時間知道瓶子的有。因此,從瓶子本身可以知道有與無是直接相違。以常與無常為例,某識認定虛空是常,此識就會除去虛空是無常;某識知道虛空的「非無常」,此識就會知道虛空的常,這種的相違稱為「認定除去」(??????????????????)的相違。


相違有直接相違及間接相違兩種:前者有如常與無常,後者有如瓶、柱兩者。常與事物不是直接相違,雖然二者之間沒有「非常」亦「非事物」的第三例(????????),但不代表此二法是直接相違,也就是說,在同一個點上,必須是藉由除去一方之力,就能認定另一方,才是直接相違;而因為常與事物無法以此方式消除第三事例存在的疑點,所以並非直接相違。



145 德格版,經,二萬,? 卷,第八品,184 正頁;對勘本版,書號26406 頁。漢譯來源:《大般若波羅蜜多經 》(T.7.220.468b.3)。


丙二、相屬


相屬之性相是指:「彼法與此法為異之基礎上,此法被滅故彼亦被滅」。可分「同性相屬」與「生起相屬」二者。


「相屬」有不同類別如下:和合體與分支間的相屬,如瓶子及瓶子的支分;所遍與能遍間的相屬,如檜樹與樹;等遍與同義法間的同性相屬(?????????????????????????????????????????????????????????????),如所作性與無常。


同義、共別、具支與支、和合體與分支、方分與具方分等相屬,都是「同性相屬」;某法與某法之間的因果都是「生起相屬」。


同性相屬之性相是:「彼與此法為體性一、返體異的基礎上,此法被滅故彼亦被滅」。《釋量論》:


「性亦無不生,與唯有系屬,無彼則有體,應無無異故。」146


146 德格版,論,量,??? 卷,自義比量品,第39句偈頌文,96 正頁;對勘本版,書號97473 頁。


論說,形成所作性的當下,就與無常無法分離;當無常性被滅時,所作性也同時被滅,故說所作性與無常性具「同性相屬」。


「生起相屬」之性相是:「彼與此法為體性相異的基礎上,此法被滅故彼亦被滅」。《佛說大乘稻芉經》:


「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147


《釋量論》:


「由隨轉隨遮,見某隨某轉,彼性彼具因,故異因不生。」148


這段文詞之義是:形成某果之前必須透過某因的存在,故稱「隨轉」;當此因被滅時,彼果也被滅,故稱「隨遮」。


以理見到某後果即隨某前因而轉,具足如是的性質者,也就是果,又被稱之為「具因」。如煙隨火而遮轉故,是指煙非由異因而生,亦非由無因而生,煙定屬火之果。


147 德格版,經,經典,?? 卷,116 正頁;對勘本版,書號62315 頁。漢譯來源:《佛說大乘稻芉經》(T.16.712.823c.6)。

148 德格版,論,量,??? 卷,自義比量品,第38 句偈頌文,96 正頁;對勘本版,書號97473 頁。藏文與法尊法師的漢譯稍有不同,漢譯原文:「由隨轉隨遮,見某隨某轉,彼性彼為因,故異因不生。」


乙六、遮遣與成立


在此說明「遮遣」與「成立」的理由,是因為我們若要無誤地了解境的本質、識的趨入法等,必須先正確了知「遮他趨入」(或稱「遮遣趨入」)所指為何,也需要正確了解依理遮遣或成立的時候,遮遣的標準為何……等重要內容;故遮遣與成立的論述極為重要。


任何一法都是如此,當安立該法的性質時,都得安立非此法的返體。在這個基礎上,安立根識境中的瓶、柱、木、花等性質時,主要以成立的角度而安立。但如安立「倒非瓶」、「倒非柱」等性質時,則主要以遮遣非己方、返回自體而安立。又如「負負得正」般,言「非非瓶、非非柱」時,所言的內容乃是指瓶子及柱子,其中第一個「非」字,是遮遣了「非瓶」及「非柱」,所以是「遮遣法」。


同樣地,當要安立「沒有瓶子」時,必須透過遮遣「瓶子」來安立,並無法以「沒有瓶子」自身的性質而安立。反之,「瓶子」則不需要透過某種形式的遮遣,而能依據瓶子自己的性質來安立。所以,「沒有瓶子」是以遮遣法安立,「瓶子」則是以成立法安立。


「遮遣」與「成立」的定義如下。


遮遣的性相是:了知爾之識,經由直接遮遣爾之所遮後,方知爾法。其中遮遣(??????)、遮擋(??????)、遮他(????????)同義。如「沒有瓶子」、「不是柱子」、「沒有人的房間」等,都是以識直接遮遣爾等的所遮後,方知爾法。意即由心先去呈現瓶相,再滅去瓶相,或遮遣瓶相,方能了知「沒有瓶子」。


所以,這些例子在識中,都會呈現遮相。


「成立」的性相是:了知爾之識,並非經由直接遮遣爾之所遮而了知之法。如:柱子、色、識、所作性等。以「柱子」為例,了知「柱子」之識,並非經由遮遣任何所遮,就能了知柱子、成立柱子,故稱「成立」。


接著簡略說明「遮遣」的分類:遮遣可分「無遮」及「非遮」兩大類。二者的差別在於:「無遮」是遮擋後不會牽引出其他法;「非遮」則是在遮擋後會牽引出其他法。如清辨論師《般若燈論釋》中引用阿闍黎龍樹《觀世間》之引文:


「遮有言非有,不取非有故,如遮青非青,不欲說為白。」149


如論中談到「那不是黑色」時,此句僅僅顯示「那不是黑色」而已,並不會牽引出「那是白色」等其他內容。同樣地,當談到「彼無自性」時,這句話僅僅會遮除自性、僅僅顯示無自性,而不會成立「無自性的存在」等其他內容。假設言「無自性」時並非僅有遮擋,而會牽引出其他內容,則「無自性」這句話將會成為「非遮」。由此例子可知「無遮」與「非遮」的差別。


149 德格版,論,中觀,?? 卷,第五品,94 正頁;對勘本版,書號571032 頁。漢譯來源:《般若燈論釋》(T.30.1566.72c.3)。


我們可以說所有「遮遣」都可被「無遮」與「非遮」所概括。如寂護的《真如集論》:


「遮擋有二相,非遮與無遮。」150


其中,「無遮」的性相是指:爾識了知爾法時,直接遮擋所遮,又無牽引他者,其事例如:「這裡沒有大象」。


若問:「這裡有沒有大象?」答:「這裡沒有大象。」這個回覆僅遮「這裡有大象」,除此外並不會牽引出「有沒有老虎」等其他內容,故稱「無遮」。同樣地,「僅遮觸碰」的真名是「虛空」;在此真名之中,並無否定詞,因爾識僅遮觸碰,全無牽引他者,故屬「無遮」。如《思擇焰論》中:


150 德格版,論,量,??? 卷,二十品觀聲品,第139 句偈頌文,37 背頁;對勘本版,書號10792 頁。漢譯大藏經內並無此譯。


「無遮只會遮擋事物的性質,不會成立與此相似、或非此之法等其他事物。例如,言『婆羅門不飲酒』僅遮此人飲酒,並無意味飲他物或不飲他物。」151


此論搭配著比喻,而做了此一解釋與說明。


「無遮」亦可分二:一、所遮可能存在的無遮。二、所遮不可能存在的無遮。前者如「沒有柱子」、「沒有房子」;前者的所遮是「有柱子」,後者的所遮是「有房子」。所以,前後兩者的所遮都存在。「所遮不可能存在的無遮」則是例如:


「沒有兔角」,其所遮「兔角」不可能存在。


「非遮」的性相是:爾識了知爾法時,不僅直接遮擋所遮,也會牽引出他者。其事例如:「倒非瓶」。爾識了知「倒非瓶」時,不僅直接遮擋「非瓶」,也會牽引出或了知到「瓶子」,故稱「非遮」。如《思擇焰論》中:


「非遮:因遮擋事物本性,故立與此相似、非爾之其他性。如,言『此人非婆羅門』遮擋此人為婆羅門故,成立與婆羅門相似,或非婆羅門的苦行者及學徒等劣下平民種性。」152


此論搭配著比喻,做了解釋與說明。


151 德格版,論,中觀,?? 卷,第三品,第三卷,59 背頁;對勘本版,書號58150 頁。漢譯大藏經內並無此譯。

152 德格版, 論, 中觀,?? 卷,第三品,第三卷,59 背頁;對勘本版,書號58149 頁。漢譯大藏經內並無此譯。


「非遮」會牽引出他者的方法有四種:一、直接牽引。


如:沒有山的平地。二、間接牽引。如:肥胖婆羅門白天不吃飯。三、直接牽引與間接牽引,兩者同俱。如:肥胖婆羅門白天不吃飯,但體形不瘦喔。四、當下牽引。如:此人一定是婆羅門族或王族其中的一員,但不是婆羅門族。


當說到「沒有山的平地」時,遮擋了山的存在後,會直接顯示出平地。當說到「肥胖婆羅門白天不吃飯」時,遮擋了白天吃飯的同時,但因有「肥胖」二字,則可知此人仍有進食;既然進食時間是晝或夜其中之一的話,又因為進食非在晝時,所以間接可得知是在夜間進食。說到「肥胖婆羅門白天吃飯,但體形不瘦喔」這句話,遮擋到在白天進食的同時,不只間接牽引出在夜裡進食,又直接顯示了體形不瘦的事實。當說到「此人一定為婆羅門族與王族其中的一員,但不是婆羅門族」這句話,當下便可得知「此人是王族」。


觀音禁(Avalokitavrata ?????????????????????????西元700 年)所著的《般若燈論之註釋》(????????????????????????????)中的引偈:「實際示遮遣,以一句成立,依字句未顯,具此非餘他。」153


153 德格版,論,中觀,?? 卷,第一品廣大註釋,第七卷,63 背頁;對勘本版,書號581018 頁。漢譯大藏經內並無此譯。


阿闍黎南畢靼瑪(??????????)所著作的《示返體攝偈》(????????????????????????????????????????):


「實際力得知,一句而成立,具此之遮遣,自句不顯示。」154


以上偈頌講出四種「非遮」的類別。「實際力得知」是指:那句話遮擋了它的所遮後,間接牽引出他者的「非遮」。「一句而成立」是指:那句話直接牽引出他者。「具此之遮遣」是指:當那句話遮擋了它的所遮後,透過直接以及間接兩種方式牽引出他者。「自句不顯示」則是指:當那句話遮擋了它的所遮後,當下就牽引出他者等。


阿闍黎世親菩薩所著作之《緣起初別釋》(??????????????????????????????????????????????????????)中,將「遮遣」分為七相:


「有等分無遮,他遮相似遮,詆寡及遠離,對治等遮擋。」155



154 德格版,論,聲明,??? 卷,第句偈頌文,252 背頁;對勘本版,書號1091750 頁。漢譯大藏經內並無此譯。

155 德格版,論,經釋,??? 卷,無明別品,背頁;對勘本版,書號66730 頁。漢譯大藏經內並無此譯。


論中述及遮遣七相,包括「無遮」與六種「非遮」。一、無遮,如:無人處無人。這句話遮擋在彼處有人,僅僅顯示「無人」且沒有他者的牽引。二、他遮,如:肥胖者白天不吃飯。這句話在遮擋白天吃飯的同時,間接地牽引出晚上吃飯。三、相似遮,如:言「阿修羅」156,並非只遮擋天人,所以並非無遮;反之此言可牽引出類似天人道的眾生。四、詆毀遮,如:對壞人說:「你不是人!」此言並非遮擋此人是人,而是詆毀此人。五、少寡遮,如:說「你沒有頭髮」這句話,並非遮擋此人有髮,而是說此人的頭髮很少。六、遠離遮,如:說「沒有衣服的人」這個詞,並非遮擋此人有衣服,卻是說此人沒穿衣服。以此可類推,「沒水的寺院」等敘述。七、對治

遮,如:說到「無貪」,並非只說「不貪」,而是說貪的對治力「無貪」的善。以此可以類推,「無明」以及「非福報」等話的意思。

隨著真名的詮釋方式,又廣說十五種分類。如《示返體攝偈》:



156 譯者註:阿修羅乃梵語音譯。阿謂非,修羅謂天人,意譯乃非天人。


「無他及相似,詆毀及沮劣,細及少寡疾,小及無剩餘,僅少非一切,異類及對治,遠離共十五。」157


如論中所提及,十五分類如下:


一、「無」:例如說到「無人處無人」。這句話僅遮擋彼處有人外,無有任何他者的牽引。


二、「他」:如肥胖者白天不吃飯。這句話在遮擋白天吃飯的同時,會間接牽引出晚上吃飯。


三、「相似」:如言「非天(即阿修羅)」。此言並非只遮擋天人,所以並非無遮。反之這句話可牽引出類似天人道的眾生。


四、「詆毀」:如對壞人說:「你不是人!」這句話並非遮擋此人是人,而是詆毀此人。


五、「沮」:例如說到「無識之眠」。是說在睡覺時,識取境的粗分作用被此言遮擋後,僅顯識取境的細微作用。


六、「劣」:如稱行動不便的馬為「不會跑的馬」。此言並非遮擋此馬會跑,而是說此馬跑不快。


七、「細」:當說到「無想定」時。此言並非遮擋想的存在,而說沒有粗顯之想,僅具細微之想。



157 德格版,論,聲明,??? 卷,第4-5 句偈頌文,251 正頁;對勘本版,書號1091749 頁。漢譯大藏經內並無此譯。


八、「少寡」:如對少走路的人說道:「你沒在走。」此言並非遮擋此人的行走,而是說此人很少走動。九、「疾」:如在某處居住不久,急著離開的人,對他說道:「你不住在這裡。」此言並非遮擋此人完全不住在這裡,卻說此人住在這裡的時間很短。


十、「小」:如對身體很矮小的人說道:「沒有身軀!」此言並非遮擋此人的身軀,而是遮擋此人高大的身體,而說此人的身體矮小。


十一、「無剩餘」:如對僅有一件衣服的人,跟他要衣服的時候,此人說道:「我沒衣服。」此言並無顯示此人一件衣服都沒有,而是說此人沒有多餘的衣服。


十二、「僅少非一切」:例如說到「婦女們都不生男孩」這句話,並非遮擋生男孩的婦女的存在,而是說「不生男孩的婦女佔了大多數」。


十三、「異類」:例如說到「非親非故」這句話,非遮擋某人的親眷,而是顯示了非親眷的關係。


十四、「對治」:為了能夠知道光明與黑暗的對立關係,言「非闇」。此句話是指光明乃黑暗的對立,並非僅說光明非黑暗而已。同樣地,「無貪」、「無瞋」、「無癡」等話,也都是屬於顯示對治遮遣的意思。


十五、「遠離」:當對沒穿衣服的人說道「你沒有衣服」,此言並非表示此人沒有衣服,而是表示此人沒有穿衣服。以此類推「沒水的寺院」、「無人的房子」等言。


第一類是「無遮」,後十四類則都是「非遮」。十五種遮遣又可簡略分類為八種,甚至更簡略地分為兩種。八種分類如《示返體攝偈》:


「沮劣合低下,細等六為一,故成八遮遣。」158


「沮」及「劣」的遮遣合為一者,稱「低下遮遣」。


「細」等六種遮遣159皆合為一者,稱「細微遮遣」。總之,八種類別為:一、無遮。二、他遮。三、相似遮。四、低下遮。五、細微遮。六、異類遮。七、對治遮。八、遠離遮。


因為「沮」、「劣」、「低下」三者皆遮德相而相同,所以將前兩者合為「低下」。因為細等六種皆遮粗相而相同,所以將此六者合為「細微」。


七種分類如《示返體攝偈》:


「異治合故七。」160


158 德格版,論,聲明,??? 卷,第6-7 句偈頌文,251 正頁;對勘本版,書號1091750 頁。漢譯大藏經內並無此譯。

159 譯者註:細等六遮是指:細、少寡、疾、小、無剩餘、僅少非一切。

160 德格版,論,聲明,??? 卷,第句偈頌文,251 正頁;對勘本版,書號1091750 頁。漢譯大藏經內並無此譯。


若將「異類」與「對治」二者合為一者,則形成七個分類。而分成六類的方式,則有如《示返體攝偈》:


「低下細微合,沮喪共六相。」161


如論中所云,七類分法中,若將「低下」及「細微」二者合為一稱「沮喪」,則可得六種類別:一、無遮。二、他遮。


三、相似遮。四、沮喪遮。五、對治遮。六、遠離遮。那五種類別又是如何分的呢?《示返體攝偈》:


「以義示遮遣,以一句立相,自句不顯示,餘者皆成他。」162


五種類別的分法是:一、無遮。二、遮遣所遮後,直接牽引。三、間接牽引他者。四、以直間二法牽引。五、當下牽引。


如何分成四種類別?《示返體攝偈》云:


「遍計執遮遣,沮喪及他遮,相違共四相」163


161 德格版,論,聲明,??? 卷,第7 句偈頌文,251 正頁;對勘本版,書號1091750 頁。漢譯大藏經內並無此譯。

162 德格版,論,聲明,??? 卷,第8 句偈頌文,251 正頁;對勘本版,書號1091750 頁。漢譯大藏經內並無此譯。

163 德格版,論,聲明,??? 卷,第9 句偈頌文,251 正頁;對勘本版,書號1091750 頁。漢譯大藏經內並無此譯。


四種類別分別是:一、遍計執遮。二、沮喪遮。三、他者遮。四、相違遮。


「無遮」皆屬第一類,該事例如「聲音不在常法中存在」。


「聲是常法」乃是遍計所執或增益所執,因此「聲不在常法中存在」乃是遮擋「聲是常法」的「除遍計之遮遣」。以此可以類推所有的「無遮」。


第二類是指從「劣」至「僅少非一切」的遮遣:因為它所遮的皆屬於德相或粗大相,所以這些可整合為「沮喪」一類。


第三類,如肥胖者白天不吃飯。這句話是遮擋白天吃飯的同時,也顯示了晚上吃飯。第四類,當說到「無明」、「無貪」、「無瞋」、「無癡」等,這句話顯示了「不並存相違」的狀況,故稱「相違」。


如何分成三種類別?《示返體攝偈》:


「無遮以及他,對治共有三。」164


三者謂:一、無遮。二、他者遮。三、對治遮 。如何分成兩種類別?如《示返體攝偈》:


164 德格版,論,聲明,??? 卷,第10-11 句偈頌文,251 正頁;對勘本版,書號1091750 頁。漢譯大藏經內並無此譯。


「遮遣之分類,無非二所攝。」165


分成兩類是指:一、無遮。二、非遮。這兩類的性相及事例,前面已經介紹過。


在佛教典籍中,尤其是中觀及量學的教典,會將「遮遣」及「成立」的論述獨立出來仔細講解,主要是為了正確了解「識如何趨入境」,無誤地區分「聲及分別心如何以遮遣或成立的方式趨入境」,以及了解「以正理安立遮遣及成立的論述時,所遮遣的類別與正理遮遣的標準」等眾多重要內容,故教典中非常重視遮遣及成立的論述。因此之故,本書亦在此確立這些論述的重點。


乙七、三種所量


談到三種所量,因為一切所量可被「現前分」、「略隱蔽分」、「極隱蔽分」三者涵蓋在內。「現前分」是指能被現識所見者。若無法被現識所見,必須經由理由來了解的「隱蔽分」則有兩種:一、可被事勢理所成立的略隱蔽分。二、必須經由言量(?????????)的極隱蔽分。一切所量一定是這三者其中一種,佛教典籍早已確立此一論述。如《解深密經》云:


165 德格版,論,聲明,??? 卷,第11 句偈頌文,251 正頁;對勘本版,書號1091750 頁。漢譯大藏經內並無此譯。


「謂一切行皆剎那性,他世有性,淨、不淨業無失壞性。由彼能依粗無常性,現可得故。由諸有情種種差別,依種種業現可得故,由諸有情苦樂、苦苦,淨、不淨業以為依止,現可得故。由此因緣,於不現見可為比度。」166


雖然凡夫能以覺受了知色等,卻無法以覺受了知色法上的剎那轉變、無常等特徵,因此經說若要了知這些特徵必須透過比度。如《阿毘達磨俱舍論自釋》云:


「如餘有法,若無障緣,應現量得,如六境意。」167


當現識見到某種境時,若無有障礙的話,就代表此境能被現識所緣取。


大教典中對此三者的詮釋為:能被現識緣取的存在,稱為「現前分」。雖不能被現識緣取,但在現識安立的基礎之上,能以事勢比度去了知的存在,稱為「略隱蔽分」。當下雖然無法以事勢比度去了解,但可經由無誤的他語而了知的存在,稱之為「極隱蔽分」。《釋量論》云:


166 德格版,經,經典,??卷,第十品,51背頁;對勘本版,書號49120 頁。漢譯來源:《解深密經》(T.16.676.709b.28)。

167 德格版,論,阿毘達磨,??? 卷,第九品,82 正頁;對勘本版,書號79876頁。漢譯來源:(T.29.1558.3b.24)。


「除現不現外,餘所量非有。」168


凡是量的所量,一定是屬於現前分或隱蔽分兩者其中之一。若屬於隱蔽分,則一定屬於略隱蔽分或極隱蔽分兩者之一,故說這三者為決定所量。


現前分的性相是:不需依賴正因,可被現識所了知的存在。例如:我們現識覺受可以知道的色、聲、香、味、觸等外境,以及樂、苦、粗顯思惟等內境。


略隱蔽分的性相是:依賴事勢理方能得知的存在。例如:


色等剎那壞滅的性質。雖然色等可由現識得知,但色等的剎那壞滅性無法從現識得知,而必須從事勢理去推理了解。此處的事勢理是指:色等皆是隨因緣而變化,所以色等本身的壞滅,是不需經由後起他緣就會自然形成。


又如正在行走的某人,因為看到對面山頂濃煙滾滾,以此理由推理彼處有火。這個推理來自過去「無火不生煙」的認知,以及現識看到「彼處濃煙」的存在。換個角度來說,如果是在夜間,則遠處雖可見火,但無法見煙。因此某人也可以以不見火的理由,去推理無煙的事實。按照這兩個不同時點的狀況,正因為當時彼山有火、夜時無煙的事實,對此人而言是種隱蔽分,所以此人無法以現識見到彼山有火或夜時無煙。



168 德格版,論,量,??? 卷,現量品,第63 句偈頌文,121 正頁;對勘本版,書97531 頁。


不見火的理由,去推理無煙的事實。按照這兩個不同時點的狀況,正因為當時彼山有火、夜時無煙的事實,對此人而言是種隱蔽分,所以此人無法以現識見到彼山有火或夜時無煙。極隱蔽分的性相:無法以現識及事勢比度得知,卻依賴符合三察清淨教言(??????????????????????)的正因所成立的存在。三察清淨教言是指:一、此言在詮釋現前分的內容時,不會被現量違害。二、此言在詮釋略隱蔽分的內容時,沒有被事勢比度違害。三、此言在詮釋極隱蔽分的內容時,沒有文句的前後矛盾。


如同佛教自宗的說法般,因造業感得同類果報的緣故,建立了所謂的因果論─同類因感同類果。這個論述雖可被事勢比度所了解,但極細微的因果關聯,如:如何得知個別的哪個果是由個別的哪個因而生等,這種相當複雜的細微內容,屬極隱蔽分,所以只能依賴三察清淨教言而理解。


在第三極隱蔽分中,有許多內容是與「世間共許」有關,如:透過歷史的敘述了解曾經發生過的許多事實,或透過父母等可信的第三者,得知自己的生日等。極隱蔽分也會在某些特別的情況下,透過佛陀的教言而成立。《釋量論》云:


「比度自行境,說不待於教,彼成彼善成,爾時不待論。」169


很明顯地,論中說到,若某境為事勢比度的所行境,則被事勢比度了知,無須依賴正言。


如果某境是第三要義,極隱蔽分的話,如《釋量論》云:轉於第三處,受論則應理。」170


某所量若與極隱蔽分有關,則須依賴正言,這是種合理的作法。


如何了知言量?如「布施得財富」的教言內容之所以無誤,並非因為它是教言,而是以三淨正言的原因,說到此教言的內容無誤。《釋量論》云:


「繫屬順方便,說士夫義語。」171


此偈是說到與三淨正言因相關的有法。《釋量論》又說:


169 德格版,論,量,??? 卷,利他品,第48 句偈頌文,141 正頁;對勘本版,書號97578 頁。藏譯與漢譯稍有不同,法尊法師的漢譯原文為:「比量自行境,說不待於教,彼成彼善成,爾時不待論。」

170 德格版,論,量,??? 卷,利他品,第51 句偈頌文,141 正頁;對勘本版,書97578 頁。

171 德格版,論,量,??? 卷,自義比量品,第216 句偈頌文,102 背頁;對勘本版,書號 97488 頁。


「於見及不見,有事諸義理,現識比度二,無害此不欺。」172


此偈說到認知三淨正言之因。


另一個理由是透過三觀,得知導師教言中的初者「現前分」,以及四諦等略隱蔽分的內容皆無謬誤,以此為例,間接成立導師教言中的極隱蔽分也亦無謬。《釋量論》云:


「可信語不欺,由總而比度。」173聖天的《四百論》云:「若於佛所說,深事以生疑,可依無相空,而生決定信。」174


《釋量論》又說道:


「救護見道說,無果不妄語,悲故所作事,為利他行故。」175


如論所云,完全慈愛我等的大悲導師,在宣說極隱蔽分的內容上,根本不需妄語,也沒有需要的理由。加上導師教言的隱蔽分內容又可依理認證無謬的緣故,而成立言量。在學佛的體系中,偶爾會發生「承許言量」的情況,但這種情況是有前提條件的。如上已言,教言內容無有現識及正理的違害,教言的文句間無有前後矛盾,說法者沒有其他特殊目的或需求等,在這些條件皆成立的情況下才能承許。這是必須要知道的重點。



172 德格版,論,量,??? 卷,自義比量品,第217 句偈頌文,102 背頁;對勘本版,書號97488 頁。藏譯與漢譯稍有不同,法尊法師的漢譯原文為:「於見及不見,有事諸義理,現量二比量,無害此不欺。」

173 德格版,論,量,??? 卷,自義比量品,第216 句偈頌文,102 背頁;對勘本版,書號97488 頁。

174 德格版,論,中觀,?? 卷,第十二品,第5 句偈頌文,13 正頁;對勘本版,書57809 頁。漢譯來源:玄奘大師譯《廣百論》(T.30.1570.184a.13)。


摘自《佛法科學總集》本書根據印度佛教典籍詮釋基法的真相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