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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学习心得
2018-12-21 | 阅:  转:  |  分享 
  
新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学习心得一、完善纳税人分类,调整居民与非居民“居住”口径,合理分配我国的税收管辖权。修改前的个税法将纳税人分为两类:一是在
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
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适应个人所得税改革,对两类纳税人在征税方式等方面的不同要求
,便于税法和有关税收协定的执行,新个税法明确界定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法律概念,并将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这一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
个人的标准,由现行的是否满1年调整为是否满183天。(新法第一条)不能简单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按照国籍进行分类。表一、居民个人和
非居民个人判定标准对照表纳税人类别住所标准居住标准纳税义务居民个人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满183天无限纳税
义务(境内所得+境外所得)非居民个人境内无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满183天有限纳税义务(境内所得)注:1、纳税
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二、调整所得分类,明确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修改前个税法全部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将应
税所得分为11类,实行不同征税方法。按照“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要求,结合当前的征管能力和配套条件等十几情况,
新个税法适当简并应税所得分类,应税所得变为九个,同时新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劳动性所得(以
下简称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表二、新旧个税法应税所得分类对照表旧税法新税法新个税税率工资、薪金所得1
、工资、薪金所得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1-4项),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2、非居民个人取得1-4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
项计算个人所得税;3、综合所得,适用3%至百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3、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
4、特许权使用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5、经营所得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
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的
比例税率财产租赁所得7、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8、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9、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立法法》
的规定和税收法定原则,删除“其他所得”项目?三、优化调整税率结构,合理降低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1、优化调整综合所得适用的超额累进
税率结构以原工资、薪金所得税率(3%至百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将按月计算工资、薪金影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综合所得,
优化调整部分税率所处的级距。具体为: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了一倍(原1500以内是3%,新法
是3000以内是3%),原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税的税率将为3%,原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原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
%,原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不变。表三、综合所
得税率新旧税法对照表(按月换算)级数月应纳税所得额(新法)月应纳税所得额(旧法)税率备注1不超过3000元不超过1500元3%2超
过3000至12000元的部分超过1500至4500元的部分10%3超过12000至25000元的部分超过4500至9000元的部
分20%4超过25000至35000元的部分超过9000至35000元的部分25%5超过35000至55000元的部分超过3500
0至55000元的部分30%级距无变化6超过55000至80000元的部分超过55000至80000元的部分35%级距无变化7超过
80000元的部分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级距无变化2、优化调整经营所得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结构以现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率为基础,调整后的经营所得保持5%-35%的5级税率不变,适当调整各档税率的级距,适用5%
最低档税率从15000元以下的部分改为30000元以下的部分;最高档税率级距的下限从10万元提高到50万元。这部分政策应当同样惠及
所有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体工商户条例》中称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个人独资企业法》中称投资人)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经
营经营所得。表四、经营所得税率新旧税法对照表级数年应纳税所得额(新法)年应纳税所得额(旧法)税率备注1不超过3万元不超过1.5万元
5%2超过3万元至9万元的部分超过1.5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10%3超过9万元至30万元的部分超过3万元至6万元的部分20%4超过3
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超过6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30%5超过50万元的部分超过10万元的部分35%四、确认各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的计算规则1、综合所得以及其他所得计算规则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
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无论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
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这里的收入是指取得的收入、实际收入,减去费用后的余额叫
收入额。表五、各类所得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规则分析表纳税人应税所得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规则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额?
基本减除费用(6万)?专项扣除(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法定其他扣除年收入额=年工资薪金收入+(年劳务报酬所得+年特许权使用费所
得)×80%+年稿酬所得×70%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扣除费用(0.5万)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
得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每次收入?每次收入×20%稿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每次收入×70%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经营所
得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800;每次收入超过40
00元,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80%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的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
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2、综合所得扣除项目变化以及过渡期适用规则2.1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不再保留专门的附加减除
费用按照修改前的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3500元/月,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不超过4000
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以上的,减除20%费用。新税法将上述综合所得的基本扣除费用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
,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允许采用打折方式计入综合所得,实际上相当于变相允许其减除费用。不再保留专门的附加减除
费用(1300元/月)2.2设立专项附加扣除,提升居民教育住房养老支出扣除空间新税法在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明确居民个人按
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
续执行的同时;增加规定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支出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扣除附加考虑到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国务院9月6日的常务会议上明确上述专项扣除附加中的住
房贷款利息是普通住房贷款利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专项扣除
中不包含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也是单位缴纳的,职工个人无需缴纳,专项扣除中不包含生育保险费。2.3过渡期适用规则自2018年10月
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过渡期),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
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表六、过渡期前后综合所得扣除项目比较分析表项目新税法各项目具体构成2018年过渡期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年500
0元/月专项扣除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允许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
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不允许扣除法定其他扣除?可能保留老规定1、单位统一组织为
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2、不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年金附加
减除费用新税法不再保留专门的附加减除费用,?2018年10月1日以后外籍人员不再享受1300元/月的附加减除费用五、税收优惠权限进
行必要调整,明确国务院的减免税权限并要求项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1、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新税法第四条规定)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
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
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解读: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
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
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可以免税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上述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等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部分。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解读:这里的福利费不是指日常理解的企
业为职工?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1)原《?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对免税的应付福利费
做了界定,即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何谓“生活补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的释义为: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
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国税发〔1998〕1
55号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
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3)单位为个人购买
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2)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
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
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免征个人所得税。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退役金;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
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国
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2、法定减征个人所得税项目(新税法第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1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六、明
确公益慈善捐赠扣除口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
,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新税法第六条第三款)对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
支出明确了限额扣除和全额扣除两种口径,并上升到法律层面。七、增加反避税条款,赋予税务机关纳税调整权力?新税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
当理由;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
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
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八、完善纳税申报制度、设立预扣预缴制度1、建立完善的纳税申报制度,明确应当进行纳税申报的具
体情形?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四)取得境外所得;(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
得工资、薪金所得;(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
等信息。?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2、个
人所得税税款预缴、汇算清缴制度纳税人应税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预缴、汇算清缴制度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
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居民个人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
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
不得拒绝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
办理汇算清缴。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
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
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
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九、保证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完善了税收征管制度?1、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
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
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新法第九条)2、因移居境外
注销中国户籍需要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新法第十条);3、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新法第十三条第五款)4、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新法第十五条第一款)。5、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新法第十五条第二款)6、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新法第十五条第二款)7、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新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新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学习心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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