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示 出租人应当根据资产的性质,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经营租赁资产。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第五十六条 披露 出租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下列信息:[1] (一)销售损益、租赁投资净额的融资收益以及与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相关的收入;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五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收到的未折现租赁收款额,以及剩余年度将收到的未折现租赁收款额总额; (三)未折现租赁收款额与租赁投资净额的调节表。 出租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经营租赁有关的下列信息:[2] (一)租赁收入,并单独披露与未计入租赁收款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相关的收入; (二)将经营租赁固定资产与出租人持有自用的固定资产分开,并按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的类别提供《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要求披露的信息;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五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收到的未折现租赁收款额,以及剩余年度将收到的未折现租赁收款额总额。 出租人应当根据理解财务报表的需要,披露有关租赁活动的其他定性和定量信息。此类信息包括:[3] (一)租赁活动的性质,如对租赁活动基本情况的描述; (二)对其在租赁资产中保留的权利进行风险管理的情况; (三)其他相关信息。 [1]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第五十七条 [2]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第五十八条 [3]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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